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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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
一、 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考核合格。
1. 董事长、 总经理在任职 6 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判为重大隐患。
2.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 6 个月后未取
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 6 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
尚未取得证书, 但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 隐患。 如果证明材料只显示了参加培训, 而未明确是否考核合格的判 定为重大隐患。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但未每年参加再 培训并考核合格, 判定为重大隐患; 当地政府未要求每年参加再培训 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 按 30 号令, 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判定 为重大隐患。需要关注的是: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 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复审的,视为未取证。
2. 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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