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文件 市安监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和《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隐患执法检查指导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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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文件 市安监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和《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隐患执法检查指导目录》的通知

2023-07-22 16: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苏安监〔2016〕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认真贯彻执行,并督促辖区内的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泰州市安监局     

                                2016年5月6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和《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隐患执法检查指导目录》的通知

  苏安监〔2016〕58号

   

  各市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企业检查目录》)和《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隐患执法检查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执法检查目录》)。现将《企业检查目录》和《执法检查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检查目录》适用于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执法检查目录》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对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依据。

  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企业检查目录》内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将隐患排查情况录入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切实整改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完善《企业检查目录》和《执法检查目录》,并迅速下发至辖区内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宣贯工作。要将《执法检查目录》内容纳入执法计划,执法检查可根据工作安排选择部分条目开展检查,对涉及专业性要求高的检查内容,可聘请专家协助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执法检查目录》中有关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doc

        2.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隐患执法检查指导目录.doc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序号

  检查要求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一、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应领取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相关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例》(国家总局令第57号)。

   

  2

  是否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例》(国家总局令第57号)。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超出审查意见书批准范围;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档案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12号)。

   

  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规定辨识、评估,档案是否齐全,是否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否有化学品登记证; 是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与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3号)。

   

  7

  是否每3年由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是否按评价报告提出的方案进行整改; 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是否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8

  是否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标准化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9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

  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苏安监〔2012〕152号)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做到全覆盖; 是否明确责任范围、考核标准;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是否明确,责任制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11

  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关于调整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内容的通知》(苏安监〔2011〕75号)。

   

  12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3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4

  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执行和变更管理记录是否完善;

  变更过程是否进行分析,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变更风险分析和控制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3.6条。

 

  三、机构和人员

  15

  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

   

  16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17

  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30号)。

   

  18

  是否按规定组织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9

  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0

  是否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职责、职权和待遇是否符合规定。

  《 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

   

  四、隐患排查治理

  21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并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企业是否按规定实行隐患自查、自报、自改。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22

  是否按规定制订各类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是否覆盖所有生产岗位、班组、车间以及各专业安全检查; 检查表的制定是否符合企业生产实际。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23

  企业是否按照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各层级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台账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是否按规定执行外聘专家检查制度,专家检查台账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安监〔2008〕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安监〔2011〕70号)。

   

  24

  是否落实班组安全检查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巡查,相关检查表和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关于下发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班组岗位隐患排查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5]39号)。

   

  25

  企业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是否实现闭环管理; 限期整改的隐患是否做到“五到位”要求,并按时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五、承包和出租

  26

  承包商管理档案是否齐全,资质是否齐全、合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27

  是否制定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是否对承包单位作业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和督查; 相关制度、检查档案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8

  是否存在出租或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情况; 承租方是否具备资质,是否实行统一管理; 相关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六、总体布局和自动控制

  29

  是否按规定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 厂区布局是否与总图一致; 未经正规设计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2〕237号)。

   

  30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

   

  3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

   

  3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是否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33

  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重点控制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校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34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相关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35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SIS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36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论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7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有门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2.18条。

   

  38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39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40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设置是否与设计一致,环氧乙烷的排放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与设计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

   

  七、工艺控制和电气仪表

  41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按工艺要求运行; 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42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是否及时处置,处置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43

  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是否恢复,安全联锁管理台账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44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5

  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准,是否正常使用,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6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7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3.5条。

   

  48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供电系统是否与原设计一致,控制系统是否按设计要求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

   

  八、现场管理

  49

  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场所是否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相关设备、器材是否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相关记录台账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第6章。

   

  50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1

  易燃易爆区域电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2

  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53

  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因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装备是否熟练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九、特殊作业

  54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是否符合企业实际。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55

  是否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 特殊作业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是否一致,签审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56

  特殊作业场所是否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57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是否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58

  特殊作业现场是否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特殊作业过程是否有人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十、储运安全

  59

  切水、装卸、倒罐作业是否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否存在作业人员离开现场现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总局令第84号)。

   

  60

  液化烃储罐是否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装置,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是否设置真空泄放和高、低温度检测设施,检测系统是否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控制、检测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61

  油气气柜是否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进出管道是否设置自动联锁切断装置,报警与联锁装置是否有效运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62

  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是否设置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位置是否靠近球形储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63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是否设置注水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64

  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总局令第84号)。

   

  65

  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是否存在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66

  危险化学品仓储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67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是否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 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是否穿(跨)越公共区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3号)。

   

  68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69

  防火堤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穿墙孔洞是否封堵严密,砌体结构防火堤是否加钢筋混凝土压顶。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第4.2.8条。

   

  70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是否在同一罐区,是否设置隔堤,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

   

  71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是否设输送泵,或输送泵与储罐距离不足; 防火堤内是否存在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桥架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72

  储罐接地线是否直接焊接在罐体上; 人体静电释放球是否有效接地; 呼吸阀、液位计是否定期检查;相关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附件2.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隐患执法检查指导目录

  序号

  隐患和问题描述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处罚条款

  一、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1

  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或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

  查许可证(原件),许可证有效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许可证或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工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

  查在建项目安全条件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未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档案不齐全的。

  查建设项目管理档案。

  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未进行检查确认,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评估、建档、备案的。

  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资料。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以及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查最新版安全评价报告。

  3年内未经有国家规定资质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与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的。

  查化学品管理档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的化学品登记证。现场抽查部分产品包装上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7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齐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

  抽查责任制文本。

  企业无责任制,或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或责任制表述不清晰,或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8

  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

  查最近一次履职情况报告及回执。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进行履职报告,或未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履行报告手续。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9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查相关记录资料。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工作,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或不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0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抽查企业近一年管理档案和隐患排查记录。

  企业管理档案中没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与安全检查的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1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

  查特殊作业制度。

  特殊作业制度未按规范要求修订。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企业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查变更管理制度,抽查一年内变更管理记录。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安全机构和人员

  13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查企业组织机构和人员任命文件,抽查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条件。

  企业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从业条件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抽查相关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相关人员无考试合格证明。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在有效期内,或未按期复审,或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操作。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抽查近一年岗位人员培训记录。

  岗位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操作。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隐患排查治理

  17

  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检查表的。

  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抽查岗位检查表以及各层级及专业的安全检查表。

  企业隐患排查制度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企业隐患排查制度不全,未包含班组岗位巡检交接、部门专业检查、厂级综合检查、外聘专家检查等。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各层级安全检查,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的。

  抽查近半年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包括外聘专家检查)。

  无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包括外聘专家检查),或台帐记录不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

  未落实班组岗位巡查和交接班安全检查制度的。

  抽查一个月内岗位巡查记录,交接班记录。

  无岗位巡查记录,交接班记录;无岗位巡查记录,交接班记录不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

  限期整改的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抽查一年内隐患整改台账记录。

  事故隐患记录不完整,或未制定隐患整改“五到位”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承包和出租

  21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的。

  抽查承包商管理制度、档案。

  没有承包商管理制度,或承包商管理档案、资质认定记录不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

  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督查的。

  查承包商管理档案以及一年内安全培训记录和检查记录。

  没有安全管理协议、安全培训记录和检查记录,或安全培训记录、检查记录不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

  非法出租或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

  查相关管理档案。

  承包或租用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总体布局和自动控制

  24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查企业设计总图和安全设计诊断报告。

  未经正规设计企业无安全设计诊断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抽查企业工艺、设备清单。

  使用的工艺、设备在国家淘汰的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目录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6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抽查企业生产工艺设计文件,新工艺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报告或技术转让合同;

  查工艺可靠性论证报告。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抽查PID图,抽查现场与设计是否一致。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控制系统,或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的。

  抽查PID图,抽查现场与设计是否一致。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或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9

  重大危险源未配备重点控制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未配备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

  抽查一周内监控记录,抽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台账和校准记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点控制参数监控记录信息无连续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台账和校准记录不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未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的。

  抽查现场重点设施和处理装置与设计的符合性。

  相关重点设施和处理装置与设计不符合。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的。

  抽查SIS图纸和设计文件,抽查现场与设计是否一致。

  无SIS图纸,或现场与设计不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或采取的安全措施未经过安全论证的。

  抽查评价报告,现场抽查。

  未进行定量风险评价,或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未进行安全论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

  现场抽查。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现场抽查建构筑物使用情况。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5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现场抽查。

  现场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的。

  抽查设计图纸和现场抽查。

  现场与设计图纸不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工艺控制和电气仪表

  37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抽查一周内装置运行记录和报警记录。

  有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

  抽查一周内报警记录和处置记录。

  有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未及时处置的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抽查三个月内安全联锁运行、审批和检修记录。

  有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或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40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现场抽查报警系统。

  报警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1

  未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抽查近一年内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2

  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准的。

  抽查设计图纸和现场一致,查近期检测校验、使用台账记录。

  未按设计设置使用报警系统,或未定期校验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43

  在用装置(设施)的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

  抽查现场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投用情况。

  现场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4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

  抽查供电设计和现场。

  供电设计和抽查现场不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现场和作业管理

  45

  未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未在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场所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的。

  现场抽查。

  有毒气体的区域未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未在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场所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现场抽查。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7

  易燃易爆区域电器和工具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现场抽查。

  现场检查电器和工具不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现场随机抽查。

  现场随机抽查发现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从业人员不掌握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因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装备使用不熟练的。

  抽查岗位人员应知应会情况或岗位人员培训记录。

  岗位人员不掌握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因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装备使用不熟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特殊作业

  50

  未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未按程序审批作业的。

  抽查一年内特殊作业票。抽查特殊作业现场。

  特殊作业票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作业现场所持特殊作业票与作业内容不相符。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特殊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的。

  查企业相关的仪器、设备台账。

  企业相关的仪器、设备不齐全。抽查作业现场未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52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的。

  抽查一年内特种作业票证。

  作业票记录不全,或分析项目不齐全,或方法不正确,或与作业项目不符。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特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抽查作业现场。

  特殊作业票记录不全,或特殊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殊作业现场存在无专人监护。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储运安全

  54

  切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的。

  抽查作业现场。

  相关记录不完整,或抽查作业现场无人值守。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液化烃储罐未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装置;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未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或检测系统未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的。

  抽查现场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控制、检测记录不完整,或设计图纸与抽查现场不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56

  油气气柜未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未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的。

  抽查现场与设计图纸相符。

  现场与设计图纸不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57

  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未设置紧急切断阀,或紧急切断阀位置未靠近球形储罐;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未设置注水措施的。

  抽查现场与设计图纸相符。

  现场与设计图纸不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58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抽查一年内运行记录和报警记录。

  运行记录或报警记录显示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9

  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抽查作业现场。

  作业记录或作业现场发现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0

  危险化学品仓储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抽查仓库现场。

  管理记录或仓库现场发现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

  现场抽查。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2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现场抽查。

  作业现场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存在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防火堤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穿墙孔洞未封堵严密,砌体结构防火堤未加钢筋混凝土压顶的。

  现场抽查。

  防火堤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穿墙孔洞未封堵严密,砌体结构防火堤没有加钢筋混凝土压顶。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在同一罐区,未设置隔堤;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布置在同一罐区的。

  现场抽查。

  罐区存在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在同一罐区,未设置隔堤,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布置在同一罐区等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65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设输送泵,输送泵与储罐距离不足;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使用桥架的。

  现场抽查。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设输送泵,输送泵与储罐距离不足;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使用桥架等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储罐接地线直接焊接在罐体上;人体静电释放球未有效接地;呼吸阀、液位计未定期检查的。

  抽查罐体安全附件检查记录,现场抽查。

  静电接地不符合规范,安全附件未定期检验。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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