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表演者、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播放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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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表演者、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播放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2024-07-17 00: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包括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的报刊图书所享有的权利总称。出版者权的客体为其所出版的报刊、图书及其版式设计。出版者权的内容包括: (1)图书出版的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依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享有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约定的权力) (2)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其保护期为10年,截至于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号。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播放者权: 播放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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