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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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2024-05-31 23: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浙财执法〔2019〕39号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15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2号楼6楼

采购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地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二号大街

相关供应商: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空保综合实训模拟仓项目(编号:ZJ-19742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3日收到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一、本次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中利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现正处于行政查处和处罚阶段,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事实依据: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美联公司)和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宇)均参加了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空乘服务专业客舱服务训练舱实训室设备政府采购项目,该次政府采购评标如下:依据招标文件7.4.1价格扣除情况;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文件的规定,并按“各行业划型标准”的指标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符合招标文件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价格扣除条款规定,本项内容给予价格扣除。价格扣除如下:该公司的投标总价为1050000元,其中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报价为1050000元,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给予小型、微型企业服务10%的价格扣除幅度,价格扣除后的最终评审价格为945000元。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符合招标文件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价格扣除条款规定,本项内容给予价格扣除后得分最高而中标。经调查核实,价格扣除的依据是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给西安飞宇开具制造业小型企业划型认定《证明》(编号:201802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文件的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小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下限为20人及以上,上限为300人及以下。小型工业企业营业收入下限300万元及以上,上限为2000万元及以下。依据福州财政局调取的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其营业收入5796万远超小型工业企业上限为2000万元及以下,其完全不符合小型工业企业划型标准。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明知自己公司为规模以上企业,且营业收入为5796万元,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且声明自己为小型工业企业,在政府招投标中取得竞争优势,非法谋取中标,获取非法利益。西安美联公司向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进一步调查核实;西安飞宇员工人数为46人,营业收入为5796万元。就营业收入核准,西安飞宇远远超过2000万元的小型企业认定上限标准2倍以上。从阎良区统计局2018年9月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资料和核实查证的西安飞宇营业收入为5796万元两个证据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文件的规定,可以依法认定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证明》(编号:201802号)为虚假证明文件。西安飞宇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现正处于福州财政局行政查处和处罚阶段,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故意颠倒黑白,偷换概念,替违法者辩护。“虽然西安飞宇营业收入5796万元,但从业人员未超过300人,因此该企业为小型企业”于法无据。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同时符合小型企业标准,才能认定为小型企业,缺一不可。关于投标资格问题,应完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标准审核,不是本末倒置查企业信用。抓贪官污吏,哪一个是查贪官的简历和档案去抓的,如果按照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逻辑,中国没有一个贪官,没有一个不符合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抓嫌疑犯也不是查一查档案和失信情况,关键是查证有没有犯罪行为和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西安飞宇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二)、(五),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二、本次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报价明细中未提供政府采购强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事实依据:本次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报价明细中未提供政府采购强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包括计算机设备,打印设备,显示设备,照明设备,视频设备。具体对应其投标报价明细表第14项安全视频播放器,第17项客舱灯光系统,第19项客舱应急等系统未提供政府采购强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其投标文件应该被拒绝。本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狡辩认为,所涉及的强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不是独立的设备存在,不属于强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依据政府采购强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相关管理规定,不存在独立的设备,集成和开发的问题,凡涉及计算机设备,打印设备,显示设备,制冷空调设备,照明设备,视频设备都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规定。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报价明细中第14项安全视频播放器,第17项客舱灯光系统,第19项客舱应急灯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该类产品产地,规格,型号查无实处,均不是政府采购强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法律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号)。三、本次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业绩上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和财政部门正在查处处理的案例谋取中标。事实依据:在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业绩和综合实力第4项上海市长宁区业余大学航空模拟舱政府采购项目被财政局认定采购违法。其采购合同也为违法合同。该合同签订日为2018年5月20日,但是上海长宁区财政局处理决定书认定为2018年5月2日,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记录也是虚假的,关于此次采购对采购当事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的民事诉讼正在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赔偿金额为110多万。第11项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是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具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目前在福州中院审理阶段,开具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已被认定。第5项,7项,14项,15项已被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质疑或投诉,行政诉讼。其余各项在政府采购查询均无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四、本次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全国多地,多次串通投标。事实依据: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2016年05月04日由西安飞安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而来,西安飞安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胡志刚等亲属关系人成立的空壳公司,注册地为西安高新区,没有实际的生产加工场地和人员,专做陪标和围标的违法经营。名称变更的根本原因是西安飞安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全国多地,多起团伙串通投标刑事犯罪案件。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涉嫌团伙串通投标犯罪的犯罪嫌疑之一。为了避人耳目,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变更企业名称。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同样涉嫌全国多地,多起串通投标刑事犯罪案件。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涉嫌串通投标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1.1关于公司名称:西安飞安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04日名称变更为西安飞宇航空模拟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09月12日名称变更为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2关于股东构成:西安飞安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志强,股东构成如下:胡志刚,股份为100万。张宝林,股份为100万。张宝珠,股份为100万。王毅婷,股份为100万。胡志强,股份为100万。总股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志刚。人员关系为张宝珠是胡志刚岳父,是张宝林亲哥。王毅婷为胡志刚干妈。胡志强是胡志刚亲弟。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志强,股东构成如下:胡志刚;出资额:20;百分比:0.5556 姓名:张翔;出资额:120;百分比:3.3333 姓名:任曼村;出资额:180;百分比:5 姓名:王毅婷;出资额:180;百分比:5 姓名:艾家文;出资额:240;百分比:6.6667 企业名称:长治市东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额:360;百分比:10 企业名称: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出资额:2500;百分比:69.4444。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为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法人股东。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晓亮,股东构成如下:张晓亮500万,胡志刚1800万,张宝珠700万。总股本:3000万。1.3关于经营场地: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经营场地,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场地为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原场地。1.4主要人员关系:张宝珠是胡志刚岳父,张晓亮的父亲。法律依据:西安飞安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和股东信息在国家工商局所属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查证核实,真实,合法,有效。4、关于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事实: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自2008年02月29日成立以来,为了获取政府招投标项目,又分别成立了西安飞安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上海奇异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雷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家公司以家族的形式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中大肆违法串通投标,违法金额和违法收入巨大,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已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已涉嫌严重的串通投标犯罪。因为该案涉及面广,范围大,金额巨大,家族式犯罪,地方保护严重,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报请公安部立案查处。多行不义必自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终究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经查证核实,现已查明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伙同上海奇异鸟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雷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飞安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卡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非法获取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极其恶劣串通投标方式,在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主持招标的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项目中多次串通投标犯罪:1.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机安检模拟系统(采购编号:CTZB-H121101AWZ-TIE-1)。2.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客舱服务训练舱采购(采购编号:CTZB-H110711AWZ-JIE-1)。3.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乘务训练设备(重)采购项目编号:CTZB-H151113FWZ-LY(重)经在国家工商局所属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证核实: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组成为:袁红,股份为1000万。张宝林,股份为300万。张晓亮,股份为500万。王毅婷,股份为400万。胡志刚,股份为800万。总股本为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袁红。人员关系为袁红为张晓亮母亲,张宝林为张晓亮亲叔,王毅婷为张晓亮干妈。胡志刚为张晓亮姐夫。上海奇异鸟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张晓亮一人独资公司,股份为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利川。上海雷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王利川和张晓亮合资公司,王利川和张晓亮同为公司股东,总股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利川。西安飞安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组成为:胡志刚,股份为100万。张宝林,股份为100万。张宝珠,股份为100万。王毅婷,股份为100万。胡志强,股份为100万。总股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志刚。人员关系为张宝珠是胡志刚岳父,是张宝林亲哥。王毅婷为胡志刚干妈。胡志强是胡志刚亲弟。杭州卡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组成为:邱静芬和韩冬盛,总股本为10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邱静芬。综上工商查证事实;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奇异鸟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雷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西安飞安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是以血亲为纽带的家族公司,他们以相互持股的方式,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其实施串通投标犯罪的具体做法是以上四家公司针对某个政府采购项目用法定三家公司围标,或轮流中标,或授权某个公司代理投标。无论四家当中哪家中标,或代理公司陪标,无论谁中标都是自己盘中菜,最后交由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这个实体公司实施完成。其串通投标犯罪手段为家族化,集团化犯罪,其犯罪情节极其严重,手段极其恶劣,近年来在杭州的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等政府采购项目上就串通投标达三次之多,涉案达277万元。在全国已查实的已达5次以上,涉案上千万。单在杭州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综上所述,以上以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为首的涉案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举报人和控告人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充分证明两点:1.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2.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结案认定的问题,因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这个与行政查处没有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只要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请相信法律,终究有一天违法者将受到法律制裁,违法者必被追究,我们相信这一天不会太远。多行不义必自毙。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依法认定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件、企业业绩与企业综合实力、上海市长宁区业余大学航空模拟舱等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西安航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涉案公司网络图、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证明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辩称:一、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公司在政府采购中利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现正处于行政查处和处罚阶段,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1.投诉人列举了西安飞宇公司在参与福州职业学院空乘服务专业客舱服务训练舱实训室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的制造业小型企业划型认定《证明》(编号:201802号)为虚假证明文件的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理由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需提交的材料,且在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了:“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经复核,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在其资格文件中完整提供了(1)营业执照;(2)“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网页查询结果;(3)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的承诺函;(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我司于开标当日查询及在收到质疑后又再次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息,均未发现西安飞宇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记录(见附件1)。(2)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投诉人投诉的西安飞宇公司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投诉事项,不属于评标委员会及我公司认定范畴。并且我司经网上查询,福州市财政局已于2019年1月31日出具了关于该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榕财采〔2019〕7号),决定投诉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材料的投诉事项不成立(该决定书已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见附件2),与投诉人投诉函中陈述的项目仍在福州财政局行政查处和处罚阶段情况有出入。依据上述两点,投诉人所述中标人不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不成立。二、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公司在报价明细中未提供政府采购强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评标委员会通过评审及复核认为:本次采购的产品为“空保综合实训模拟舱”,根据采购需求,该产品由双通道客舱模拟训练舱舱体、服务门、座椅、行李箱……等多达20余项部分及系统组成,西安飞宇公司此次以“A330双通道客舱模拟实训模拟舱”作为投标产品来进行投标,整个产品均由西安飞宇公司设计、生产。投诉人投诉的西安飞宇公司报价明细表中第14项安全视频播放器(型号:飞宇ACST-Z-D-14),第17项客舱灯光系统(型号:飞宇ACST-S-D-17),第19项客舱应急灯系统(型号:飞宇ACST-T-D-19)均为投标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产品型号均为ACST-Z-D系列。评标委员会在对西安飞宇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复核后,认为其安全视频播放器、客舱灯光系统、客舱应急灯系统等系统均不仅仅包含一个单独的设备或产品,中间还涉及各类软件、及需经改造的系统和设备,是由整套非标准组件及专用软件等配套而成。而“空保综合实训模拟舱”或类似“飞机模拟舱”等产品,及训练舱中的系统如“安全视频播放器”、“客舱灯光系统”、“客舱应急灯系统”等均未被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不属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范围。同时,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明细清单亦均按照招标文件需求中要求的部分来列清单,且品牌型号均显示各公司品牌及自行设计的产品型号(见附件3、4)。三、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公司业绩上弄虚作假。我公司答辩如下: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均不是本次采购项目中所需评审的内容,与本项目无关。而投诉函中提及的其他认为为虚假业绩的几个项目中,仅“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A320飞机空警实战模拟训练舱采购项目”为本次所需评审的业绩。经复核,西安飞宇公司提供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A320飞机空警实战模拟训练舱采购项目”业绩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项目合同书彩印件,同时还提供了该项目的验收证书彩印件,证明该项目已实施完结。并且在网上查询到财政部于2019年3月21日已印发的针对该项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财复议(2019)47),行政复议决定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见附件5)。与投诉人指出的虚假业绩和财政部门正在查处处理的情况有出入,投诉人也未提供有关该项目的证明材料。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投诉人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公司提供的业绩为虚假业绩或财政部门正在查处处理的案例,投诉事项不成立。四、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公司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在全国多地,多次串通各投标。我公司答辩如下:1.投诉人提供了西安飞鹰与西安飞宇、上海奇异、上海雷德等多家公司的投资关系图,我公司经核对,涉及本项目投标的仅西安飞宇公司一家。我司经核实,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是西安飞宇公司的控股股东,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见附件6)。投诉人在质疑及投诉函中列举的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事实中有4项(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机安检模拟系统、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乘务训练设备(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空乘实训模拟系统项目、许昌市人社局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设备采购项目)为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本次项目的推荐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公司并未参加,该四个项目与西安飞宇公司无涉,与本项目无关。针对投诉人投诉的案例涉及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公司的,我司经查询结果如下:(1)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客舱服务训练舱采购(项目编号:CTZB-H110711AWZ-JIE-1)我公司未在互联网上查询到有关上述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结论,投诉人也未提供任何行政部门的违法违规认定证明。(2)关于2014年度长春市公共关系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RC2014S11KS01)),我公司查询到采购中标公示(见附件7),但未在互联网上查询到有关该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结论,投诉人也未提供任何行政部门的违法违规认定证明。2.我公司查询了参与本次项目的三家投标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立定展示模型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未发现三家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见附件8)。同时西安飞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此外,在翻阅大量卷宗的过程中,我公司查询到财政部曾于2017年6月15日发布过以投诉人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财复议(2017)97号),杭州市财政局2018年8月13日印发了《投诉处理决定书》(杭财采监〔2018〕18号)等项目处理、决定或裁定书上,均已对投诉人此次列举的6个案例进行了反复、多次的认定,均没有支持投诉人的投诉,没有认定西安飞宇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结论(见附件9、10)。鉴于以上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诉的四点事项均不成立,本次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被投诉人提供了本项目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资料、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福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杭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财政部复议决定书、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意见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述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我方于10月21日已收悉。我院空保综合实训模拟舱项目(招标编号:ZJ-197429),委托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组织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文件及开标过程均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政策执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及答复质疑过程,均坚持公平公正、有理有据原则。我方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我方在网上查询到大量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信息,各地职能部门均在相同投诉事实调查清楚基础上予以驳回。目前该项目因质疑暂停,建设进度及使用已受到影响。恳请省财政厅尽快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我方也将根据法律法规采取适当措施,申请将恶意质疑投诉主体列入黑名单,以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采购人提供了9个西安美联相同投诉事宜不同地区败诉判决书链接网址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述称:一、关于我公司不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回复:我公司2018年产值8800万元人民币,在册员工57人,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根据工信部(2011)第300号《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于2018年8月22日为我公司开具的《证明》(编号:201802号),证明我公司符合制造业行业小型企业划型标准,该《证明》扫描件参阅附件一、附件二福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二、关于我公司未提供政府采购强制环保、节能产品的回复1:报价清单第14项安全视屏播放器,在技术文件P30-31页列明“在一号门区G1A厨房后部和二号门区中隔板后部均安装有可播放视频的液晶显示器(共2台),尺寸24英寸,外部有和飞机上一致的罩壳,美观大方。在控制室内还有单独的可以播放音乐或视频的DVD。音乐将通过PSU上的喇叭播放到舱内。”型号为ACST-Z-D-14,该产品为飞宇定制产品,在整个教官控制系统、舱内监控系统中显示屏只是系统中的一个部件,加之显示要求显示器的四个边均为宽视角(一般显示器只有左右两个边是宽视角,上下两个边视角很窄),而市场上的普通显示器不能满足这一特殊要求,因此该显示器是我公司定制产品,不在国家强制采购节能清单范围内。回复2:报价清单第17项型号ACST-Z-D-17、第19项ACST-Z-D-19可以统称为客舱照明系统,照明系统是乘务控制面板、控制柜、控制软件、LED灯管和其它硬件结构等组成,这一整体系统的型号是ACST-Z-D-17客舱灯光系统和ACST-Z-D-19客舱应急灯系统,该系统中的LED灯管等我们均选用国家最新规定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灯管不作为系统中的核心部件,因此没有单独列明型号;另外,我公司在报价清单中给出的照明系统的型号是整个模拟舱“照明”这一整体系统的型号,参阅招标文件及我公司投标文件可知,ACST-Z-D-17客舱灯光系统和ACST-Z-D-19客舱应急灯系统为模拟舱专有系统之一,并不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并且我公司所提供型号是我公司为该项目专门设计的型号产品,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存在假冒现象。三、关于我公司在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为正在查处项目的回复:我公司在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有很多合作项目,其中2018年有两项。第一项是“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空中乘务训练一期设备招标项目(项目编号JZCGA2018010),该项目我公司是中标人,美联仍然是无理取闹,恶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财复议(2019)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经驳回了美联的全部质疑和请求,目前该项目已经执行完成,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复印件,参见附录三。第二项是“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A320飞机空警实战模拟训练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DZ-FXXY-002)”,该项目我公司仍然是中标人,美联还是恶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财复议(2019)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经驳回了美联的全部质疑和请求,目前该项目已经执行完成,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复印件,参见附录四。四、关于我公司和飞鹰公司在多地串通投标的回复1:我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查询截图,参见附录五。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在这两个网站的查询截图,参见附录六。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无论是我公司,还是飞鹰公司,都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回复2: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的5家6个项目情况,其中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空城实训模拟系统项目、长春市公共关系学校示范建设项目截止今日没有收到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任何相关部门的协查通知和处理决定,其他3家有相关处理决定,均否定了串标事实。详见附件七至十。回复3:我公司收到最近一期“四川财政厅川财采〔2019〕159号投诉处理决定”,美联公司投诉事项和本次质疑如出一辙,已被驳回,详见附件十一。综上,我公司是依法注册的合法企业法人,在经营活动中无任何违法经营或其他违规行为,美联公司的质疑属于恶意诽谤,我公司将保留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起诉美联公司的权利。另外,美联公司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凡是美联公司自己未中标的,大多数都曾遭到其质疑及恶意投诉。但就我公司搜集到的证据显示,美联公司很多项目的质疑及投诉最终的处理决定均为“被驳回”状态(近一年内美联公司投诉过的项目,我公司搜集到的部分投诉处理决定书参阅附件十二)。因此有理由相信,美联公司是在滥用《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故意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程序。针对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多次恶意投诉,我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阎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阎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如下:“被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西安飞鹰亚太模拟仿真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证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空乘服务专业客舱服务训练舱实训室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复议决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197429),2019年7月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7月25日为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7月31日发布废标公告,废标理由:“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8月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重新招标),8月26日为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8月3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60万元。本项目尚未签订合同。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2资信和商务文件”中“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良好的商业信誉: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代理机构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网页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2.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选一):(1)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未经审计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2)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如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3)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出具情况说明”和“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出具《声明函》(格式自定)”。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二、采购需求”“三、产品及服务具体要求”“14.名称:安全视频播放器(按照空客A330-300飞机内部构造,1:1比例制作),规格尺寸及技术参数:在舱内的壁板上安装有1组可播放视频的液晶显示器,尺寸24英寸,外部有和飞机一致的罩壳,美观大方,推荐品牌:上海卓驹、上海立定、西安飞宇、江苏正源等;17.名称:客舱灯光系统(按照空客A330-300飞机内部构造,1:1比例制作),规格尺寸及技术参数:客舱灯光系统:顶灯、窗灯、入口灯、通道灯、夜间灯、乘务员工作灯;请勿吸烟、系好安全带灯;请勿吸烟、系好安全带标牌;应急灯导光板;配备灯光控制系统1套,采用正常的220V交流电源通过配电系统转化成直流24V、12V安全用电,灯光系统由控制室来控制;灯光控制系统具体要求:(1)舱内均为条式高亮LED白光灯,LED灯为通过灯罩隐形照明;(2)门区灯为高亮LED暖白筒灯;(3)厨房顶灯(300*600mm高亮LED灯吸顶灯);(4)卫生间灯(直径150mm高亮LED灯);(5)储藏室灯(直径150mm高亮LED灯);(6)控制室灯(直径150mm高亮LED灯);(7)应急通道灯为夜光灯;(8)其他标志灯:客舱应急‘出口’标志灯、卫生间‘有人/无人’标志灯等,推荐品牌:上海卓驹、上海立定、西安飞宇、江苏正源等;19.名称:客舱应急灯系统(按照空客A330-300飞机内部构造,1:1比例制作),规格尺寸及技术参数:客舱应急灯系统;训练舱上配备有如下的模拟客舱应急灯光:门区‘出口’标志灯、客舱‘出口’标志灯、客舱地板上的光带、紧急出口区域的‘出口’标志灯,这些应急灯光均由教官控制室点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内容和标准”“10评分标准”“(一)商务资信”中“1.供应商自2016年1月1日至今成功实施的同类项目的业绩或成功案例(0-5分),评分要点:供应商提供合同或验收报告复印件,每个案例得1分,最高得5分”“3.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评审(0-1分),评分要点:投标产品主体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得0.5分、投标产品主体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得0.5分;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采购清单,并显著标识,否则不得分。”“(三)报价”中“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供应商、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小微型企业证明(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具的小微企业证明),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投标报价不予扣减。”

三、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的《证明》(编号:201802号)、西安航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利润表、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2018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的审计报告(西航会审字〔2019〕第015号)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提供了八个项目的业绩,其中包括黑龙江职业技术学院航空实训设备及服务项目、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A320飞机空警实战模拟训练舱采购项目、东航技术应用研发中心有限公司A330客舱服务训练器采购项目,投诉人在投诉阶段提及的其他采购项目,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作为本项目的业绩案例予以提交。

四、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资格审查表》内容,“至本项目投标截止前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符合”。

五、《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空乘服务专业客舱服务训练舱实训室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榕财采〔2019〕7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查明部分明确“……我局向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发出《关于协助政府采购调查的函》,该局于2019年1月18日《复函》确认其为中标人西安飞宇公司所在地中小企业认定部门,并于2018年8月22日向中标人西安飞宇公司出具了《中小企业证明》(编号201802),同时确认中标人西安飞宇公司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制造行业小型企业划型标准。我局认为,……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能证明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材料,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

六、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内,共有三家投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分别为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立定展示模型有限公司和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三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均通过了资格审查,评分项“投标产品主体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得0.5分;投标产品主体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得0.5分;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采购清单,并显著标识,否则不得分”评审得分均为零分。

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西安飞安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更名为“西安飞宇航空模拟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再次更名为“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系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股69.44%。

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01行终875号证实: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机安检模拟系统项目、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乘务训练设备(重)项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空乘实训模拟系统项目、许昌市人社局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设备项目等四个项目的采购活动,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参加;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了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客舱服务训练舱项目、长春市公共关系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等两个项目的采购活动。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发现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中标供应商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证明》(编号:201802号),确认中标供应商符合制造业行业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福州市财政局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关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空乘服务专业客舱服务训练舱实训室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榕财采〔2019〕7号),“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能证明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材料”,且投诉人在本次投诉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予以否认,也未提供中标供应商被福州市财政局认定为“利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证据。据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人关于“西安飞宇公司在政府采购中利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现正处于福州财政局行政查处和处罚阶段,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共18个品目。其中,计算机设备等10个品目中涉及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24种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他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共50个品目,均为政府优先采购的产品。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报价清单中的安全视频播放器、客舱灯光系统、客舱应急灯系统未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强制采购产品范围内,评标委员会认为安全视频播放器、客舱灯光系统、客舱应急灯系统不属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产品并无不当。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全视频播放器、客舱灯光系统、客舱应急灯系统等三个系统中的显示器和灯管等部件,按照清单中的产品是否满足工作需要进行选用,亦无不当,据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人关于“第14项安全视频播放器、第17项客舱灯光系统、第19项客舱应急灯系统等未提供政府采购强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其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中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八个同类项目的业绩,黑龙江职业技术学院航空实训设备及服务项目、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A320飞机空警实战模拟训练舱采购项目、东航技术应用研发中心有限公司A330客舱服务训练器采购项目系八个业绩项目中的其中三个,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对各个项目提供了采购合同、现场验收证书和现场移交单,投诉人未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门处理结论等)证明该项目的采购合同、现场验收书或现场移交单存在虚假,且本机关在投诉处理中亦未发现存在前述情形。另外,投诉人投诉阶段提及的其他采购项目,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作为本项目的业绩案例予以提交,相应的也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的范围。据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人关于“西安飞宇公司在业绩上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和财政部门正在查处处理的案例谋取中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公司名称变更、股东构成、经营场地,均非认定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串通投标的证据。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机安检模拟系统项目、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乘务训练设备(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空乘实训模拟系统项目、许昌市人社局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设备采购项目等四个项目的采购活动,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参加,该四个项目与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虽然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了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客舱服务训练舱、长春市公共关系学校示范校建设等两个项目的采购活动,但投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采购项目中因串通投标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或司法裁判等。恰恰相反,该投诉事项已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行政判决书(2019)浙01行终875号判决驳回西安美联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另外,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提供了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亦未发现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同时投诉人亦未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前述情形。据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人关于“西安飞宇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以及在全国多地多次串通投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空保综合实训模拟仓项目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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