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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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了 涉及哪些地方呢 快来一起看看吧 南阳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南阳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张衡街道魏营社区,四至范围:杜诗路以北、独山大道以西。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4.2468公顷,其中农用地2.8468公顷(耕地2.1265公顷),建设用地1.3128公顷,未利用地0.087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城镇道路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以实际安置对象、方式为准(根据权属调查确认结果据实进行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南阳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阳高新区管委会或者南阳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南阳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南阳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百里奚街道黄岗社区、天洼社区,四至范围:光武西路两侧、北京大道以西、南水北调渠道以东。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0.5831公顷,其中农用地0.5831公顷(耕地0.075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公用设施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以实际安置对象、方式为准(根据权属调查确认结果据实进行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南阳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阳高新区管委会或者南阳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7月14日。 邓州市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实施南水北调中线河南段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南阳市邓州市段)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水北调中线河南段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南阳市邓州市段)项目。 二、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现状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该项目用地分别位于邓州市城镇规划区外,九龙镇白庙村、陈岗社区、贾岗村,十林镇王河村,赵集镇扁担张村、范岗村、罗家村、彭家村、宋岗村、赵集社区、邓州市教育体育局、邓州市水利局;共计10.3971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货币安置的具体分配方式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后,一次性支付给安置对象。社保安置要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要求,社保费用足额划入财政社保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六、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8日 ■来源: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刘翔律师|北京盈科(南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阅读下一篇/ 返回网易首页 下载网易新闻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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