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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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

2024-07-14 00: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南极条约》是指美、英、澳、新、法、挪、比、日、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国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署的旨在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的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1]。

该条约由法国、美国、英国等12个国家经过60多次会议协商签订。1983年6月8日,中国政府提交加入书,并自该日起生效。1985年10月,中国成为南极条约协商国,拥有了对南极事务的发言权和决策权[2]。此后还陆续签署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等。这一系列有关保护南极的公约以及历次协商国会议通过的各项建议和措施统称为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和非军事化。规定南极将仅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均予禁止;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2.领土冻结。以前各国对南极洲的领土主权和权利要求,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不得提出新的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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