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城区规划外农房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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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城区规划外农房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2024-03-29 00: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地上农房进行补偿安置 的行为,保障被征收农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 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由村民建设的 房屋及附属建筑、简易建筑。

第三条 在县城规划区域外,因征收集体土地,需对地上的 农房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为农房征收部门。对征收房屋的补偿 安置,县国土部门可以委托所在乡(镇)负责实施。并对委托实 施单位的行为负责。

第五条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在征收规划红线确定后,县国 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范围、面积、用途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联 系方式等,在所在的乡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通告,告知 被征收对象。对涉及房屋征收的,应将公告张贴至拟征收的具体

房屋。

第七条 县国土部门应会同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就预征 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县国土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对象,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补偿方式等有异议的,可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听证。被征 地对象要求听证的,县国土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 县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 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由国土部门工作人 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对征收房屋的调 查,县国土部门可以委托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条 在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 国土部门在被征地所在村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第十条 按照分类补偿的原则,县国土部门应制定土地、宅 基地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并将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张贴公告, 征求被征地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县国土部门将征求意见后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 府批准。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征地实施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采取照相、摄 像等方式,将土地、房屋、青苗、附属设施等调查确认结果和被 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等情况进行记录保存, 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被征收对象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户主居 民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建设证 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 的,由征收实施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可作为征地征收补偿的 依据。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农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房屋征收补偿款支付给被 征收人,同时将被征收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收 回并报相关部门注销。

第三章 房屋安置补偿方式

第十五条 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货币补偿、房屋置换安置和 宅基地安置三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一)货币补偿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 指对区域内的被征收农房按重置价结合 房屋成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且不再给予宅基地安置的行为。 具体标准由各乡镇参照本区域内被征农房新旧情况确定。一般砖 混在268--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砖木在169-520元/平方米 幅度内确定;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1)一户多宅;

(2)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3)因搬迁或新农村建设造成的“空心村”、“空心房”需要

征收的。

(二)房屋置换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房屋产权置换安置: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 补差价”进行安置;被征收对象可选择农民公寓安置,标准为每 户按人均 35--50 平方米结合被征收面积进行,每户总安置面积不 得超过 350 平方米。面积相差部分按返建房成本价进行决算,并 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三)宅基地置换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被征收农房,在征收时可以给予 宅基地安置并结合房屋重置价补偿的方式进行,置换的宅基地标 准为 100-120平方米/每户,新置换的宅基地选址应本着节约土地 保护耕地的原则,并结合新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要求开展。

(2)采用宅基地置换的,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第四章征收补偿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对经营性农房根据被征收人的产权凭证和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或其他能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凭证,按实际经营合 法房屋面积给予补助(含停业损失)。标准为: 按实际营业面积给 予 100 元/平方米的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

第十七条  征收人对被征收的农房装修,补偿金额由有资质 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公司的选择采用征收人推荐,被征收人进行选择确定方式进行。被征收人达不成一致选择意见的,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征收部门 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南昌市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十九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主建面积 给予5 元/m²每月过渡费。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18 个月。

第二十条 对提前签约、提前搬迁的被征收对象,可实施奖 励。奖励的标准为: 按其主建面积最高不超过100 元/m²。

第五章 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地面附属建筑物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钢棚:未封闭的150 元/m²;用煤灰砖、铁皮等全封闭的200 元/m²;用砖、铝合金全封闭并装修的300元/m²;

2. 围墙(麻石、砖)100元/m²;

3.封闭猪牛栏 350 元/m²;半封闭猪牛栏 200 元/m²;简易 猪牛栏100 元/m²;

4.室外水泥地面60 元/m²;砖地基 90元/m²;

5.压水井1000元/口、挖水井1500 元/口;

6.沼气池2000元/口、粪池:30元/m;

7.砖水池60 元/m³、水塔支柱(砖石)300 元/m³; 8.厕所: (砖木)160元/m²;(简易)60 元/m²;   9.简易棚80 元/m²;砖木杂房 150 元/m²;        10.排水沟40 元/m³;水泥、片石砌渠道150 元/米;

11.迁坟:棺葬1000 元/棺。

第六章一户一宅安置认定

第二十二条  以征收所在地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为准计算,并 经所在村(居委会)确认,列入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拥有 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手续。

(1)农业家庭户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户,房屋土地所有权 证未分立的,可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计算房屋 占地及建筑面积,并实施相应的补偿安置。

(2)分户应以户籍登记或婚姻登记为依据,被征收人未成年 子女不得分户,被征收人有多个子女的,必须有一个子女与父母 同户。户数及人数认定截止时间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3)已出嫁妇女享受嫁入地相关宅基地政策,不重复计算。

(4)外来户、空挂户不享受一户一宅安置。

(5)所涉及的人口及户籍认定由所在村委会及公安机关按村

民组织自治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在乡(镇)、村、组三级公

榜征求意见后,报所在乡(镇)批准后确定。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征收当事 人就补偿形式、  补偿金额、置换宅居地的面积和位置、征收过渡 方式,未达成协议的。由县农房征收部门依据《土地征收实施方 案》规定所载明的内容,就补偿具体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款留 存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搬迁期限等内容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或者

房屋承租人逾期拒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涉及农房征收并有具 体补偿标准的,从其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 及时上报进行修改。各乡(镇)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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