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产权网上交易和业务管理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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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产权网上交易和业务管理暂行规则

2023-01-05 06: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南昌市产权网上交易和业务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产权交易的信息化,提高交易质量和效率,规范产权网上交易各方行为,方便交易各方主体参与交易活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洪府厅发〔2006〕12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有偿转让国有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交易活动,其他资产的网上交易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交易是指产权的转让方(或其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交易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发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交易信息,竞买人通过网络按系统使用规则提出报名申请、缴纳交易保证金、参与竞价、确认成交,交易保证金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收退等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交易系统是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和网上竞价系统,即运用信息化的技术手段,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实现办理业务、参与交易的网络化,并完成交易信息、业务数据向监督部门自动报告、向规定的监测系统推送等工作。

第五条 因工作岗位原因知悉涉密信息的交易系统使用人员,对知悉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涉密信息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产生或经分析、处理得出的,涉及交易当事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正当使用会给当事方造成损失、影响交易公平的信息,如交易过程中竞买人报名情况、交易保证金的缴纳情况、竞买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财务信息等。

第六条 交易中心是网上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营单位,承担网上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制定网上交易具体业务规则并予公开,交易当事方应予遵守。

网上交易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进行,并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网上交易流程应安全、便捷、高效。

第八条 网上交易系统的使用人应根据交易项目转让公告披露的信息和系统使用规则、说明等正确使用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系统造成交易障碍和损失等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 网上交易系统应保障交易数据的准确、安全和及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据系统给出的数据、结果办理业务和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条 除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情形外,产权人还应对产权转让可能引发的争议进行评估、论证。

交易标的有权属争议、权证办理障碍或交易标的无法交付等可能引发争议、导致影响稳定的事件或存在影响产权市场价值的重大障碍等情形,产权人在未作出妥善安排、处理前,不应提交转让申请。

第十一条 转让方或其委托的产权经纪、拍卖机构应根据网上交易系统相关规则制作网上交易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交易文件的提供单位(人)应对提交的书面和影像文件的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当事方应按网上交易系统的业务流程规定和交易文件约定参与交易活动。

已经发布转让公告、披露交易信息的项目,转让方应按交易相关规定和约定参与交易活动,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撤回、中止、停止交易。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其他交易当事方和交易中心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产权网上交易首先必须经过竞争交易。竞争交易可以采用网络竞价、拍卖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方式。无法形成竞争的项目可以协议成交,但转让方在转让公告中明示不协议成交或只采用某种竞争交易方式的除外。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报名申请竞买,并按规定和交易约定缴纳交易保证金。

竞买人报名受让时,应如实填写身份信息。竞买人对填报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自己账户的安全保管、合理使用负完全责任。

因信息填报错误、未按系统使用规则报名和操作以及未按交易约定和系统提示缴纳交易保证金等造成交易障碍的,竞买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六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报名人应按规定自行申领、办理标识其身份的数字证书,并将数字证书与本人竞买账户进行绑定。

第十七条 竞买人报名竞买,应填报本人(或单位)真实的身份信息,并按交易约定缴纳交易保证金。竞买人竞得标的后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本人(或单位)身份证照及交易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文件对报名文件有具体要求的,竞买人应按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网上交易系统依据竞买人报名时向网上交易系统填报的身份信息识别、确认竞买人身份,交易中心、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据交易系统显示信息判断竞买人身份。

竞得标的后,竞得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修正网上交易时误报身份信息的,经交易中心核实相关依据和证件原件后,确认属实的,予以纠正。

竞得标的后,竞得人不得要求修改受让人,不得以信息填报错误为由主张交易无效。

第十九条 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交易前,转让方应将转让事项书面告知优先权人,并明确优先权人必须在报名期内报名竞买、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及提醒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对此书面文件,优先权人应同意并签收;拒绝签收的,转让方工作人员应将告知的情况进行记录,并采用报纸公告、邮寄等可以为对方知悉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留存相关凭据,视为送达。

优先权人未在公告的报名期内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提交资格审查文件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优先权人被告知交易后,应主动向转让方提交其具备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照复印件,供转让方向交易系统报送优先权人身份证照信息,以便于交易系统核验优先权人身份;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享有优先权的潜在竞买人应与一般竞买人同等履行报名、缴纳保证金、按规则参加交易等竞买义务,并主张自己的优先受让权后才享有优先权。

交易过程中,有最高报价时,优先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报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优先权人竞得(最高应价低于交易保留价的不成交,下同);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标的由该最高报价人竞得。

第二十条 取得项目的竞买资格是报名人参与该项目竞价的必备条件。

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报名竞买,并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对受让人主体资格有实质性要求的项目,竞买人除应按规则报名竞买、缴纳保证金外,还应按转让公告信息披露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交证明其符合受让人资格要求的交易文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交易中心承办人员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取得报名项目的竞买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是竞买人报名竞买时按转让公告信息披露要求向交易中心缴纳的、用于保障其向交易参与方履行竞买义务和合同义务的资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应以保障交易安全为目的,且须符合相关规定。转让方不得以收取高额交易保证金的方式排斥潜在竞买人。

竞买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给交易当事方造成损失的,交易中心在征求转让方及转让批准单位意见后,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该项目应缴产权交易手续费后转付给转让方。

第二十二条 采用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执拍单位应在发布拍卖公告的同时上传经其电子签名的拍卖文件。

拍卖文件由执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据《拍卖法》和项目的具体要求制作。执拍机构对拍卖文件的合法、真实表达委托人意愿以及符合产权交易规定等负完全责任。交易中心对拍卖公告及拍卖文件仅作程序性审查。

报名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阅、下载、打印拍卖公告及拍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开拍前,交易系统统计拍卖的报名情况,生成竞买人进场登记表格。

取得竞买资格的报名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准时出席拍卖会,并在进场登记时确认报名信息。执拍机构根据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进场登记表做好报名人员的进场登记、身份确认,核对原件后,留存入场人员身份证照复印件,并报交易中心存档。

执拍机构应在进场登记处备置纸质的拍卖文件供报名人查阅、领取。执拍机构对该纸质拍卖文件与其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的拍卖文件的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或其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是网络竞价活动的组织者。

组织网络竞价是产权经纪活动的一项工作,产权经纪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网络竞价活动的组织者应根据交易要求,在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制作交易文件、答复竞买人咨询、成交后督促竞得人网签成交确认书、搜集并核对竞得人身份证照及其他交易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网络竞价交易有拍卖式竞价、挂牌报价、一次性报价和轮次竞价等竞价形式。

交易项目的竞价形式应在竞价文件中明确。

网上交易系统应公开各种竞价形式的交易规则,交易相关方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转让方(或其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应按要求制作网络竞价文件。竞价文件中应明确与竞价相关的具体事项,包括竞价时间、网络竞价具体形式、竞价的基本要求和规则、必要的交易提示等。

第二十七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取得竞买资格的报名人应按规定的时间,使用数字证书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发送报价。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对自己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通讯线路的安全性、稳定性负责,因上述原因致使交易失败,竞买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第二十九条 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竞得标的的竞得人,应在成交后向交易中心或产权人(或产权人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提交身份证照原件与复印件,收件人应在核对原件后交交易中心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条 网络竞价交易中,因交易服务器异常、临时性的电力中断、网络故障、交易系统受到不法攻击等突发情况,或遇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网络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发生错误结果时,交易中心应及时采取暂停交易、推迟交易、取消交易、撤销交易结果等方式进行干预和处置,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转让方及其委托的经纪、拍卖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项目的竞买。

第三十二条 网上交易文件是产权交易的业务档案,由交易中心按业务档案进行保管。

第三十三条 交易结束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交易文件和双方交易合同的约定转为成交价款,转付至转让方的账户,或于其履行完相应的义务后原账户、无息退还。

未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向未竞得人原账户、无息退还。

竞买人故意破坏、损坏交易现场设备、设施,给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其交易保证金在该损失得到弥补、赔偿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交易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因异常情况要求交易中心暂缓退付交易保证金的,在接到可以退付的通知之前,交易中心不得退付。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其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以赔偿因该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交易当事方。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竞买人仍需承担不足部分。

(1) 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 竞买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造成竞价无效或不具备要求的资格的;

(3) 竞买人有效报价后反悔,要求撤销报价的;

(4) 竞得人以填报身份信息与真实身份不一致、错误、笔误为由主张交易无效的;

(5) 竞得人在竞得标的后要求改变受让人的;

(6) 竞得标的后不按交易条款约定履行义务或放弃受让的;

(7) 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拒绝按交易文件条款签订交易合同的;

(8) 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不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

(9) 按法律规定属违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竞得人成交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义务,在要求竞得人按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达成的交易合同,并另行转让标的。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系统数据、系统提示以及系统的使用要求办理业务,因故意导致重大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交易当事方未按相关规则、提示进行交易活动,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交易中心对交易当事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项目承办人员负责跟踪项目的交易全过程,督促交易的进行,发现交易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产权转让方或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以查看交易项目的运行情况,调阅相关的交易文件,监督交易过程。交易系统应为此提供监督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南昌市财政局。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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