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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01: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从“自然之河”走向“政治之河”

 这几年因缘际会,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专心于自己的学术志业,也就是灾害史和生态史,故此一方面如饥似渴地狂读各类先贤、同仁的著作,一方面如鱼得水般地在大数据时代日趋膨胀的文献之海中肆意冲浪,只是由于生性懒散,以致在长时间的阅读和文献搜集过程中固然不乏创获,且不时迸发出新的思想火花,可一旦拿起笔来,准确地说,是动起手来,顿觉千钧之重,怎么也敲不出像样的文字来。万千思绪,成就的不过是“茶壶里的风暴”。就如这篇序言,著者早在数年前就已将她的书稿电邮给我,希望我这个师兄给几句“美言”,我居然也一拖再拖,屡屡失约。好在她的大作即将付梓,我再找不到像样的借口,只好硬着头皮,谈几点感想,也算了了一笔宿债。当然,以我个人的秉性,这里都是实话实说,算不上什么“美言”,希望著者不至于太失望。

如果没有记错的话,贾国静是在2005年秋季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师从我的导师李文海先生,攻读博士学位。其时先生正主持一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清代灾荒研究”,后又受托担任国家清史纂修工程《清史·灾赈志》的首席专家,当然希望自己的学生也能参与这一事业,从而壮大灾害史研究的力量。尽管贾国静在读硕士时做的是近代教育方面的研究,对灾荒史原本十分陌生,但考虑到她的老家距离山东黄河不远,对黄河灾害多少也有直接间接的体验,而黄河灾害又是近代中国灾害史研究,乃至整个中国历史研究都无法回避的重大话题,所以建议她以此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没想到一晃十三四年过去了,先生离开我们也有将近六年的时间,而贾国静却依然耕耘在这片学术园地之上,始终不辍,此种执着,不能不令人钦佩;特别是她不辱师命,不仅对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反复修改,还在取得博士学位之后不久,就将研究范围从1855年黄河铜瓦厢改道之后的晚清河政扩展到对整个清代河政体制的探讨,足见其勇气和魄力。时至今日,这两项研究终将同时付梓,对于著者而言,这当然是其学术生涯中最重要的突破性瞬间,而对于曾经开创中国近代灾荒史研究的李先生来说,这应该是此时此刻同门之中奉献出来的最好的纪念。先生泉下有知,亦当释然。

实际上,贾国静的清代黄河灾害系列研究也算是弥补了我对先生的一份缺憾。当我早于她入学前十多年,追随先生攻读博士学位之时,先生就希望我从事这方面的研究。记得当时他给我出了两个题目,一个是为民国救荒问题,另一个就是近代黄患及其救治。他还就后一个选题给我开出详细的提纲来,建议从近代黄河灾害的总体状况,黄河灾害的演变规律及其自然、社会成因,黄河灾害对当时社会的影响,以及国家和社会如何救治和防范黄河灾害等诸多方面,对以黄河为中心的灾害与社会的相互作用进行较为全面、系统和深入的探讨。由于我在读硕士的时候曾以铜瓦厢改道后的黄河治理为题写过学年论文,所以先生明显倾向于让我以后者为题。但那一时期的我,虽然与同年龄的其他学者相比,不过是个“半路出家”的“老童生”,却也算年轻,“胆肥”,不甘于先生圈定的“套路”,最终选择了当时学人研究较少的民国救荒问题(实际上连这一任务也没有完成,而只是对民国灾害及其影响与成因做了一些初步的探讨),尽管后来有一些学者对我那篇讨论晚清黄河治理的论文有一些我自认为不甚妥当的批评,但我还是弃黄河于不顾而言其他了。

谁曾想,我所弃者,正是大陆社会史学界一个新兴领域的成长繁荣之处,这就是从这个世纪初迅速崛起而今已成果累累的“水利社会史”。如若当年依循先生的指示,把精力放在近代黄河水患之上,或许我也可以在今日颇负盛名的水利社会史领域有一番作为。人们常说,历史不能假设。我要说的是,如果没有假设,我们的历史研究又将从何谈起?况且说什么“历史不能假设”,在我看来,本质上也是一种假设,它所假设的就是“历史不能假设”,只是这种假设总是把多元复杂的历史过程封闭住了,也因此总是把后来的历史结局当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单向度的“铁律”了。幸运的是,我之辜负先生处,正是贾国静以其持之以恒、孜孜以求的努力报谢先师之所,而且也正由于她对先生倡导的灾害史研究“套路”的坚守,才使她的新著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今日水利社会史研究的主流导向,从而以清代黄河治理为突破口,在探索历史时期中国水与政治的互动关系方面进行了颇具启发意义的尝试。

我之做出如许判断,主要是基于中国水利史研究之学术流变的脉络而言的。大体说来,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水利史研究,当然包括黄河史在内,本质上属于一种以工程技术为主导的水利科学技术史,自民国迄今,名家辈出,成就非凡。与此形成对话的地理学者,主要是历史地理学者,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竺可桢对直隶水利与环境之关系的探讨,到五六十年代的谭其骧、史念海等对东汉王景治河以后黄河八百年安澜之成因的争论,基本上都是立足于人地关系的层面,挖掘人类影响下的流域环境变迁对河流水文的影响,每多惊人之论。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1990年代以降,这一流派影响日著,成为中国水利史研究最重要的学术生长点之一。

另一种水利史,也是这里要重点探讨的,则既关心水利工程,也看到河流与环境变迁的关联性,但更注重围绕着水利工程而展开人与人之间非平等权力关系的构建及其演化,这就是美籍德裔学者魏特夫受西方学术传统,尤其是马克思相关论述的影响而构建的“治水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理论。但是这一理论以其意识形态上过于强烈的反共冷战色彩、过于明显的他本人声称要予以超越实则根深蒂固的地理决定论甚至种族主义特质,而在中国学术界遭到强烈的批评。这种批评,在魏特夫著作的中译本出版不久亦即1990年代初期达至高潮,最集中的体现就是李祖德、陈启能主编的《评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不过这些批评,虽然表明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要从学术而非政治的层面展开,但总体上运用的还是一种论战式的二元对立逻辑,以至于在去除魏特夫理论中极端意识形态色彩的同时(按美国环境史家沃斯特的说法是“魏特夫Ⅰ号”),也使有关水与国家政治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魏特夫Ⅱ号”)似乎成了某种学术上的禁区,很难纳入当时中国学者的研究选题中。就连20世纪30年代中国学者冀朝鼎在魏特夫影响下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也被大多数学者从经济史、水利史、历史地理学或地方史、区域史的角度去理解,去阐释,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冀氏所关注的区域水利建设和经济演化过程中的国家角色及其政治向度。

到了21世纪,学界对魏特夫的治水理论逐渐有了新的认识,更多是从学术上提出各自的质疑。然而有意思的是,不管是1990年代旨在整体否定的理论批判,还是21世纪以来从实证的角度对其进行的批判性借鉴和由此提出的对“水利社会”概念的阐释,实际上都是建立在对魏特夫理论充满误读的基础之上。在前一场批评中,绝大部分学者仅仅把灌溉类的水利工程与专制国家的兴起和维系挂起钩来,指责魏特夫所谈论的中国治水工程,在中国国家早期起源之时,主要目的是防洪或排涝以除害,而非灌溉以取利;而且即便存在少量的灌溉工程,也基本上是地方所为,与国家无涉。后一场批评,承认了治水与权力运行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承认了水利对理解中国社会至关重要的意义,却又质疑魏特夫这位忽视“暴君制度”剩余空间的学者“企图在理论上驾驭一个难以控制的地大物博的‘天下’”,把“洪水时代”的古老神话与古代中国的政治现实“完全对等,抹杀了其间的广阔空间”,并从区域史的角度批评魏特夫只谈所谓“丰水区”避灾除害的防洪工程,却忽略了“缺水区”资以取利的农田灌溉,特别是华北、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水利灌溉,因此建议放弃或搁置魏氏所提出的“治水社会”,转而采用“水利社会”的概念,更多地发掘普天之下中国各地区“水利社会”类型的多样性。但是前一场批评,更多是从先秦时期的上古立论,而对秦汉以后,尤其是明清时期的中国治水事业不提或论之甚少。这样做,固然有其学理上的逻辑,也就是从国家起源的角度否定治水社会和专制主义的存在,由此掐断魏特夫所谓“东方社会”之专制主义传统似乎先天而生、后天持久的逻辑链条。姑且不论这种对先秦历史的论述是否妥洽,其中对秦汉以降中国历史留下的空白,恐怕并不像秦晖所说的那样有效地颠覆了魏特夫的“治水社会”论,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倒是默认了中国封建社会或传统中国后期治水与国家体制的关系,至少承认了专制集权体制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在中国的存在,以及这种存在对治水活动的影响。后一场批评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展开的实证研究,以其对魏特夫理论的误读,一方面将“治水社会”的国家逻辑悬而置之,一方面又延续了魏特夫理论中不可或缺且着意强调的存在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灌溉逻辑。其不同之处在于魏特夫是从大一统的自上而下的宏观视角立论,关注的是大规模的灌溉工程,而新时期的水利社会史则落脚于区域基层社会,聚焦于中小型灌溉事业,从地方史的微观角度自下而上地进行探索。这样的探索,涉及宗族、村落、会社、产权、市场、民俗、文化、信仰、道德等地方社会的诸多面相,勾勒了国家与社会复杂多样的关系,涌现出诸如“库域社会”“泉域社会”,以及与“河灌”“井灌”甚至“不灌而治”等有关的地方水利共同体的新表述,自有其学术上不可否认的重大贡献。

对于这样一种走向民间、深入田野、自下而上的研究路径,学界在追溯其源流关系时,要么归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人类学家弗里德曼的宗族研究,要么是更早的40年代日本学者提出的“水利共同体”理论。然而即便如此,这样的讨论也未见得完全超越魏特夫的论证逻辑。这一点连“水利社会”概念的鼓吹者如王铭铭也无从回避,毕竟魏特夫眼中的治水体系也有不同的类型,如“紧密类型”“松散类型”,有“核心区”、“边缘区”和“次边缘地区”,而对于像中国这样“庞大的农业管理帝国”,则包括治水程度不一的地区单位和全国性单位的“松散的治水社会”,其治水秩序“存在着许多强度模式和超地区性的重大安排”。而且看起来不受限制的“治水专制主义”的权力也不是在所有地方都起作用,大部分个人的生活和许多村庄及其他团体单位并未受到国家的全面控制,只不过这种不受控制的个人、亲属集团、村社、宗教和行会团体等,并不是在享受真正的民主自治,而至多仅是一种在极权力量的笼罩下有一定民主气氛的“乞丐式民主”。相比之下,单纯地聚焦于日本学者发明的地方性“水利共同体”或弗里德曼的“宗族共同体”,也就是秦晖所说的“小共同体”,反而有可能忽略国家这一“大共同体”的角色,也不利于更深刻地探讨大小两种共同体之间在水资源控制与利用这一场域的复杂互动关系。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不管是“治水社会”,还是“水利社会”,这两个概念看起来内涵不一,其实大体相同,都可以用一个表达来概括之,即hydraulic society。而且,相较于“水利社会”,“治水社会”概念反而更具包容性,防洪、灌溉及其他一切与水的控制、开发、管理、配置、维护等有关的技术、工程、制度、文化等均可囊括其中,只是对于治水的主体,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家这一“大共同体”或地方社会这种“小共同体”,而应该兼举而包容之,如此方能真正呈现出一个上下博弈、多元互动的治水共同体的面貌来。

国际学界对魏特夫的理论反响不一,赞同者视之为超越马克思和韦伯的伟大作品,质疑者如汤因比、李约瑟则直指其对所谓“东方社会”的意识形态偏见,可是无论如何,由魏特夫大力张扬的治水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仍是后续研究者绕不开的话题。其中一个引起中国学者较多关注的趋向,是由法国著名中国史家魏丕信倡导的,从国家与地方力量动态博弈的角度出发对“魏特夫模式”所做的反思与挑战。这一批评,首先是从地方环境的多样性、差异性入手,从空间层面质疑“水利国家”在权力结构上的一体化、普遍化和均质性,认为不同的地区治水与灌溉问题千差万别,国家机器在各地承担的职责及其干预程度各不相同。其次是从长时段的时间维度挑战“魏特夫模式”在权力结构上的长期延续性,在他看来,由于水利灌溉建设本身引发的诸多内在矛盾所导致的非预期效应,包括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日趋激烈的冲突以及水利工程建设与水环境之间日趋紧张的关系,使得明清以来“中华帝国晚期”的“水利国家”实际上经历了一种“发展—衰落”(魏丕信名之为阶段A和阶段B,两者之间有时还夹着一个“危机”阶段)的王朝周期。在发展阶段,国家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担当直接干预者的角色,其后随着各种矛盾的展开,国家更多的是运用权术,在水利利益冲突的不同地区、不同力量之间维持最低限度的平衡和安全,国家与水利的关系类型也从大规模的“国家干预功能”转为“国家的仲裁功能”。何况即便是在发展阶段,水利政策的目的也不是要建立一个“仅由国家”负责的制度,即完全由官僚管理运作,由官帑提供资金支持,而是试图寻找一条置身事外的“最小干预”原则,尽可能地限制直接干预的领域及官僚机器的范围,努力提倡和组织地方社团对其各自的福利和安全负起责任。及至后期,除了发生特大水灾等紧急状态之外,国家干预从日常维护方面逐步退缩,一个或多或少具有某种自治意味的中间群体所起的作用日益显著。魏丕信据此认为,应该将“东方专制主义”反过来加以解释,亦即“水利社会”比“水利国家”看起来更为强大。

显而易见,魏丕信在1980年代中期对“水利社会”所给的定义,以及他所采取的研究取向,与后来在中国兴起的“水利社会史”的追求大为契合。由于魏丕信赖以立论的基础主要还是长江中游的两湖地区,他在行文中有时又特别提及该处与黄河下游平原的差异与不同,以致很多学者把他的研究和纯粹的地方史取向完全等同起来,并认为这样的研究忽视了国家曾经扮演的角色,因而呼吁在水利史研究中“把国家找回来”。这就是任职美国的华裔学者张玲在其新近出版的大作中努力为之的学术工程。不过,张玲的目标不只是要与当前盛行的水利史的地方化取向展开对话,她更大的抱负是在“把国家找回来”的同时,对魏特夫的国家取向,和魏丕信及其前驱日本学者的地方取向进行双重的反思。在她看来,这两种取向都是从治水的生产模式(hydraulic mode of production)出发的,都忽略了治水的另一种模式,即消耗模式(hydraulic mode of consumption)。而从后一种模式出发,魏特夫模式的局限,尽显无遗。黄河北决,不仅危及民生,更是事关国防,因之治黄灌溉,是北宋王朝几代君主的梦幻工程,但就总体而言却非国家事务的全部;而且这样的工程,极大地消耗了当地及邻近区域,乃至其他地区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也给当地的环境、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破坏,结果不仅无助于国家集权力量的凝聚和巩固,反而犹如一个巨大的人造黑洞,造成了国家权力的急剧削弱和地方生态的衰败。张玲由此得出结论,治水不仅无关于国家专制,反而削弱了已然集权的国家力量。

平心而论,不管是魏丕信对“水利国家”的反转,还是张玲对水利与国家之间相互关联的剥离,从各自的论证逻辑来说,似乎都未能从根本上颠覆“魏特夫模式”,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后者添加了新的注脚,我们完全可以把两者的研究看作是“魏特夫模式”的变形。就魏丕信而言,他的确从时、空两方面把魏特夫、冀朝鼎确立的国家与水利之间的关系复杂化了,但这种复杂化破掉的更多是一种僵化的国家想象,相反倒是树立了一个更具弹性和生命力的中央集权体制。他从地方入手,却并未拘囿于地方,而是把国家干预置于地方权力网络之中,着力探讨国家职能和不同区域地方势力相互博弈的动态演化机制,而且也没有完全排除在发生特大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国家大规模干预的事实,更不用说在论证过程中反复声明要避免对中国的政府管理和水利之间的关系做出草率的概括性结论,认为在“环境更不稳定且危险,水利则直接影响漕运”的黄河下游平原,“大规模的国家监督和组织是非常必要的”。同样,他所提出的有关水利兴废的“王朝周期”论,也没有局限于某一特定时段国家或地方的治水实况,而是从一个更长的时段探索国家治水职能的周期性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似乎也没有为某种新的水利管理模式打开缺口,而只是一种循环往复的周期性振荡,一种难以逾越的“治水陷阱”(hydraulic trap)。尤其是他所关注的在治水周期的衰败阶段崛起的地方自治势力,最终往往还是失去控制而陷于无序状态。故从这种王朝周期中,我们所看到的并非中国历史的断裂,而是明清时期与现代中国之间值得关注的延续性。这与魏特夫的相关判断似乎也没有太大的不同。更重要的是,魏丕信的治水周期论和他在对治水周期的论证中发掘出来的追求成本最小化的“国家理性”,也可以从魏特夫对治水政权在管理方面采行的“行政效果变化法则”所做的论述中找到理论上的源头。据魏特夫的阐释,此种变化法则,包括行政收益大于行政开支的“递增法则”、行政开支接近行政收益的“平衡法则”以及收不抵支的“递减法则”三个方面,三者又各自对应治水过程的三个阶段,即扩张性的上升阶段,趋于减缓的饱和阶段以及得不偿失的下降阶段,虽则这种理想的变化曲线与实际的曲线并不能完全吻合,而是因地质、气象、河流和历史环境等诸种因素导致无数的变形,但大体上还是“表明了治水事业中一切可能的重大创造阶段和受挫阶段”。在这样一种“治水曲线”中,魏特夫一方面揭示了治水社会维持政治秩序之和平与长久的“理性因素”或治水政权“最低限度的理性统治”,另一方面也注意到了治水扩张有可能带来的结果,即“水源、土地和地区的主要潜力耗竭用尽”之时,从而在一定意义上提示着魏丕信着意强调的国家治水行为的“非线性逻辑”。

如果这种对于“魏特夫模式”的理论考古能够成立的话,张玲的研究也完全可以从反面进行同样的解读。也就是说,正是由于黄河治理的重要性,事关王朝的安危存亡,才使北宋政府几乎倾国力而为之,在北徙黄河流经的区域(即张玲所说的“黄河-河北环境复合体”)内外乃至全国范围进行国家总动员,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虽然其结果不尽如人意,甚至适得其反,但这一过程本身正好极其生动地展示了北宋王朝水与政治之间的深刻关联。何况北宋王朝在黄河流域的所作所为,至少在王安石变革时期,也只是正在自上而下推行的全国范围的农田水利运动的一部分。此时的中原国家,对地方水利的干预程度远超后世。进一步来说,把生产和消耗截然分开,无论就学理,还是实践,似乎都不大行得通,我们大可以把所谓的消耗看成是生产的成本,只是北宋时期这种大规模的生产性水利付出的成本看起来过于高昂,且得不偿失,最后以失败而告终。实际上,魏特夫的研究并未将“灌溉工程”与“防洪工程”混而视之,而是作为“生产性工程”和“防护性工程”区别对待,并对两者与国家权力构建关系的异同做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把眼光再拉回到魏丕信关注的明清时期,尤其是被其视为清朝水利周期衰败阶段的嘉道时期,继之展开的相关研究,如Jane Kate Leonard的《遥制》,Randall A Dodgen的《御龙》等,就清廷在黄河、大运河等河流治理的方略、投入和技术创新等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释,力图修正魏丕信有关“水利国家”的“王朝周期”论。即便是1855年黄河铜瓦厢改道之后,清王朝及民国政府对曾经的国家治理重心黄运地区逐渐疏而远之,甚至弃之不顾,也就是从传统的国家建设的重大任务中退出,使其成为为国家新的战略重心服务而牺牲的边缘性腹地,这样的情况,在美国著名历史学者彭慕兰看来,亦非国家治理能力的衰败和下降,而是新的历史时期国家构建战略的转移。因为此次河患发生之时,正值中国面临着一个竞争性的民族国家的世界体系的威胁和冲击,国家治理的方略不再是旧的儒家秩序的重建,而是趋于新的“自强”逻辑。如果说张玲对北宋时期“黄河-河北环境复合体”的研究提供的是国家失败的案例,在彭慕兰的笔下,晚清民国时期生态上同样衰败的黄运地区,则是国家建设有意为之的产物。我于人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时完成的学年论文,也注意到了晚清朝廷以洋务运动为起点的富强战略对黄河治理的重大影响,可惜并未引起太多学者的注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晚清、民国基于“自强”逻辑的区域重构战略,看起来使治水与国家建设暂时脱离了关系,但也正是这一被国家重构的衰败之区,正如彭慕兰的研究所揭示的,最终成为动摇乃至颠覆此种践行自强逻辑的国家政权之一系列“叛乱”或革命的重要策源地。这无意中印证了与水之利害密不可分的“民生”,自始至终都是中国最大的“政治”之一。

很显然,国外的中国水利史研究似乎并没有因为地方史、社会史的兴起而把国家抛诸脑后,而是对国家权力与水利的关系进行了延绵不绝的多元化、多层次的思考;而且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这种对国家的关注,其焦点逐渐从国家能力或国家建设(即state building)延伸到意识形态和文化象征建设的层面,也就是从政治合法性的角度展开讨论。彭慕兰在研究中已经留意到这个问题,并对涉及国家能力或行政效率的国家构建与关乎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民族构建”(national construction)做了区分,只是由于彭的重点是从社会、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故此只好把后一视角舍弃掉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他的“区域建构”论的解释力度。好在这一遗憾很快就由另一位美国学者弥补了,这就是戴维·佩兹关于20世纪上半叶的淮河和下半叶的黄河这两大河流的治理研究。可见在这些海外学者的笔下,政治或者权力,犹如挥之不去的幽灵,始终游荡在历史中国源远流长的大江大河之中。

当然,张玲所批评的“去国家化”,在国内的水利史研究,包括后来兴起的区域水利社会史研究中,或多或少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但同样令人欣慰的是,进入21世纪以来,这一局面已经在一批中青年学者的努力之下逐步得以改观。就我比较了解的清史研究领域而言,较早在这一方面进行探索的,是曾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而后供职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史研究室的王英华女士,从最初讨论康熙朝靳辅治黄到后来对明清时期以淮安清口为中心的黄淮运治理的研究,都尽可能地将国家治河的战略决策、治河工程的规划及其实施,以及治河技术的选择,放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权力网络之中,从帝王与河臣、帝王与朝臣、帝王与督抚,以及河臣与朝臣、河臣与漕臣、河臣与督抚、河臣与河臣等诸多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和冲突中展开论述,从而使“自然科学领域的黄淮关系研究,充实了‘人’这一关键环节”。(谭徐明语)确切地说,这里的“人”应为“政治人”。同样是清史研究所毕业的和卫国博士,选取江浙海塘这一为区域社会史研究排斥在外的关乎大江、大河或大海的重大公共工程作为研究对象,更自觉地对“水利社会史”的地方化和脱政治化取向进行反思,重新提出水利或治水的“政治化”问题,同时又不满于传统政治史研究局限于制度沿革、权力斗争的习惯做法,改从政治过程、政治行为的角度,力图为读者勾勒出一幅18世纪中国政府职能或国家干预全方位、大规模加强的鲜活画面。这一研究秉承的是一边倒的“正面看历史”的立场,希望读者看到的是18世纪大清王朝之为民谋利的“现代政府”特质。与此相反,南京大学的马俊亚教授受彭慕兰黄运研究的启发而撰写的《被牺牲的局部》,从一条被比其更大的河流蹂躏了近千年的河流——淮河,一个被最高决策者看作“局部利益”而为国家“大局”牺牲了数百年的地区——淮北——出发,对1680年以来清朝频繁兴建的巨型治水工程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认为这些工程“与农业灌溉无关,与减少生态灾害无关,主要服从于政治需要”,服从于远在这一区域之外的中央政府维持漕运的大局,因而完全是“政治工程”,而非“民生工程”。此处无意对这些不同的声音做是非论定,但从这样一种客观上展开的学术争鸣中,不难发现国内学者对水与政治之关系日趋增强的研究兴趣,也表明在当今中国的水利社会史研究趋于饱和状态之际相关学者对寻找新方向的渴望。

走过如此这般冗长乏味且多有遗缺的学术之旅,我们终于可以对贾国静的新著“说三道四”了。

从研究旨趣、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来看,贾国静推出的成果无疑属于上述新的水利政治史研究的一部分。不过如前所述,她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已非一日,有关认识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以及此前的相关发表中有着较为系统的阐述。她对水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局限于权力博弈、政府职能或国家能力建设等方面,也就是仅仅关注国家权力在治水领域的单向度扩展,而是在尽可能地吸纳此类视角之外,同时关注治水过程对国家政治的影响,并将其上升到王朝国家政治合法性的高度,从更深的层次探讨治水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其对于“治河保漕”论这一国内外学界几成确定不移之共识提出的质疑,就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建设”逻辑),进而以此为基础与美国“新清史”中有关治河问题的论述进行对话,此为贾国静新著之最大特色。另一方面,她对清代治水过程的探讨,固然是以国家最高政权为核心,但同时也兼顾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在黄河或南或北的大尺度迁流过程中,围绕着黄水之害(即“烫手的山芋”)在地域分布上的不均衡而展开的竞争性政治规避行为,以及这种政治竞争对治河体制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人们对清代政治及其变迁的认识。她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当然是其自觉地追踪国内外学术前沿的求新精神的结果,也与她始终坚守的李文海先生的灾荒史研究“套路”有莫大的关联。这就是从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角度,重新思考和解释近代中国历史上发生的一系列重大政治事件。当然先生和他的团队先前主要讨论的还是晚清的灾荒与政治,包括黄河灾害与鸦片战争进程等相互之间的关联,作为弟子的贾国静则将其延伸到鸦片战争之前的清前中期史,使读者对整个清代以黄河灾害及其防治为中心的治水事业及其演变过程,以及在从传统向近代转换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大变动中这种治水事业与国家政治错综复杂、不断变化的互动图景,有了相对清晰的认识。就此而论,她在结语中得出这样的判断,即黄河不再是单纯的“自然之河”,而是被赋予了很强的政治性的“政治之河”,大体而言,还是言之成理,言之有据的。

毋庸讳言,贾国静的研究,尽管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提出了不少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但仍有诸多未尽成熟之处,有待于以后进一步的思考和拓展。这里不妨再来做一种假设。

如果作者在集中探讨清代治河体制之时,能够兼顾这一体制及其兴废与地方基层政治和民间社会的深刻关联;如果在着重分析黄河下游干流治理的同时,留意一下它与流域内支流水系治理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对黄河上、中、下游(包括黄河源、入海尾闾和黄河三角洲在内)不同河段在治理过程中的不同地位及其内在联系有一定的关照;如果在强调黄河之区别于长江、永定河等其他河流的特殊性之外,也对这些河流在水文特性、河道治理和权力介入等方面存在的共性有所认识,并进行相应的对比;还有就是,如果在更大的程度上正视黄河自身的真正特殊性对河道变迁和黄河治理的影响,进一步地突出河流的自然特性对人间社会与政治的作用力度……那么,其笔下呈现的黄河,可能就不是目前给我的一种感觉:这样的黄河,就如同其在现实的区域生态系统中显现的那样,依然是一条“悬河”,一条悬浮在该流域水文生态系统和基层社会之上、交织于以省为单位的地方行政权力网络之中的“政治之河”。可能的原因,或在于作者相对忽视了水利社会史学界在区域研究方面已然取得的成就,亦未能更加充分地借鉴21世纪以来方兴未艾的水利环境史研究可能提供的方法论优势。如何把这一条横贯东西的“悬河”,真正地植入千百年来被其深刻地形塑反过来又形塑其本身,且在空间辐射范围极为辽阔的由自然、人文纠结而成的网络状生命体系之中,进而对杂糅其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自然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更加详尽和深刻的描绘,让黄河变得“悬而不悬”,从而有可能真正超越魏特夫的理论构造,这将是一项值得为之持续奋斗的志业。事实上,纵览神州,恐怕也没有哪一条河流能像黄河这样可以为我们从事此项志业提供如此难得的实践平台。借用贾国静的话,黄河就是黄河,但需要补充的是,黄河的这一特殊性,正是源自黄河之形塑中国的广泛性、深刻性和持久性,从而也凝练了中国历史的关键特质。

我知道,我在这里提出的种种批评,对于这部即将面世的新著来说的的确确是过于苛求了;但令人高兴的是,就我目前的了解,这部新著的作者已经对自己过去的探讨进行了自觉的反思,并开启了新的黄河研究的征程。作为她的师兄和同行,我期待着作者在不久的将来写出更加精彩的黄河故事。

搁“笔”至此,已为凌晨。悄然之间,距离业师李文海先生逝世六周年祭日又近了一天。作为一众后辈,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以加倍的努力,继续耕耘于他所重新开辟的这一片灾荒史园地,耕耘于他一生为之奉献的中国历史世界。

是为序。

 

夏明方

2019年5月于北京世纪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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