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普通射钉枪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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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普通射钉枪是违法行为

2024-07-12 03: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射钉枪作为家装建筑领域中应用广泛的一种工具,普通射钉枪在生活中很常见,不属于枪支,但如果把射钉枪改装成具备枪械性能的枪支,就成为法律定义上的枪支。我国对枪支管控极为严格,严禁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把射钉枪改装成能够致人伤亡的枪支就是触犯刑法,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论处,基础刑期是三年以上。

    

案情回放

把射钉枪改装成枪支被抓

       2016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已判刑)在阳春市春城镇以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支装修用的普通射钉枪。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为了改进该射钉枪,使之成为能够发射钢珠的枪支,在网上先后购买了钉弹器、枪托、枪管等枪支配件,将该射钉枪进行改装。经过二人一系列改装加工,该射钉枪的射击精准度、威力和手感大大提高,成为具备枪械性能的枪支。2018年5月,民警在阳西县城将李某抓获,并在其驾驶的小车内缴获上述改装的可疑枪支一支、钢珠706颗、射钉弹160颗。经鉴定,缴获的可疑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

    

法院判决

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获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非法制造枪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本案非法制造枪支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七十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阳春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罚,总和刑期六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非法制造枪支罪最高可判死刑

       本案被告人在购得射钉枪后,为改变射钉枪的特性,与同案人李某一起从网上购买改装枪支的配件,二人共同研究进行改装,使该射钉枪已能随时击发,威力和射程也大大增加,对人体有强大的致伤力,因此该射钉枪已属于违禁枪支,被告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射钉枪改装前的用途是在家装建筑领域中应用广泛的一种工具,但经被告人改装后已成具备了枪械性能的枪支,虽然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人意图,也没有造成人员损伤,但枪支对于社会公共安全就是非常不稳定的存在,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这里的制造包括了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行为,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制造,无论是否制造成功,出售还是自用,只要实施了制造行为,即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已经具有把射钉枪改装成为法律认定枪支的故意,改装后的射钉枪已经不是普通的劳动工具,而是法律定义上的枪支了,据此,被告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法官提醒

改装猎枪也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所谓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各种知觉的各种器械。《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改装)、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家装建筑用的射钉枪易于购买,生活中,一些打猎爱好者利用射钉枪的工作原理,而将射钉枪私自进行改装,使之具有更强杀伤力的猎枪。殊不知,这样的改装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官在此提醒,切不可以身试法。

      撰稿人:冯秀珠、麦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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