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僧伽管理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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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僧伽管理若干规定 (1999年7月15日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佛教协会第五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我州僧伽行为,严肃戒律,加强佛教的自身建设,促进依法管理佛教事务,使我州佛教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佛教的教规教义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僧伽的职责和义务 第一条 僧人必须遵循佛陀的教规教义,弘扬佛法,续佛慧命,遵纪守法,爱国爱教。 第二条 僧人必须认真学佛,钻研佛学,学习各种科学技术和有关法律法规,教人止恶行善,服务社会。 第三条 僧人必须每天都上殿参加早、晚课诵。 第四条 僧人必须爱寺如家,勤打扫清洁卫生,做好寺院的美化绿化工作。 第五条 僧人必须保护好佛经、佛像、佛寺、佛塔、佛教植物和历史古迹。 第六条 僧人必须随时着装整齐,勤洗澡、勤换装,保持身体健康。 第七条 僧人必须在每月(傣历)初14剃发,有胡须者每日刮一次。 第八条 僧人必须用语文明,礼貌待人,一视同仁。 第九条 僧人必须遵守僧阶,尊老爱幼,互相尊重。 第十条 僧人必须提倡简朴的生活,省吃俭用。 第十一条 僧人必须维护佛教界的合法利益,对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二条 僧人必须协助政府贯彻落实有关的宗教政策。 二、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要出家为僧者,必须向乡镇佛教协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才能剃发为僧;儿童僧侣必须到学校接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违者罚款500—1000元。 第十四条 僧人主持必须督促寺内的僧人去上学,协助学校教学工作,并负责本寺的佛学教学工作和该村的佛事活动,违者罚款300—500元。 第十五条 僧人必须年满20周岁,并懂基本的佛学知识,同时向乡镇佛协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佛协小组提出意见后提交市县佛教协会审批,颁发证书后才能举行授比丘县发戒为比丘戒为比丘,违者罚款300—500元。 第十六条 比丘戒腊必须满20夏,且佛学知识渊博,为人正直,思想好、作风正派,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对社会有一定的贡献,由信徒向乡镇佛协小组推荐,乡镇佛协小组向县市佛教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县市佛教协会提出书面意见后,提交州佛教协会审批颁发证书后,才能举行升座仪式为姑巴长老。违者罚款300—500元。 第十七条 境外僧人到西双版纳居住传教,必须到边防、公安、安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请示宗教事物部门后方能进入。祖籍在西双版纳,也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居住,违者罚款500—1000元。 第十八条 比丘必须有3夏戒腊,并懂得最基本的佛学知识,才能当主持,违者罚款200—300元。 三、僧伽禁条 第十九条 禁止僧人有杀生和打架斗殴行为,违者罚款500—1000元,并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二十条 禁止僧人有偷盗行为,违者罚款500—1000元,并强行还俗。 第二十一条 禁止僧人有邪淫行为,违者罚款500—1000元,并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僧人饮酒、吸烟,违者罚款500—1000元,违犯三次者,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僧人吸食毒品,违者罚款500—1000元,并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僧人有欺诈行为,违者500—1000元,并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僧人蓄胡须留长发,穿俗人的衣服、帽子,戴金银首饰和涂香抹粉。违者罚款50—100元,违犯三次者,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僧人进入娱乐场所(包括电影院、录像厅/室、酒吧、的高、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网吧、美容美发店、按摩院、夜市场等),违者罚款100—300元,违犯三次者,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僧人参与赌博活动违者罚款100—300元,违犯三次者,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二十八条 禁止僧人用自行车、摩托车、机动车携带女子(母亲、长辈除外)招摇过市,违者罚款300—500元,违犯三次者,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僧人与女子(母亲、长辈除外)单独行走,违者罚款100—200元,违犯三次者,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三十条 禁止僧人卜卦、看相、煽动是非,违者罚款500—1000元,违犯三次者,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三十一条 禁止西双版纳州境外僧人,未经许可在西双版纳境内居住和化缘,违者罚款500—1000元,并按有关法律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僧人以佛教和佛协组织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违者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三十三条 禁止僧人以佛教和佛协组织名义,进行非法买卖,谋取私利,违者罚款8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僧人夜间在寺外用餐、过夜(特殊情况例外),违者罚款100—300元,违犯三次者,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三十五条 禁止僧人信仰其他宗教,违者强行还俗,清除佛门。 第三十六条 禁止接受有身体缺陷和年龄50岁以上者出家为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强行还俗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西双版纳州境内的僧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授权各乡镇佛协小组对违反本规定的僧人进行处罚,乡镇佛协小组处理不了的,上交县市佛教协会处理,县市佛教协会无法处理的,提交由州佛教协会处理。 第四十条 罚款所得,全部作为开展佛教活动经费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三、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从1999年7月28日开始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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