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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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4-04-30 18: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准入、退出的机制,建立对专户银行的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专户银行的服务水平,我局草拟了《南充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3月1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801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4号楼市房管局801办公室赖孟诗收,邮编:637000;

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3.联系电话:0817-2666559。

  

南充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准入、退出的机制,建立对专户银行的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专户银行的服务水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由局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专户银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负责城区专户银行准入的评审工作。

南充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管中心”)、具体负责开展市辖区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第二章  准  入

第四条  专户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且在南充市设立的总行、省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市分行;

(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无亏损;

(四)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六)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南充中心支行认定南充市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资格,并承办南充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或南充市本级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七)开展维修资金业务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专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专户银行准入数量、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参与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前款公告资格要求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评审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分结果择优选择专户银行并对外公告。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和维修资金管理要求,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专户银行提供缴存方便、快捷、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第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的专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时,应当明确专户银行准入的维修资金存储最低利率。

市辖区实行统一的维修资金存储利率。维修资金存储利率按照入选专户银行在申请准入时承诺的维修资金存储利率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与专户银行以协议方式约定。

第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与专户银行签订南充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服务协议期限届满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公开选择专户银行。

服务协议应当对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承诺、双方权利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并对下列事项做出特别约定:

(一)维修资金存储的活期协议利率、定期协议利率。

(二)利率支付的方式、时间等。

(三)对存储在未入选专户银行的维修资金转出的方式、时间等。

(四)专户银行协助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维管中心开展维修资金的账户设立、缴存、使用、结算、对账等工作。

(五)专户银行提供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涉及造价、招标代理、审价、鉴定、监理、检测等第三方服务。

(六)专户银行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维管中心的考核;承担考核相应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减少归集资金总额、暂停归集业务、取消专户银行资格、转出全部存储资金。

(七)专户银行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挪用或者截留维修资金、丢失或者泄露维修资金重要财务数据、提供虚假自查报告。

第九条  在市房地产管理局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确定专户银行名单后,未入选的原专户银行应当将存储的维修资金全部转出,转出的维修资金由市维管中心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分配给其他专户银行。

以活期方式存储在未入选的原专户银行的维修资金,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告专户银行名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出;以定期方式存储在未入选的原专户银行的维修资金,在存储到期当日转出。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公正、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原则,对专户银行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方案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式,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综合考核总分的60%和40%。

对专户银行的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日常考核应由市维管中心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相关科室组织实施。按照考核方案对专户银行进行日常考核,并建立考核台账。市维管中心应当将考核台账定期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年度考核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市维管中心具体负责。

专户银行对其年度综合考核分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专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缴存、核算管理、支出业务、团队及人员、信息系统建设、服务承诺兑现、年度报告等方面的完成情况,以及专户银行、管理能力和工作表现。

(一)维修资金缴存业务考核内容:

1.网点布局:按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以方便办理维修资金缴存业务及方便维修资金缴存人办理产权登记为原则,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开通了维修资金移动支付的,此项不作强制要求)。

2.网点要求:开设维修资金业务专柜和绿色通道,有快速办理的醒示牌,有大堂经理提示;专人负责受理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业务,公布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需要,可以提供上门办理维修资金缴存业务;按时完成维修资金缴存票据打印,及时将票据提供给缴存人,月末两个工作日内(业务量较多时五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缴存票据或缴存明细移交至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大堂的宣传展架上放置维修资金宣传资料,定期在银行电子跑屏播放有关维修资金政策宣传内容。

3.业务规范:专柜人员认真核对缴存通知单、维修资金信息系统银行端上的各项信息,并按维修资金管理规程准确办理维修资金缴存业务,交入专户的维修资金须在维修资金信息系统银行端及时入账;专户银行应加强对未持有《缴存通知书》的维修资金转账业务的管理监督;有不符合规范的资金入账时,应及时处理,不能形成待结转资金;对维修资金缴存业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维修资金缴存业务正常开展。

(二)维修资金核算管理考核内容:

1.票据管理:由专人领用、保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空白票据按照银行“代保管凭证”的规定管理;专户银行协助办理票据缴销,按要求准确、及时传递结算单据,并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定期检查;健全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完整、准确、有序、易查,并按国家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

2.资金对账:专户银行按时向市维管中心递交对账单、或者以短信、网银等其他方式及时完成对账工作。

3.资金增值:当缴存专户每满1000万元时,专户银行应及时提醒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存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按服务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存期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专户银行于定期存款到期前10天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递交资金转存计划书。

4.办理过户:按照规定程序准确办理业主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5.自管服务:专户银行根据业主大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开设小区维修资金自管账户,并对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除业主委员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专户银行不得再申请开立其他任何维修资金账户;专户银行按要求进行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发生使用时,专户银行按管理机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账户存款收益与中标利率一致。

(三)维修资金支出业务考核内容:

1.支出业务受理:受理维修资金使用(退款)业务时,专柜人员应认真准确核对专用支付凭证及维修资金信息系统银行端上的各项信息(如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金额等),依据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开具的支付凭证进行转账,保证维修资金支出的及时、安全、准确结算;

2.退回资金处理:当出现账号不对退回的情况,专户银行应及时发现问题并寻找原因,且在当日办结,并电话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处理的结果和资金到账情况。

3.参与机构选择:参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的维修资金使用所涉及房屋鉴定、设备检测、造价审计、工程监督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择优选择工作。

(四)团队及人员考核内容:

1.服务团队建设:专户银行指定两名以上人员负责与市房地产管理局联系,组建服务团队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团队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主要岗位人员调整时应及时通知;分行应指定负责人,保障服务意见反馈渠道畅通,意见能够及时有效落实到位;服务团队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关于承担维修资金业务的政策业务培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在新规则实施前应及时组织培训;服务团队按照要求参加市房地产管理局维修资金业务工作会议。

2.组织宣传培训:积极参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的维修资金政策宣传活动;专户银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维修资金政策宣传,并在开展宣传活动之前,将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专户银行协助市维管中心做好维修资金业务人员、服务对象(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以及街道、社区等相关管理主体的培训。

3.临时抽调人员:满足市维管中心临时性、突击性的服务和人员需求。

4.开展咨询指导:设置维修资金政策业务指导点,配置专门人员和专线电话,受理维修资金政策、业务咨询,做好咨询解答记录,咨询反馈的回访记录纳入综合考核。

5.参与政策研究:参与维修资金政策及相关问题研究,按照要求形成研究成果。

(五)信息系统建设考核内容:

1.系统建设:专户银行参与研究并配合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管理机构端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专户银行建立维修资金系统银行端建设,以配合市房地产管理局实现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等信息化管理。

2.应急处理:专户银行制定系统安全以及故障应急处理措施,建立预防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转的应急机制,保证维修资金业务的正常开展。

3.人员配备:专户银行配备合理的专业人员保证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4.合规操作:按照信息系统的操作规定使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六)服务承诺兑现考核内容:

1.按照专户银行投标文件所载明的服务承诺提供各项服务。

2.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3.按时完成市房地产管理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合理建议及年度报告考核内容:

1.工作建议:专户银行针对开展维修资金管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或对市房地产管理局加强维修资金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2.年度报告:主要对年度维修资金管理服务进行总结,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承担业务、系统完善、支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人员考核与培训、内控机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维管中心建立综合考核台账,每月召开例会通报日常考核情况,作为年度综合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  综合考核每年开展一次,6月30日前完成对上一考核年度的综合考核。专户银行应于考核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公示10天,在公示期间考核小组接受专户银行情况询问并作解释说明。每次将综合考核结果通报专户银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专户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暂停其办理维修资金归集业务: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专户银行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专户银行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专户银行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

专户银行逾期未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终止协议,取消其专户银行资格,全部转出已存储在该银行的维修资金,并按协议利率结清利息,承担相应责任。

专户银行资格被取消的,该银行5年内不得纳入专户银行。

第十八条  专户银行的上年度综合考核总分排名最低,且考核总分高于90分的,扣减该银行维修资金存款总额10%;考核总分低于90分但高于80分(含本数)的,扣减该银行存款总额的20%;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扣减该银行存款总额的30%。

前款扣减的存款总额分配给上年度综合考核总分排名最高的专户银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南充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考核评价量化指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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