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保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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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保持更新)

2024-07-16 19: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语】:自2020年12月1日起,南京对主城六区范围内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682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291元。

  2021年3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南京对主城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682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291元。

  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 91号)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施行。

  相关阅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 91号)规定: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

  拥有 2 辆以上或 1 辆价格超过 12 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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