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清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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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清查报告范文

2024-06-16 17: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不动产清查报告,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篇1

一、资产清查目的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编制*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资产清查基准日

清查基准日统一以**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三、资产清查范围。

1、**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行政事业单位须根据有关规定填报相关数据。

四、资产清查内容

各单位的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从**年2月开始,6月底基本完成,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年2月1日至3月31日),各单位成立资产清查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各单位组织自查;第二阶段为复查审计阶段(*年4月1日至4月15日),主管部门组织复查或抽查,县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部分单位进行专项审计;第三阶段为汇总报告阶段(*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向县财政局归口预算管理股室报送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报告,汇总报表及所属单位基础表等数据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介质数据。

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相关资料统一用A3纸打印并装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报告于**年5月*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第四阶段为资产核实阶段(*年6月1日至6月30日),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资产核实有关规定,在省财政厅确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单位根据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六、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县财政局成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要求各乡镇也要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乡镇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县直主管部门和单位相应成立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并将组织机构报县财政局备案。

七、工作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

(一)、县直各单位和各乡镇财政所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加强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和报告制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做到帐帐、帐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要建立和完善资产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公示。要结合资产管理现状,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要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提供专项核查审计必须的资料和线索,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

(三)、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开展资产清查动员等工作,组织力量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查结果进行认真复核,切实做好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要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单位、个人反映资产清查情况和问题,跟踪资产清查进展和质量情况。

篇2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惩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从即日起到2012年月底,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各环节组织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的饲料清查收缴行动。通过清查收缴行动,消除“瘦肉精”隐患,防止“瘦肉精”流入养殖环节,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清缴范围

“瘦肉精”的清查收缴:以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为重点,兼顾《“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中所列的其他品种(同类物质中涉及的人用药品不在此次清查收缴范围之内)。重点在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已登记或未取得登记的兽药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组织开展清查收缴。

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涉及违法使用“瘦肉精”饲料企业的饲料产品以及其他饲料企业的育肥猪、肉牛和肉羊饲料产品,在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组织开展清查收缴。

三、时间安排

清缴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月日前)。各镇(街、场)农业机构要成立“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认真研究制定辖区内具体收缴工作实施方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张贴农业部等五部门第1682号公告、公开举报电话、上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使清查收缴“瘦肉精”及含“瘦肉精”饲料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动员部署、宣传发动,全面提高对清查收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清查收缴行动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清查收缴阶段(月日-月日)。

(一)“瘦肉精”清查收缴

采取限期上缴与集中清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在组织限期主动上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集中清查。

一是组织开展限期上缴(月日-月日)。各镇(街、场)要针对清查收缴范围组织开展限期上缴。限期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清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组织开展集中清查(月日-月日)。在限期上缴的基础上,各镇(街、场)要联合有关部门针对清查收缴范围组织开展“瘦肉精”集中清查。对于兽药企业,要重点检查企业外租的生产线、车间以及仓库。对于集中清查出的“瘦肉精”持有者,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

采取重点清查和全面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对涉案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清查,对其他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

一是对涉案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清查。各镇(街、场)要将上级公布的涉案饲料企业作为清点,各饲料企业、饲料销售网点和养殖场户,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购买和使用涉案企业的饲料产品,限期主动上缴储存的产品。同时,对涉案饲料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进行现场再清查,对其产品流向进行再追查、再清缴。限期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排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对其他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饲料企业产品重点清查结束后,各镇(街、场)要以辖区内饲料企业和销售网点为重点,兼顾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全面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饲料产品抽检力度,发现含“瘦肉精”饲料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销毁

对于收缴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除公安机关留样为证据和鉴定检测使用外,统一交由区农林水利局登记、封存和销毁,对收缴的产品信息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月日-日)。由区农林水利局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组织对清缴的“瘦肉精”等违禁物进行集中销毁;对清缴行动进行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的高度,提高对“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此次清查收缴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区农林水综合执法大队、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要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联系、协调辖区内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各环节“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工作。

(二)落实工作任务。各镇(街、场)要在本方案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合理的收缴政策措施,在限期上缴期间,要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依法收缴公告的基础上,将收缴政策措施广泛告知清查收缴对象,实行《“瘦肉精”清缴公告送达确认书》签字程序,督促主动上缴。对于“瘦肉精”集中清查和其他饲料企业产品排查,在清查收缴范围内,要进行逐一清查、逐一登记造册,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可能藏匿场所的清查,不留死角。

(三)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农业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要求,“瘦肉精”清查收缴由农业、公安、经贸、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由农业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因此,各镇(街、场)农业机构和局属有关事业单位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发现新的涉案“瘦肉精”或饲料企业,立即进行通报,迅速组织清查收缴工作,防止问题扩散。

篇3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持全面清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彻底摸清全区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和采矿权人有关办矿情况,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切实维护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遏制无证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非法行为;彻底清查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及时根治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切实防范涉矿安全事故;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二、专项行动的范围、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是全区境内所有采矿权人和采矿场(点),包括已经取得合法采矿权和没有取得合法采矿权的生产、筹建和停产矿山(点),以及独立选(洗)矿厂、建材矿产加工企业。

此次专项行动,矿种以煤、石膏、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用石材为重点。煤炭矿山,以区属煤矿、资源枯竭煤矿为重点;非煤矿山,以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地下开采巷道留设过宽过高、存在采空塌陷隐患的石膏矿,以及露天开采立面留设过高过陡、存在崩塌滑坡隐患的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材矿山为重点。同时,对近年来处理过的非法开采、已关闭矿山,京沪高铁、京福高速及其他国道、省道等重要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与地下保安矿柱范围内等禁采区,实行重点监控。

三、专项行动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查处整改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区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同时组织矿山开展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采矿权人和独立选(洗)矿厂、建材矿产加工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情况,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及其他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于前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写“采矿权清理情况登记表”或“独立选(洗)矿厂清理情况登记表”、“建材矿产加工企业清理情况登记表”,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查处整改阶段。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区内的矿产开采、选(洗)矿、建材矿产加工企业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对自查报告和有关“登记表”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落实;对无证开采的,由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无证采矿情况调查表”。清理排查中凡发现有无证开采、超层越界、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有关图纸、资料必须经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区专项行动情况工作报告,要于前报区人民政府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届时,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将对各镇(街)清理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迎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活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列入各镇(街)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篇4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关于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3〕4号)和《四川省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精神,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资讯信息宣传造势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净化市场环境,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分3个阶段分步有序开展。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1日-9月10日)。

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方式对本次活动进行全面部署。

(二)全面实施阶段(9月11日-10月15日)。

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本次活动;及时进行检查督导整改和阶段性小结。

(三)梳理总结阶段(10月20日-10月31日)。

对本次活动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二、排查重点领域及内容

本次排查范围:XX市辖区内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传播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重点内容包括:

(一)以投资咨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典当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

(二)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内容的理财广告资讯信息;

(三)以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债券发行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承诺高息回报内容的投资广告资讯信息;

(四)以销售产品或电子商品、委托经营电子商铺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保本、无风险、回购、返租、转让内容的营销广告资讯信息;

(五)以销售房地产、产权式商铺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内容的地产广告资讯信息;

(六)以造林、种植、养殖、庄园开发、项目开发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固定回报、保本付息、集资或变相集资内容的招商广告资讯信息。

三、组织实施

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XX银监分局为成员单位,全力支持配合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市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设立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市处非领导小组组长陈捷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XX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总体指导和部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处非办(设在XX银监分局),负责日常统筹协调,并按要求负责有关材料、信息的组织,拟写上报活动总结等工作。各主要参与单位确定1名业务骨干作为办公室成员。

各区市县应按照要求,负责制定辖区内组织落实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重点与具体措施,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活动方案报处非办备案。

四、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理解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清醒认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危害性,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将此次活动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明确分工,注重配合。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是此次活动的主办单位,要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组织协调好各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市级各主要参与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及此次排查活动的内容,做好指导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对此次活动的全面指导;工商部门负责对广告发布环节的审查把关,对已发布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进行取缔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网络上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排查清理;市政府法制办、金融办、住建、农业、林业、城管执法、通信、银监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在排查清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篇5

从8月份开始,佛山照明频繁遭到监管部门调查。8月13日,公司董事长庄坚毅等高管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发出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

8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司涉嫌泄露信息对佛山照明发出关注函;9月1日,庄坚毅申请辞去董事长一职;9月3日,深交所再度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进一步核查涉嫌内幕交易情况;9月6日,庄坚毅卸任董事职务。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深交所了解到,市场从7月份开始炒作锂电池概念股,深交所一直严密监控各类概念炒作。“佛山照明也是锂电池概念股,可能是监管层密切关注的股票之一。”一位不具名的券商研究员告诉记者。

由于广州证监局拒绝透露正在立案调查的细节,目前还无法确定庄坚毅和邹建平被调查的具体原因。

上海律师宋一欣认为,很有可能是佛山照明的信息披露,引起监管层的关注,进而查出涉嫌内幕交易的问题。

投资频繁泄密

8月20日,佛山照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发出的第一份关注函,称“公司于8月18日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有部分内容,与8月13日开始在网上流传的关于公司‘将公告投资1亿元做锂电池项目’的传闻部份内容一致”。

关注函要求公司对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或泄露信息的情形进行核查。8月24日,佛山照明根据关注函要求开始停牌核查。

深交所函中所指的公告,是指佛山照明关于发起成立青海佛照锂电正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事。

佛山照明公告显示,该项目公司由佛山照明与合肥锂鑫能源材料公司、青海威力新能源材料公司、锂能源控股公司、江苏国港交通工程公司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佛山照明以现金出资2550万元。

该项目公司初期设计生产规模为2000吨/年,预计投资额1亿元,达产后再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扩大产能。

正是这段公告中披露的投资金额,与8月13日网络流传的投资内容相符合。深交所据此关注佛山照明可能涉嫌泄露信息,向公司发出关注函。

多份券商提供的研究报告指出,佛山照明最值得关注的业绩亮点在于,其正在打造一条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即碳酸锂材料-正极材料-锂电池-电动车总成的新能源车。

佛山照明8月18日的董事会公告中,披露了公司在打造以上产业链中多项具体投资计划。此时正值“锂电池”概念股受市场追捧,佛山照明A股股票从18日开始放量上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触及深交所设定的异动指标。

关键信息延迟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佛山照明A股连续上涨的三天内,媒体提前报道了另一项重大投资。

8月17日,佛山照明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授权经营班子与台湾必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必翔实业”)洽谈合作事宜,但当日晚间公告中并未披露具体合作细节。

直到8月20日,佛山照明才公告,“双方将联合其他投资方共同投资建立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生产企业,首期设计生产规模2000吨/年,最终生产规模1万吨/年以上,预计总投资约1亿元人民币。”

此外,双方的合作还包括共同投资建立锂动力电池生产企业,首期设计生产规模1亿安时/年,最终生产规模3万安时/年以上,预计总投资约2.5亿元;另一项投资为在佛山设立纯电动汽车生产基地,计划在年内完成生产20辆用于示范线路,2011年内达到300辆/年产能,2012年内达到2000辆/年产能。

这无疑是另一项重大利好消息。公告后,佛山照明A股连续两日涨停。

然而,在佛山照明正式公告披露前,这一重大利好消息早已见诸报端。

据记者了解,8月16日,广东省省长黄华华率领近千人的广东省经贸文化交流团前往台湾,开展为期一周的“台湾•广东周”活动,佛山照明也是随团企业之一。两岸多家媒体对这次活动进行了跟踪报道。

8月18日,在台湾举行的佛山台湾经贸会上,佛山照明代表与必翔实业签订合作意向书。当日及次日,两岸媒体对双方的合作协议都做了完整的报道,均早于佛山照明的公告时间。

“合同在18日就签订了,为什么要等到20号才公告出来?这也是明显的信息披露问题。”宋一欣表示。此外,记者还留意到,佛山照明在20日还同时了两则更正公告,分别是董事会公告中出现会议地点错误,以及监事会会议期次出错。

“内幕交易”细节曝光

9月15日,经深交所核查与公司自查后,佛山照明公布了核查结果,证实有交易对手方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告敏感期进行了股票交易。

核查出的第一个在敏感期进行交易的对象为方清,佛山照明公告中方清的身份为合肥锂鑫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记者从其他渠道查到,方清还担任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合肥国轩高科)总经理一职。

佛山照明在7月15日公告了两项投资,分别是《关于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意向进展情况公告》和《关于正式收购合肥国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20%股权投资的公告》。记者查阅了国内券商针对这两个项目的研究报告,均解读为利好消息,给予了买入评级。

作为合肥国轩高科的总经理,方清在7月12日与7月13日敏感期内买入了佛山照明A股2万股,并于7月27日卖出1万股,期间获利10150元。

针对这一买卖情况,方清声称:“以上股票交易属于正常交易行为,绝无知情任何内幕信息”。颇为蹊跷的是,作为交易对手方的合肥国轩两家公司,并未将方清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另一名被核查出来的交易对手方人员为霍广。霍广的身份为青海威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青海威力”)的法人代表。

佛山照明在8月18日公告了投资成立青海佛照锂电正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锂电正极材料项目”)一事,青海威力为联合发起投资公司之一。佛山照明在核查材料中认定霍广为8月18日公告项目的内幕知情人。

3月20日,佛山照明曾公告拟购买从事锂电池业务的合肥国轩高科股权。霍广在公告前于3月8日~15日期间累计买入佛山照明A股174300股,买入均价为11.81元;公告披露后,霍广在4月12~16日期间累计卖出123300股,卖出均价为14.05元,期间获利276192元。

在上述方清股票交易的敏感期,霍广也有交易记录。在7月15日公告之前,霍广及其直系亲属账户在6月2日至7月6日期间共累计买入103400股,均价12.93元,期间于6月10日卖出1400股,卖出价为14.27元;此后又在公告后卖出102000股,期间获利16768元。

对于在敏感期进行股票交易的事实,方清和霍广均认为是正常的股票交易,并非内幕交易。佛山照明说,“在与霍广的谈话中发现,霍广并不了解什么叫敏感期”。

篇6

一、基本情况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确定。

二、审计目的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在行政事业单位以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

三、审计范围

(一)被审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

1、20*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二)审计资料范围

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各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各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

4、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文件规定编制的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溢的相关证明材料。

5、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汇总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位申报的损溢及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资产清查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与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固定联系人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定期沟通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具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将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各参审所(审计小组)目前的工作进度,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资产清查部门协调的事项。

如遇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可随时召集会议。

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

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各项目小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总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财政部门提交。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

1、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咨询和指导;

2、按照资产清查部门制订的总体审计方案完成专项审计工作;

3、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事务所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有关资料;

4、完成资产清查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审计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范性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2、组织资产清查的组织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

七、审计方法

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

1、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主要进行函证,对于银行存款及借款要求全部进行函证。

2、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

3、资产损溢主要进行检查、复核、鉴证、盘点等,对资产损溢要求一笔一审。

八、重点审计领域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

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及现金倒轧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对单项备用金余额较大的,应由持备用金的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2)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情况。检查各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银行存款金额。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外汇市场汇价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a.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b.定期存款应当索取银行定期存款单予以检查,并取得复印件;

c.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如询证函回函、对账单等;

d.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e.银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2、应收款项(暂付款)应收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1)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暂付款)时,索取各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中介机构要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2)索取各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3)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

3、对外投资

(1)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基金进行清查,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对其他单位投资的清查,索取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

(3)对已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法人主体,需单独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并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4、存货(库存材料)

存货的清查范围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1)要求各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可以进行实地盘点或向对方单位实施询证,并查明未收回原因,检查各单位催收情况及是否按规定作价转让;

(3)代保管物资要各单位提供代保管单位确认的清查明细表;

(4)重点核实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

5、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要求各单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清查,原则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1)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2)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6)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图书等,如果被资产清查单位无法列示明细金额的,按加总数量清查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注明总数量。

(二)负债类

负债的清查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以及账外负债,要求核查负债的性质、种类、金额和合法性。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本次清查资产损溢处理。

1、借入款项

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借入款项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单位发函询证;索取相关借款协议或财政部门、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核实借款数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测算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充分,有无欠息与逾期未还情况,如有欠息是否已足额预提。

2、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如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规定上缴预算的款项。应缴预算款清查时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财政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有无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的现象。

3、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列示明细。核点同“应缴预算款”。

4、应付款项(暂存款)

应付款项(暂存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应按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列示明细;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核实金额和性质。重点关注是否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款项列入暂存款项,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结算的情况。

5、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种类列示明细;查阅相关纳税认定、纳税通知、纳税优惠等文件;核对有关会计期间完税证明,对期末未交税金余额复核其是否正确,列示是否允当;关注是否存在税收罚款的情况。

(三)收支类

收支类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资产清查期间的收支数额是否真实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情况,对重大跨期现象予以调整。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资金往来

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单位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要做到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单位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资产清查损溢申报。但为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控制单位的“家底”,如实反映单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作为资产清查损溢:

(1)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3)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2、资产损溢

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溢,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确认;

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3、文物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收藏的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对文物原则上只登记实物量。一些有价文物可以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89)文物计字第877号文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办理:“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估价的都要估价入账;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估价入账”。

4、或有事项

审阅对外借款合同、协议等,以发现对内或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编制情况说明。

九、审计关注的重点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审计质量,确定本次资产清查的审计重点如下:

1、按申报金额排序,重点关注盘盈及报损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项目

资产清查的重点应放在单笔报损金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报损项目上。具体操作时可先对各单位通过初步自行清查提出的拟申报盘盈及报损清单中按金额及证据情况分为abc三类,a类是金额较大、影响较大或比较特殊可能需个案沟通处理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重点关注,督促各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取证,收集材料,并积极与资产清查部门沟通;c类是金额不大或性质不重要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可予以适当关注;b类是界于a类与c类之间的项目,予以一般关注。

2、保证时间进度

会计师事务所按资产清查时间进度和审计内容制定审计计划,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按期完成。

3、其他关注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关注已交付使用但长时间未转固的基建工程、以及已报废、毁损或丢失未销账的固定资产情况,同时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情况进行必要关注。

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为了控制审计风险,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质量,资产清查部门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下发审计工作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

2、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总体进度,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就审计工作进度、重大事项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沟通。

3、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汇报机制,资产清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一些资产损溢,与规定的标准不相符的,要及时将问题反馈、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人员意见不一致的重大损溢申报;

(2)难以评估确定价值的资产;

(3)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等问题;

(4)与资产清查部门要求报告不一致的事项;

(5)任何影响资产清查报告期限的事项;

(6)其他重大问题。

4、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要求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未申报任何清查损溢,参审所仍应按要求出具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等上报资料及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包括纸版、电子版和报表数据库)。报送的资料要求签章齐全、装订成册,索引号、页码标示规范、清晰。

5、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必须有相当的审计经验,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熟悉资产清查政策,能充分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负责审计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及时报给同级财政部门。

十一、审计费用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厅统一支付。

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

中介机构审核鉴证

1、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有资产损益的单位出具《资产清查事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内容及要求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的情形

1、单位虽然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财款和不良投资损失;

3、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在行程(如适用)的报废、损毁;

4、单位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单位各项资金挂帐损失。

(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应实施的必要程序

1、督促和协助单位及时取得相关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在单位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资金挂帐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单位单位提供相关损失的内部证据;

3、社会中介机构赴二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4、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的发生事实和可能进行鉴证;

5、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单位相关损失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

6、对收集的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

7、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应符合的要求

1、对于单位的相关损失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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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8日,是唐山市外环路正式通车5周年的日子。几乎与此同时,一封关于唐山市外环路拆迁过程中巨额国家资金被骗取、而诈骗人至今逍遥法外的举报信,寄往最高人民检察院。这封举报信揭开了已经尘封两年多,被唐山市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事实成立却“不起诉”的蹊跷诈骗案的内幕。

来自两个政府部门的举报

唐山市城市外环建设工程是唐山有史以来建设规模最大、投资最多、施工难度最大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该市的重点工程,2005年,唐山市政府就专门成立了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唐山市交通局成立的唐山市城市外环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唐山外环项目办”)负责组织实施,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唐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拆迁,项目所需各款项(包括拆迁补偿款)均从财政资金拨付。

2006年6月,外环征地拆迁涉及到唐山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汽贸公司”)所属的位于唐山市丰润区的3个汽车4S店和1个汽车销售展厅,分别名为佳浩公司(福特4S店)、四通公司、汇通公司、昌铃公司。

当时负责外环路拆迁的一位工作人员回忆,在与四通汽贸公司协商过程中,唐山市交通局委托唐山市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两家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然而因四通汽贸公司对评估价格不予认可,未出正式评估报告而搁置。

奇怪的是,在当年11月份召开的外环路拆迁协调会上,有关领导突然宣布唐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撤出,由丰润区交通局负责拆迁协调工作。

2006年12月,四通汽贸公司声称,已经委托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等两家评估机构对佳浩公司的机器设备、房产进行评估,资产价值共计3830万余元。其中机器设备1407万余元。

2007年1月12日,四通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与唐山外环项目办签订了《唐山市城市外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唐山外环项目办就佳浩公司的拆迁给予四通汽贸公司房屋、附属物、机械设备等补偿款共计3830万余元。随后,唐山外环项目办将上述补偿款全部汇入王琳指定的账户内。随后,唐山外环项目办就其他3个公司的拆迁又预付四通汽贸公司拆迁补偿款3000万元。

一个福特4S店的拆迁补偿款高达3800多万元,这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上述负责外环路拆迁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当时“对衡信公司为四通汽贸公司出具的机械设备及地下管网的评估结果不认可,认为评估的价格偏高”。

有汽车销售业界人士称,全国的福特4S店都是统一规划的,店内的设备是统一配送的,数量多少、用什么牌子都有严格的规定。佳浩公司得到的补偿远远超出一个福特4S店的价值。

四通汽贸公司的拆迁补偿数额遭到质疑的同时,2007年5月29日,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突然向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和唐山市交通局同时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称针对佳浩公司的编号为“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不是由其出具的。

接到这封书面材料后,200年7月21日,唐山市交通局向唐山市公安局提交了一封举报信。称四通汽贸公司“涉嫌伪造虚假设备评估报告,诈骗城市外环建设拆迁补偿款6830万余元”,请求唐山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并对四通汽贸公司采取有关侦查措施,以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城市外环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与此同时,唐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也接到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书面报案材料,“要求安排有关部门对四通汽贸公司虚假评估报告进行核实,并安排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评估报告重大诈骗事件”。

两个政府部门的举报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唐山市公安局遂即对“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上的名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同一,“上述评估报告系伪造。”

虚假评估报告背后的诈骗大案

2007年8月17日,唐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四通汽贸公司立案侦查。

很快,一个叫付国清的人进入警方的视线。2007年8月14日,唐山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付国清刑事拘留。归案后,付国清交代了这份虚高的评估报告的出炉过程。

付国清原是唐山市晨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付国清结识了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总经理王国栓等人,并与衡信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付国清以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名义对外作评估业务,由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提供公章、法人章、评估师章和所需的公司材料,付将所得评估费的30%交给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

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付国清认识了四通汽贸公司总经理王文笛。在得知四通汽贸公司下属4个公司正在准备进行拆迁前的资产评估时,他表示愿承担这几个公司的评估业务,并取得了王文笛的信任。

付国清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供述,他在给佳浩公司作评估时手里只有多余的盖有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公章的报告纸,没有盖好法定代表人公章、资产评估师方章的报告纸。“如果去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要盖好印章的报告纸一是太麻烦,二是怕将来收费后该公司提成一部分,就私刻了法定代表人公章和王国栓等资产评估师方童。”

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显示,付国清在进行评估时,并没有到佳浩公司盘点、清查机器设备,而只是依照王文笛提供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以下简称“评估明细表”)和询价单就评估出佳浩公司机器设备资产评估价值为1407万余元。

付国清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也主动承认,他在“在外网工程评估过程中,没有任何依据和资料,仅仅根据佳浩公司的要求就增加了300万元的评估额”。

随着调查的深入,王文笛、王琳以及佳浩公司经理李明等人先后被警方拘捕。王文笛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勾勒出他们“在机器设备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以隐瞒真相、虚报机器设备数量的方法,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整个过程。

2006年12月中旬,王文笛曾联系了唐山市中元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元评估事务所”)对佳浩公司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中元评估事务所按照成本法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08万余元,对这一评估结果,王琳和王文笛表示不满,并要求提高评估价值。

随后,中元评估事务所又以收益法重新进行了评估,此次评估后,评估价值上升至1246万余元,但王琳和王文笛对此评估结果仍不满意。

为了得到更多政府拆迁补偿款。2006年12月底,王文笛指使李明制作评估明细表,并称“把价格作得越高越好”。就此事他曾向王琳作了汇报,王琳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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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经济户口“岗区责任制”、做好监管模式深化工作要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和扬州局经济户口考核细则及邮工商()60号下发的经济户口管理《六项制度》的要求,深化全系统监管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确保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按照基层工商分局实行定岗位、定人员、定区域、定责任、定奖励,执行严格考核的“五定一考核”办法,明确分局岗区的划分、岗区责任人工作职责、考核及奖惩,做到“五了解、十到位”,贯彻我局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行经济户口岗区责任制实施意见》,将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到人,力争使我局的经济户口管理工作再创新的经验。

二、抓监管“五大”检查,做好市场主体安全工作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经济户口管理,关健是经济户口管理的综合、定期、专项、重点和无照“五大检查”,必须完善监管措施,以人为本,抓好监管职能与二版软件的结合,切实做好市场主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记录工作,保证企业信息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在日常巡查中突出“五个重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重热点行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案后回查和警示记录;对涉及13个重点行业、热点行业的各类主体监管一年不少于两次实地检查,落实安全职责、监管重点和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重热点行业主体的安全档案。在检查中应做到“十要”。即:“检查要全方位,应查要不留死角,必查要完整,抽查要重点,专项检查项目要清楚,是否违法填写要准确,轻微违法整改要限期,责令回查要到位,巡查表检查要真实,录入要准确。”通过抓好重点主体和热点行业的检查,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对安全生产管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抓无照经营取缔工作,做好个私经济发展无照经营是当前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十分突出的问题,年要继续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力度。一是加强对查处取缔无照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逐步建立由各乡镇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由一个部门的行为转变为多部门的共同行为,进而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由突击行为发展为长效规范管理行为,努力将无照率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二是查处取缔从事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涉及安全的重点行业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切实落实责任,确保监管到位。三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户要及时引导其办照,对因前置手续审批问题产生的无照经营问题,各分局要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汇报,依法进行查处,问题仍未解决的,由分局将其情况书面报市局,市局将分局检查出来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向市政府汇报,并报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力争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要把查处无照同引导私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各工商分局要根据各地情况,在经济较发达地区,重点引导私营企业在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科技含量、增强品牌效应等方面下功夫,努力把个体私营经济做大、做强、做响,逐步培育发展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经济发展状况一般或相对落后的地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重点是通过帮扶和引导,做到数量和质量并重、城市和乡镇并举,形成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态势。同时还要发挥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引导个体私营经济面向市场,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业、运输业、建筑业等。

四、抓个体验照和企业年检,做好“亮照工程”工作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个体验照和企业年检,严把前置审批手续年检审查关,提高依法履职的意识,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前置许可手续的审查,加强对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的审查和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统一性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体和企业坚决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处理,不得变通过关,确保监管职责到位。随着今年企业年检职能的下放,各分局要以此为契机,结合今年企业年检新的特点,落实年检工作流程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年检受理微机录入先查询、年检信息同步录入、年检资料到期归档。年检结束后各工商分局通过年检验照,已进一步了摸清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这时要大力开展“亮照工程”,一方面深入开展证照规范化管理达标示范街(镇)活动,另一方面对个体工商户、企业强化证照管理,做到经营必须有照,有照必须亮照,通过多种措施和手段增强市场主体持照、亮照的意识,对不亮照要依法给予处罚。7月和9月份市局将分别组织开展年检工作质量、亮照管理互查,真正做到“有照与前置许可手续一致,亮照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每次互查后,并将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五、抓正常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做好后延监管工作年依据法规和上级局的要求,市局对年未年检的企业制定统一简便易行的各类市场主体退出操作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动态管理制度,畅通退出渠道,及时清理名存实亡的各类市场主体。对市场主体退出后要建立督查机制,健全后延监管措施。各分局要积极探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后延监管工作,一是利用年检切实做好企业数据库的清理工作,对发现的注销数据,年检经办人员要及时负责地将辖区内注销数据与保证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一致性,提高数据准确率。二是采取案后回查措施,重点检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是否进行清算,是否办理注销登记;三是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四是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五是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规规定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警示限制,做好后延监管工作。

六、抓商标注册,做好创牌工作、积极加强商标注册的宣传引导,促进我市注册商标总量的迅速提升。

商标注册是商标创牌的基础。年商标注册工作一是要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申请注册并使用商标,逐步从借“牌”生产转向自主品牌经营,对有条件的生产型、实业型私营企业,指导其走品牌发展之路,引导其熟练运用商标战略做大做强、做出品牌。二是要大力鼓励发展服务商标注册,引导餐饮、沐浴休闲以及其他具有较强地方特色的服务型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特别引导好老字号服务企业通过商标注册保护自身字号这一无形资产,通过商标战略运作树立企业信誉,扩大企业影响力。三是要对我市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引导其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积极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继续推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让政府以及广大投资者充分认识到商标创牌的积极意义。

注册商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商标的社会知名度,从而为本企业获得更丰厚的利润回报。年,一是要积极支持企业争创省、扬州市着、知名商标,直至中国驰名商标。对参与申报认定的企业主动予以指导,帮助企业准备资料。二是尤其要积极支持我市更多企业参与知名商标的申报认定,引导、鼓励他们先走上创牌之路,再逐步发展壮大。要重点培植农产品知名商标、老字号知名服务商标和私营企业争创知名商标,大力提高老字号、农副产品和私营企业知名商标的比例。三是要积极构建创牌梯队。进一步细化争创品牌企业的发展规划,排出一批基本具备条件、发展后劲足、前景好的企业,分层次抓好培育发展工作,建立扩大争创品牌企业的后备队伍。各分局要积极引导企业创牌,促进我市确保着名、知名商标申报数在去年的基础上增长。

同时,要继续做好品牌兴农推动工作,积极发挥工商作为商标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选择农业产业化龙头或骨干企业,以商标为纽带,实施“主导产业+优势品牌”战略,倡导“公司+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模式,实行“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生产、统一品牌、统一上市”的策略,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一是重点围绕优质稻米、特色水产、优良家禽、特色蔬菜等尽快形成一批具有地域特产、竞争力较强、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农副产品企业商标。二是积极帮助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与培育工作,对已申报注册的证明商标,要积极加强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联系和沟通,力争年内完成注册工作。

七、抓商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三牌”检查工作品牌商标贴牌、商标印制以及品牌专卖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关口。年,要把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为构建和谐商标品牌市场的重要一环抓。一是要开展好贴牌加工企业、商标印制企业和专卖店(场)专项执法检查,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全市定牌加工企业、商标印制企业和专卖店(场)专项检查,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要将我市现有的着、知名商标企业列入重点保护范围,发挥“华东六省一市”和“淮海经济区”商标保护协作网的作用,与企业联手协作,开展跨区域的打假行动,依法对品牌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为品牌企业的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要指导企业加强商标的自我保护,逐步建立和完善商标信息网络,增强市场预警功能,不断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四是要进一步强化部门保护协作机制,一方面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另一方面发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八、抓日常广告监测,做好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做好利用新闻媒体的广告监测工作,努力净化广告主流媒介市场秩序。

年,我们要继续按照扬州局及我局《广告监测制度》的要求抓好广告监测工作。一是开展日常监测,依据监测情况形成《广告监测情况通报》,及时向电台、电视台、报社等相关广告者通报监测对象的违法率、违法量、主要违法表现等;二是迎接并配合扬州局开展1-2次的集中广告监测和互查活动;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监测结果,严肃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广告违法案件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加强管理。

以查处医疗美容等违法广告整治为重点,促进广告市场长效化管理。

一是根据省市局工作意见精神,对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利用新闻媒体的虚假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房地产和致富信息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并适时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联手开展行动,整治我市的医疗、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重点加强对国庆、中秋、元旦等节日期间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及宣传疗效的保健食品广告,与其他职能部门一起共同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同时,加强房地产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监管,重点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检查,及治理房地产企业投资增值、回报率等违法宣传。二是加强广告审查员培训,提高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和自律水平,促进其能够依法广告,巩固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管理体系。三是根据扬州局意见精神,在全市逐步实施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将媒体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情况、媒体广告的违法率、违法量、虚假广告及其他严重违法广告的数量等列为广告信用指数评价指标,对媒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四是加强户外广告监管,严格把关,凡广告未经登记和未标明广告登记号以及内容违法的,要严肃查处。五是继续加强和完善广告协会建设,交流各广告经营单位经营情况,通报主要违法事实、违法量和违法率,尤其是发挥好协会的“三自”作用,共同维护和促进我市广告经营市场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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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党组织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镇人民政府机关、各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以上机构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县属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是县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县属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县属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统计,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组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对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九)向县政府、县财政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报损、报废、担保等事项的报告、送审工作;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县国资办和县财政局的监督,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章制度;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行政事业单位可将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并将购置审批表及采购情况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本单位自用、对外出租、出借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还包括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方式。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中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保管、使用等日常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并加强对本单位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拟对外出租、出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事先报县国资办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办经济实体的,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办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县国资办会同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严格处置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办按规定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严禁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与置换必须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与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或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数量较多的,必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含车辆)的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1万元,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并报主管部门、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备案;

(二)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1万元(含1万元),低于2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县国资办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逐级上报,经县国资办、县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四)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1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备案;分类损失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经县国资办、县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编制成册,报送县国资办审核后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

(五)确定涉讼的资产;

(六)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涉及的资产;

(七)合并、分立、清算的资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单位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县国资办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凡需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须报县国资办进行评估前的核准和评估报告的备案。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接受资产评估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县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或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进行重大改革或改制的;

(六)县国资办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县国资办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县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三十九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与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国资办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当事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国资办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派专人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季向县国资办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实行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国资)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县国资办、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县国资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国有资产造成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的;

(五)提供虚假资产统计报告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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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役目标

按照省、市、区政府开展消防安全“五大”活动的部署,推动各村(居)、企业单位前阶段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基础上,深入排查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整治火灾隐患,以降低火灾总量、减少火灾亡人数量、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杜绝发生重特大火灾,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火灾稳中有降,为镇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灾加强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的组织领导,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镇“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指挥部,由镇政府副镇长任指挥长,派出所副所长、安办主任任副指挥长、成员由镇政府办、派出所、纪委监察、安办、企业办、工商所、城建办、供电所等分管领导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安办,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清剿火患”战役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安办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派出所、纪委监察、安办、宣传办、城建办、企业办、工商所、供电所等部门参加。

同时,为了促进“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的开展,指挥部下设3个组,由1个综合组、1个检查组、1个督查组。其中:综合组负责战役具体方案的制定、进度安排、信息汇部、战报编辑、联络协调区直有关部门等工作,由镇安办负责;检查组负责各村(居)(共计31个村(居))被检查村(居)应主动配合检查组检查工作;由同志负责督查组负责督促整治工作的落实,由纪委领导任组长,并配备监察、效能办工作人员参加。

各村(居)、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办事机构,抽调专门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把“清剿火患”工作责任落实到村(居)、村(居)和公安派出所,并认真组织、推动、落实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内的“清剿火患”工作。

三、清剿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对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二)各类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作为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铁皮房。全面排查社区、乡村的小旅馆(房间数在50间以下)、小餐馆(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小洗浴、美容美发店(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小生产加工作坊(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商店,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作为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铁皮房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合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三合一”隐患。

(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四)其他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和行业。要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木屋毗连区等重点区域,以及电子、制衣、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的生产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行为纳入“清剿火患”战役范围。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确定重点区域和行业进行集中整治,着力消除影响本地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9日至10月13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召开全镇动员部署。各村(居)及有关部门动员部署,成立相应组织,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宣传部门联系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举报内容、举报方式,并设立奖励资金,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

(二)逢查整改阶段(10月14日至10月21日)。各村(居)、企业单位,公安派出所召集对已经明确的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业主发放“清剿火患”战役单位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附件1),各村(居)对本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由各村(居)建立排查台帐(附件2),各村(居)收集形成村(居)台账,并发放“清剿火患”战役单位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督促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同时收集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所有消防审批手续复印件。

(三)“清剿火患”阶段(10月22日至2月6日)。以1个检查组为主,各村(居)、派出所配合检查组按照此次“清剿火患”战役的范围和重点内容,进行按村(居)划分逐家检查整治到位,并填写好“清剿火患”战役检查表(附件3)。同时,督查组要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村(居)要在前阶段“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清剿火患”战役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明确每个检查组每天的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做到不漏一个村(居)、不漏一个自然村庄、不漏一个单位场所。对前阶段已经排查过单位和场所的要开展“回头看”。要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战役工作阶段性目标,年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应分别至少完成35%、70%、90%的村(居)、行政村为单元填写“清剿火患”战役检查单位台账表(附件4)。

(四)总结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月20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召集各村(居)、各部门及时对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同时对全镇战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五、工作原则、措施和要求

(一)工作原则

“清剿火患”战役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属地为主的工作责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采取自查自纠、依法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各村(居)为排查具体工作单位,开展网格化排查,并会同检查组开展拉网式检查。

(二)工作措施

1、坚持政府主导,实行部门联动。镇政府各职能部门、村(居)、企业单位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组成检查组,深入排查火灾隐患。要建立领导分片包干制度,实行逐级排查清剿火患工作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政[]1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政综[]107号)的规定,依法对负有行业管职责和监管对象进行排查整治。

2、实行网格化排查,拉网式检查,建立健全档案。要以村(居)为基本单元划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每个网格内各“清剿”的范围和重点要明确责任、任务,落实排查检查人员,排查检查进度,检查严格按检查流程(附件5)开展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附件6),整改通知书(附件7),复查意见书(附件8),排查检查的村(居)、单位场所,要建立工作档案,做到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楚。

3、严格执法,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村(居)、企业单位和2个检查组对排查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决不姑息迁就。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法规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对阻碍执行公务与暴力抗法的,对擅自拆封或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提请镇政府挂牌督办。

4、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举报隐患。指挥部、宣传部门、各村(居)宣传办、派出所要利用主流媒体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清剿火患”战役期间每周都要有跟踪报道排查整治、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的宣传。镇政府及时“清剿火患”战役战况,形成强大声势和浓厚的舆论氛围。宣传部门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告举报内容、举报方式,并设立奖励资金,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镇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要在年10月20日前完成。举报箱设镇安办门口。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清剿火患”战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级领导同志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再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开展针对性的战役行动,不断掀起“清剿火患”战役高潮。

2、落实责任,注重实效。“清剿火患”战役由指挥部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镇包村领导负责对所包的本辖区内负责检查,镇政府及公安派出所开展排查,同时积极配合检查组,逐个村居拉网过滤,不留死角,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需追究治安责任。拘留责任人员,取缔、吊销执照,关闭停业的,由检查组或提交指挥部协调执行。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

3、建立制度,落实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清剿火患”战役的工作投入,在人员、经费、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清剿火患”战役期间,要建立三项工作制度:一要建立奖惩制度。要对“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实施严格奖惩制度。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重点整治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排查整治走过场,发生影响较大以上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整治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对相关人员严肃追究法律及行政责任。二要建立“清剿火患”战役联络员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定集中整治联络员,实现两级和部门之间的联系畅通、快捷(各村居、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员名单于10月13日前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指挥部)。三要建立“清剿火患”战役信息交流制度。要编写整治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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