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到期后继续履行合同,合同自动续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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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到期后继续履行合同,合同自动续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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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但双方都继续履行的现象非常常见,通常继续履行合同被视为形成了新的事实合同,而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就会比较麻烦。为了避免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发生纠纷不好处理,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双方仍在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这一约定的效力值得商榷。  

  合同到期后自动续期在租赁和劳动合同中较多,如:“在租赁合同中,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到期不续签但继续租用,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劳动合同中,不少单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一方继续在另一方工作,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劳动合同期限续延。”这两类合同该约定较为常见,故法律规定已明确,争议处理有法可依。但其他类型的合同中也越来越常见,合同双方为了避免多次签合同,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一款为:“合同期满双方仍在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避免了重复签合同,没有发生纠纷,双方都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没有任何异议,一旦发生纠纷,毕竟未重新签订合同,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就会发生一些争议和分歧。

有人认为,合同期满继续履行,合同仍有效,形成了无限期合同,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对继续履行提出异议或者停止履行,合同效力才终止;有人认为,合同期满继续履行,本合同仍有效属于对合同的变更,但可参照之前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有人认为,合同期满继续履行,因双方未重新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可参照之前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也有人认为这种约定无效,视为双方之间是事实合同关系,不能参照之前的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而也有人认为,即使没有约定自动续期,合同期限届满后,一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认可并受领的,视为双方认可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此时虽不能认为合同已自动续期,但合同履行义务一方也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主张相应权利。

  本人认为,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形下约定“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合同自动续期”,合同到期后,双方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该约定应为有效,如发生纠纷,可以适用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约定,毕竟,合同到期后,双方仍然在按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未改变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该约定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如权利义务再加以权衡和自由裁量不便于解决纠纷,该约定有效有利于解决合同双方的纠纷。但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想要续约,重新签订合同更加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约定“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合同自动续期”虽有效,但不提倡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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