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为科普 ▏企业具备什么条件会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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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为科普 ▏企业具备什么条件会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2023-04-13 21: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⑥ 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04、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① 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

② 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

③ 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0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排污单位:

①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② 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③ 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

06、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① 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

② 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

③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④ 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

⑤ 矿产资源(除铀、钍矿外)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

07、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办法》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提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对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进行调整,并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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