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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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Y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服务青年全面发展,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和谐社会建设; (二)建立健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 (三)培养青年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促进青年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组织青年围绕扶贫、环保、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应急救援、大型赛会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五)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六)依法依规开展海外志愿服务活动,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团体加强交流; (七)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有志向推动青年志愿者事业发展的中国公民,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热爱青年志愿者事业,积极为青年志愿者事业作贡献;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本会的决策和各项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5至11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工作; (七)监督本会对外交流工作: (八)其它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以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青年志愿者誓词和标志 第五十三条 本会推广注册志愿者制度。青年志愿者组织在注册、开展活动时可组织青年志愿者进行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成为一名光荣的青年志愿者,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弘扬先进文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青年志愿者标志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同时也是英文“青年”第一个字母Y;图案中央既是手,也是鸽子的造型。标志寓意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份爱心,伸出友爱之手,以新时代的精神风貌,面向世界,走向未来,表现青年志愿者“热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的主题。 第五十五条 本会确定每年的3月5日为青年志愿者服务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0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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