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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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7-01 02: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590222J)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投向纾困用途的资金未达到规定比例,前述情况不符合《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中证协发〔2022〕114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经营不够谨慎勤勉,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2018年《私募资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以下简称2023年《私募资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对交易对手方尽职调查不充分,你公司在为个别客户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过程中,存在未对交易对手方进行审慎调查的情况。前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8年《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和2023年《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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