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瘦肉精事件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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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瘦肉精事件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

2023-09-21 15: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双汇”瘦肉精事件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俞智渊律师

 

根据媒体报道,2011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上市公司双汇发展被曝光出在猪肉产品中使用瘦肉精的问题,导致该公司当天宣布停牌。近年来食品安全新闻屡见不鲜,本文拟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作一些探讨。

社会责任。”虽然这两个条文看上去没有设定什么具体的法律后果,但从级别较高的法律层面上确定公司的社会责任,还是有积极的意义,比如为今后的具体立法设定上位法的法律依据。从中可获得较多的信息:首先,社会责任条款要求公司遵守两种道德规范: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一般情况下,用法律来规定道德内容是一种荒唐无稽的现象,甚至会削弱法律的权威,但是对于公司法来说,由于公司作为控制一定(甚至大部分)社会经济资源的主要市场主体,其行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全面、广泛的,而且公司在市场经济中行使经营权具有相当的自由度,不可能做到全方位监管,因此对于公司附加特别的道德规制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但是光凭这样一个条款,法律仍然显得没有“牙齿”。其次,政府监督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而目前我国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方面,对政府监督的欠缺比较严重。再次,公众监督需要有宽裕的空间来实现,我们作为公众有哪些办法监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这不能依靠口号式的法律语言,而要有配套实施细则。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是道义上的责任,而应是一种可以具体追求的法律责任。笔者暂归纳以下几点可资完善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领域: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案件中的个人责任。虽然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是公司本身,但是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是,董事、高管等对公司外部责任所负担的勤勉、谨慎义务逐渐加重,董事不再单纯地对公司所有人(股东)负责,而是要进一步对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乃至消费者负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对董事、高管在公司增资过程中股东的出资义务附加了督促责任,就是这种发展的一个表现。从公司治理上看,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理念逐步演化为董事会中心主义是一种趋势,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监督的权限日增,就伴随着责任义务的扩大。况且,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和明显违法行为,对上市公司商誉和股东的利益很容易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对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社会责任案件中是否应承担责任、前提条件如何设定、责任程度的把握等,应当是立法者考虑的问题之一。

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出现诸如双汇这样的事件,政府监管部门应依何种程序及时介入,应有更明确的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各派出机构应发挥监管“前沿”的优势,加大对上市公司行为风险的监控力度,对于可能对市场及社会稳定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应按照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主动联系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研究制订紧急事态处置预案,同时,敦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忠实履行职务,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规定尚嫌隔靴搔痒。虽然食品安全法对监管和法律责任有所规定,但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看,如果引起公司社会责任的事件对上市公司商誉、股东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容易造成大的损害,则证券监管部门也应有具体的监管程序。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特别制度。在引发公司社会责任的案件中,如果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没有建立,则上述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难免形同虚设。既然公司法有这样的条款,应当设置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比如,设立公司社会责任基金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认定程序,确定须承担一定程度社会责任的公司,应缴纳一定数额金钱予基金,用于特殊情况下的消费者保护,比如毒奶粉受害儿童等。

对于公司本身来说,应当反向思考一下,社会责任并不必然对公司有害。制定良好的社会责任政策,是对公司形象的一次有力宣传。这也是为什么有些有远见的公司会十分重视其社会责任政策的设计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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