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改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医药分开策略及效果的系统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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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改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医药分开策略及效果的系统综述

2024-07-13 20: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1 纳入文献基本情况

共检索1 172条记录,按照筛选标准,最终纳入35篇文献。其中,21篇为具体措施策略描述,14篇为政策评价;32篇文献研究,3篇现场调查;按第一作者信息分类,公立医院14篇,中国政府部门9篇,高校和科研机构9篇,行业协会2篇,世界银行1篇;按研究者所在地区划分,东部28篇,中部5篇,西部2篇(表1)。

表1表1(Table 1)表1 纳入文献基本情况 文献属性数量构成比(%) 研究者所在机构 公立医院1440.00 政府部门925.71 高校/科研机构925.71 行业协会25.71 世界银行12.86 研究所在地区 东部2880.00 中部514.29 西部25.71 研究类型 文献研究3291.43 调查研究38.57 研究对象 北京720.00 深圳514.29 上海25.71 芜湖25.71 文献类型 期刊3188.57 学位论文38.57 公开报告12.86 表1 纳入文献基本情况 2.2 医药分开实施策略

至2013年,医药分开的试点城市已经增至17个,但仅就纳入文献来看,2009—2013年3月,公立医院医药分开已实施并受到研究者重点关注的地区为北京、上海、芜湖和深圳。

改革涉及芜湖8家市直属公立医院及部分县级医院,北京5家试点医院(友谊医院、朝阳医院、天坛医院、积水潭医院、同仁医院),深圳全部市属公立医院,上海4家试点医院(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市六医院东院)。

2.2.1 筹资

筹资方面,改革期间各地均不同程度上调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增加的部分主要由政府和单位支付,尽量不提高个人支付水平。主要有两种策略:一是不加重个人缴费负担,提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实施城市为北京、上海、深圳;二是不加重个人缴费负担,提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增设药事增值服务费即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中标企业每年上缴10%~20%的年利润作为药事增值服务费[2],实施城市为芜湖。

2.2.2 支付

支付可分为补偿(外部支付)和薪酬(内部支付)。补偿关注外部支付主体(可以是政府、保险、个人中的一个或多个)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支付方式和水平,而薪酬关注医疗服务提供方内部的医院对医生工资的支付方式。现仅针对补偿(外部支付)方面,在“总量不变,结构调整”的思路下调整补偿渠道、主体、方式。渠道由三渠道变为“财政补助与医疗服务收费”两渠道;主体明确为政府、医保;政府以对医院整体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绩效考核的方式补偿医院,医保则在总额预付制基础上,各地采取不同付费方式补偿医院。具体有两种策略:

一是“一升,两降,一增,一兜底”,在深圳、上海、芜湖三市实施,即取消药品加成,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和部分检查费用,新增药事服务费,若出现合理政策性亏损,则由政府兜底,医保则在总额预付制基础上,探索按病种、按项目等付费方式。[2,3,4]二是“一升,一降,一兜底”,在北京实施,即取消药品加成后,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部分试点医院降低检查和器材费用,政府投入到位的情况下,若存在合理政策性亏损,则由政府兜底,医保则在总额预付制基础上,探索按病例组合调整的住院人次(DRG)的付费方式。[5]

2.2.3 组织

组织方面是使改革措施得以落实的关键,它是指卫生系统各要素的数量、结构和权利分配,主要有三种策略:

一是资源整合。上海成立医院联合体、芜湖成立医疗集团实现资源整合,同时实施法人治理结构的医院内部管理改革。[2,3]

二是引入竞争者,权利下放。深圳在进行区域卫生规划后,引进民间资本兴建医院,同时鼓励药品流通企业与医院药房相竞争;市卫生行政部门放权,成立公立医院理事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公立医管中心,对公立医院实行合约管理,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营造并维护公立和私立医院等良好的行业环境。[6,7]

三是权利分割。北京暂未对试点的公立医院进行资源整合,而是成立与卫生局平行的医院管理局以政府出资人代表的角色,对公立医院实施人、财、物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进行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成立院外理事会。

2.2.4 规制

规制是指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改变人们行为,就卫生系统而言,其对象包括服务提供者、保险公司和患者。在这方面,公立医院主管行政部门采取制定规章、奖惩措施,并以公文形式下发。[1]主要有三种策略:

一是高强制力度。芜湖市调整规制控制柄力度较大,出台了较为详尽的政策。主要有《芜湖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芜湖市医疗机构约谈工作制度》、《芜湖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二是中强制力度。深圳为医药分开政策出台了专门的改革方案《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

三是低强制力度。北京市和上海市对该项改革的要求包含于市公立医院改革方案中,即《北京市公立医院改革方案》和《上海市公立医院改革方案》。

2.2.5 行为

行为方面是指尝试去影响个体在健康和卫生保健相关问题上表现,既包括患者,也包括服务的提供者,在北京和深圳实施。策略为引导服务提供者个体行为的同时引导患者个体行为。引导服务提供者个体行为方面,采取培训或讲座方式对医生进行合理用药培训,引导患者行为方面,主要对到院患者宣传合理用药常识。[8]

2.3 医药分开实施效果

芜湖地区,有研究者利用官方统计资料,采用简单“前—后”对比分析法计算药占比和患者药品总费用,得出群众药品负担减轻的结论。[9]也有研究认为,芜湖市借鉴“闵行模式”,虽降低药品流通成本,但实质为政府对流通领域强势干预,将“以药养医”变成“以药养政”,助长地方保护主义,且出现“唯低价是取”现象,有危及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的可能。[10,11]

北京地区,有研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典型调查,得出北京市医药分开措施使得患者满意度提高,就医行为趋于理性,药品费用负担减轻[12],对次均门诊花费大于246.67元的非医保患者,可减轻其门诊费用负担[13];医院管理理念改变,医院运行良好,同时存在普通门诊医护人员工作量短时期增大问题;而访谈发现医院和医生对此政策表示支持,但反映现有措施并未真正切断医务人员与药品之间利益链条,而是否解决大处方问题还有待观察。[13,14,15]

深圳地区,有两组研究者利用官方统计资料进行研究,其中一组研究者采取实地调查,发现深圳市医药分开措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药品滥用和大处方,减少患者门诊费用负担,参保人自付费用减轻,医院经济运行正常,对药品流通市场起到了一定倒逼作用。[7, 16] 上海地区公立医院医药分开实施时间较短,尚无实证研究验证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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