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以下药品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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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以下药品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2024-07-11 07: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罕见病药品适用简易征收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抗癌药品适用简易征收

政策依据:2018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销售生物制品适用简易征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其中,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四、销售自产生物制品适用简易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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