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非病理性医疗美容服务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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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非病理性医疗美容服务的性质认定

2024-07-03 20: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审结的一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2019-2020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提名”案例。该案系因医疗美容消费所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法律的适用上存有较大争议。本案在区分医疗美容服务性质和医疗机构类型的情况下,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上作出了很好的解答,有效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杨某在某美容机构采用全身麻醉手术的方式进行假体丰胸。术后假体位移,修复后未改善,遂于 2018年9月取出假体。当日,杨某就退款问题与某美容机构达成协议。2019年12月,杨某以某美容机构使用转让、租借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且没有实施全身麻醉的资质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书、三倍赔偿10.5万元并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42551元。

裁判

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某美容机构不仅未告知杨某其使用转让、租借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事实,亦未告知原告杨某其并没有实施全身麻醉的资质,原告杨某在受到欺诈的情形下签订该和解协议书,应予撤销。

某美容机构并非合法的诊疗机构,其以门诊部的名义对外营业,在不具备全身麻醉资质的情况下仍为杨某实施全身麻醉,故意隐瞒相关事实,致使杨某误认为某美容机构是合法具有从事美容医疗,且有具有相关资质医师从事手术的诊疗机构,均构成欺诈。原告杨某主张三倍赔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某美容机构提供美容服务,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应当赔偿杨某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1620元。

被告方某系某美容机构的投资人,某美容机构注销后,被告方某应当对某美容机构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被告方某应支付原告杨某的赔偿款合计226620元。

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遂于2020年8月判决:一、撤销原告杨某与某美容机构于2018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方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赔偿款226620元;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方某不服,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非病理性医疗美容具有消费的特征。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的目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病理性医疗美容和非病理性医疗美容。前者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用医疗技术手段对个体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或后天病理性形态改变进行修复、矫正或再造,以达到修复外形和重建功能的目的。后者是根据个人审美需要,通过外科手术等医学技术方法对个体的非病理性形态进行改变,以达到美化人的容貌或形体的目的,一般不涉及功能问题。无论是病理性医疗美容还是非病理性医疗美容,都是以医学技术为基础,本质上都属于医疗行为。但非病理性医疗美容同时也具有消费的特征,其更多的是医疗美容接受者基于消费需要而购买的医疗服务。选择非病理性医疗美容的个体不但可以根据美容广告、效果、评价、服务、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不同的美容机构或指定具体的美容医师,还可以根据自身审美需要对美容的结果提出个性化的要求,比如可以选择以芭比娃娃等卡通人物或某位具体明星为参照进行“整形”。因此,非病理性医疗美容,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的特征。

根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核心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其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其收支结余可以用于投资者回报。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其也可以适当盈利,但此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而不能用于分红。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的特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经营者。

因此,杨某基于自身审美需要向方某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某美容机构购买隆胸服务,属于消费行为,双方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医疗美容服务欺诈行为的认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只有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且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美容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本案中,某美容机构有两个欺诈行为:一是其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转让、租借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外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二是其在手术实施过程中未告知杨某其并没有实施全身麻醉的资质而对杨某实施全身麻醉。杨某基于某美容机构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误认为其有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并在其处购买并实施隆胸手术,造成自身损害,某美容机构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上矩形

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应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了解核实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有无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主诊医师和医疗美容护理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同时应在全面了解将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证、禁忌证、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后作出慎重选择,不要轻信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宣传、营销人员的口头介绍及微信圈、朋友圈的推广。就诊过程中,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在全面阅读并理解清楚的基础上后再签字确认,消费者还应及时索要并保存好就医材料和相关票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供稿丨张春云 韩靖

编辑丨赵芷煊

审核丨王炳连

淮安清江浦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非病理性医疗美容服务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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