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包括哪些内容?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支付如何进行限额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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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医疗救助。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按100%比例支付。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年起付标准3000元,按65%比例支付。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起付标准7000元,按55%比例支付。 (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按100%比例支付。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年起付标准3000元(与年医疗救助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按65%比例支付。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起付标准7000元(与年医疗救助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按55%比例支付。 (三)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基本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3万元;二类医疗救助对象:2万元;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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