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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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的通知

2024-07-16 03: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和追踪工作,提高肺结核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降低肺结核病发病率,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

  为加强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和追踪工作,及时发现肺结核患者并进行治疗管理,提高肺结核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降低肺结核病发病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肺结核疫情报告

  (一)报告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报告的要求,对肺结核病例限时进行报告。

  (二)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三)报告对象及条件。

  1.确诊病例,包括涂阳肺结核、仅培阳肺结核和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1)涂阳肺结核患者:

  ① 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

  ② 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

  ③ 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1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2)仅培阳肺结核患者:痰涂片阴性、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加1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3)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患者。

  2.临床诊断病例,3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同时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

  (1)肺结核可疑症状;

  (2)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

  (3)抗结核抗体检查阳性;

  (4)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

  (5)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患者。

  临床诊断病例必须由放射医师和门诊医师联合病案讨论确认,必要时请涂阴诊断小组会诊。

  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均称为肺结核患者。

  3.疑似病例:

  (1)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患者;

  (2)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患者。

  (四)报告时限。

  1.凡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2.未实行网络直报的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寄/送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进行报告。

  (五)报告程序和要求。

  1.网络直报:责任疫情报告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毕后,呈报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部门。各单位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部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后,在规定时限内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并同时在《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登记本》上登记。

  2.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疫情报告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毕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寄/送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同时在《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登记本》上登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六)漏报自查和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于每月月底对本单位肺结核病报告情况进行漏报自查,发现漏报的病例应在2个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补报,并做好漏报记录。

  二、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与追踪

  (一)转诊。

  1.转诊方式: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转诊:

  (1)不需要住院治疗的非耐药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应转诊至患者现居住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

  (2)需要住院治疗的非耐药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或住院部设有感(传)染科的医院;出院后仍需治疗的非耐药肺结核患者,转诊至患者现居住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

  (3)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疑似耐药肺结核患者,应转诊至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经诊断,不需住院治疗的,由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负责管冶;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应将患者转诊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条件的,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应将患者转回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管治。

  (4)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的耐药肺结核患者,原则上应转诊至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管治,如患者自愿继续在该院治疗的,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按深圳市耐药结核病患者管治要求对患者进行管治,同时将患者的管治信息转送至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并接受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的督导检查。

  转诊机构转诊时应将患者的有关病情、治疗和管理情况等资料全部交接诊机构,接诊机构必须及时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对转诊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并负责完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对患者进行督导管理,同时接受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督导检查。

  2.转诊程序:

  (1)填写转诊单:对需转诊的对象,转诊机构应填写《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单》一式3份,1份留转诊机构用于网络直报后存档、1份送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1份交患者携带就诊。

  转诊疑似耐药肺结核患者的,转诊机构应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至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

  (2)转诊前健康教育:医疗卫生机构转诊医生在转诊患者前应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教育,告知其可能患肺结核病情况,并讲解结核病的相关知识,以及要转诊的原因等内容,并叮嘱患者及时到相关机构就诊。

  (3)填写《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登记本》:各单位负责传染疫情报告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每天核对转诊医生填报的相关信息(尤其是患者联系信息),发现存在错漏情况应及时更正和补充,并填写《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登记本》。

  (二)追踪。

  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指定专人对转诊后未到指定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患者,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进行追踪,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三、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

  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为辖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必须执行“发现一个,管好一个”的原则,予以管治。

  (一)管辖。

  1.非耐药肺结核患者由现居住地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安排管治;患者可自愿选择督导服药点。

  2.耐药肺结核患者由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负责诊断、制定治疗方案和通知患者随访复查。患者经确诊后,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应通知患者现居住地的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安排管治点,对患者进行督导服药管理和督促随访复查。

  (二)治疗管理方式。

  1.全程督导:对涂阳或培阳患者、含有粟粒、空洞的新涂阴患者和部分非粟粒、空洞的新涂阴患者采用全程督导的治疗管理方式。

  2.强化期督导:对部分非粟粒、空洞的新涂阴肺结核患者可采用强化期督导的治疗管理方式。

  3.全程管理:对非粟粒、空洞的新涂阴肺结核患者的继续期治疗、结核性胸膜炎患者可采用全程管理的治疗管理方式。

  四、肺结核病防治督导

  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当对下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帮助被督导单位和人员提高认识水平和工作技能。

  (一)督导的内容和频度。

  1.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主要督导内容包括:

  (1)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考核标准的制定情况,结防专业人员能力建设,培训、督导等计划和执行情况等;

  (2)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3)药品管理情况;

  (4)年度健康促进计划、年度督导计划及完成情况;

  (5)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和对其转诊、追踪结果的反馈等;

  (6)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肺结核患者报告和转诊工作的管理机制、制度和流程,以及报告和转诊工作开展情况。

  督导频度:每季度至少督导1次。

  2.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当对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主要督导内容包括:

  (1)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其它督导点的电子网络督导服药系统建设及药品管理情况;

  (2)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辖区内转诊未到位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工作;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的治疗管理和访视情况等;

  (3)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疫情报告、漏报调查、健康教育与促进情况等;

  (4)医务人员对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管理、访视和健康教育等情况;

  (5)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访视。

  督导频度:每月至少督导1次,对结核病患者的访视可根据患者病情、治疗方式确定督导频度。

  (二)督导反馈。

  1.现场反馈:督导单位应向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汇报,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2.督导报告:现场督导完成后,督导单位应按《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撰写正式督导报告,并及时转送被督导单位。

  五、考核

  (一)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和考核。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标准》定期对各区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六、奖励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相关机构的人员予以奖励: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成功转诊一例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根据转诊情况给予转诊医生适当的奖励;

  (二)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病年度转诊率达98%以上、转诊到位率达到年度要求、无截留肺结核患者、每年完成辖区内的肺结核患者发现任务、督导管治质量、统计、培训工作符合结核病控制项目要求的,根据年度转诊量或考核结果,对各相关责任人予以奖励。

  前款规定的奖励经费从结核病防治项目经费中支出。

  七、监督

  (一)医疗卫生机构和责任疫情报告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漏报、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追踪、接诊肺结核患者的;

  3.故意泄露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隐私的。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完成结核病患者的报告、转诊、追踪、治疗管理、年度任务、考核评估指标或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等,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卫生局“深卫防〔1996〕106号”发布、“深卫规〔2008〕6号”重新发布的《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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