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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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的职责

2024-06-30 23: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如果国家主席出缺,由国家副主席继任;如果正副主席都出缺,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至新的国家正副主席人选产生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界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责与义务。国家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 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 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 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

  国家副主席在任职资格上与国家主席相同,但在宪法上没有独立的权力,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国家主席出访、接受外国使节等。副主席受委托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按宪法,主席职务仅仅是象征性的国家的元首。如果主席同时任别的职务,其实际权力则来自其他职务,自杨尚昆开始,国家主席一般都兼任中央军委主席或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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