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 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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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 新闻发布会

2024-06-13 02: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发布人:柳金红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主持人:陆忠进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 陆忠进: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参加北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经北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广西日报、北海日报、北海电视台、北海电台等。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发布人是市人大常委会柳金红副主任,同时,我们还邀请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包能华、市人大监察和司法法律委主任委员陈伟萍、市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吴海业,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显旭等四位同志来回答大家关注的问题。今天来参加发布会的还有市政府办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一县三区的领导同志。

下面,我们请市人大常委会柳金红副主任通报《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柳金红: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0月13日经北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在,我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市的城市绿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是全区较早获得广西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现有的绿化法规已不能满足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是上位法的制定时间较早、位阶较高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导致实际绿化管理工作缺少法律依据、绿化指标落实不到位、绿化执法手段和力度偏少偏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急需通过制定地方性绿化法规,指导和规范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行为,巩固城市绿化成果,进一步提升城市绿化水平,确保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根据北海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市市政管理局牵头开展起草工作。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数易其稿,形成了代拟稿。

2020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5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向社会公众、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围绕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规划编制、绿化指标及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了反复调研和论证,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条例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期间,通过立法协商,向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发函,征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并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前往南宁召开了自治区层面的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做出进一步修改。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审议,《条例》最终获得表决通过。2021年1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等方面的内容。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共九条,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重点绿地和永久保护绿地、绿化规划指标及绿化工程建设等内容做了规定,突出了建设具有北海特色的城市绿化的要求。第三章《保护和管理》共十二条,主要规定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内容,特别对城市树木的修剪、砍伐、移植和改种、临时占用绿地、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用途和损害绿化设施等现实中常见的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共八条,为本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两条,规定了本条例参照使用的区域和条例的施行日期。

记者朋友们。《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规范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强化城市绿化管理手段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对进一步提高全民保护绿化的法律意识,推动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希望社会各界对这部法规给予关注,从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的高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条例》,让《条例》深入人心,为做好城市绿化保护工作,保护好我市的自然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做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

市人大常委会 陆忠进:

谢谢柳金红主任!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服务的媒体名称。

记者:刚才发布人介绍了《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制定对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重要意义,可否就我市现在的园林绿化工作情况做一下简要介绍?

答:近年来,北海市持续加大力度对公园、道路绿化进行投资、建设和管理,先后建设了北海园博园、西藏路带状公园、体育休闲公园和市花公园等一批新公园,完成了中山公园、长青公园升级改造工程,目前正在设计建设南珠市民广场,加快建设冠头岭公园、东郡足球公园和大江埠足球公园等;逐步实施城市道路绿化彩化美化提升,完成了北岸风光带和银滩风光带建设、市区14条道路绿化彩化补种等一批道路绿化重点项目;大力推广种植市花三角梅,引进和培育三角梅品种超过50种,育苗数量约10万株,在城区主要道路、铁路沿线打造了五彩缤纷的三角梅景观。2020年,完成了园林体制改革,将原有的7个公园、广场、植物园等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能撤并、整合,组建成立了城市公园管理所和城市公园养护所等两个单位,进一步理顺了我市公园、广场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管养分离”的管理模式。

2020年末,我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累计3545.41公顷,绿地面积累计3026.50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1.24%,绿地率35.2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31平方米/人。

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下一步,市政管理局将从以下几方面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一是抓好宣传,营造氛围。我局将迅速组织我局系统园林绿化单位、辖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单位集中开展培训,确保《条例》的主要内容覆盖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同时,我们将在公园广场、绿地游园,利用展牌、宣传栏、电子屏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条例》宣传普及工作;在此基础上,通过局官网、微信公众号,并邀请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系统宣传《条例》的意义和作用,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二是抓好执行,推动落地。以《条例》作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基石,在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环节贯彻执行条例规定,高标准建设,精细化管理,规范化执法,不断巩固提升城市绿化成效。三是抓好配套,保证执行。以《条例》为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配套的工作规则和工作细则等,将《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记者:《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在保障城市绿化规划执行力方面有哪些特点,能否给我们做介绍?

答:《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关于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专项地方性法规,条例在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章节通过法定形式对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中较为重要的事项作了规定,如第八条规定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第九条、第十条确定了重点绿地和永久保护绿地,体现了绿化规划的严肃性和程序性。此外,还按照国家文明城市考核标准对不同类型工程建设设置了刚性的绿化指标,既强化了指标的执行力,又增强可操作性,同时也可以有效解决城市绿地分布不均、绿地面积少等问题。绿化指标的设置为最低标准,也为今后城市绿化工作留足了发展空间。

记者:条例作为我市第一部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可否介绍一下条有哪些体现北海特色的规定?

答:地方立法要突出地方特色。条例在内容的设置上围绕北海“生态宜居滨海城市”的城市发展定位,首先在第七条规定了规划编制的主要程序,突出了在绿化规划中优先使用本土树种、抗风树种、推广观花树种,加强海防林建设的地域特色。还结合北海近年来城市绿化品味有待提高,道路景观和沿海岸线景观连续性易被破坏、缺乏特色等实际问题,在第二十条规定了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树木不得随意更换。在法律责任部分,创设了降低绿地率、违规修剪树木、擅自改变绿地用途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标准,对违规砍伐树木和擅自占用绿地等对绿化破坏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北海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高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罚数额,符合北海实际也更具操作性,确保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记者:条例的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重点绿地和永久保护绿地,请问这些区域如何确定,在保护措施上又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条例设置了重点绿地制度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对本市重点公园绿地和城市绿地进行严格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确保用最严格的法律措施保障我市具有重要生态和人文价值的城市绿地。条例要求重点绿地和永久保护绿地的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为了确保此类绿地不被随意调整,还规定重点绿地性质的变更和永久保护绿地的确定均需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从法定程序上实现严格保护。

记者:请问条例对破坏城市绿地上规定了那些特别的法律责任?

答:条例除了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外,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期限,即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需要延长期限的则要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此外,特别规定了临时占用人需将绿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在现实中多发生擅自改变绿地用途或者生活用地挤占、侵占城市绿地的违法情形,如在绿地上修建道路、铺设硬化路面或者设置停车场的行为较为普遍。针对这些具体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以上行为,在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以罚款,造成绿地损失的,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挤占、侵占和破坏绿地的违法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 陆忠进:

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谢谢大家参加新闻发布会,如需进一步采访,请记者会后联系相关部门。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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