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北海市人民医院病历单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2 02: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南府复〔2022〕16号

申请人:陈明莉,女,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柳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朱胜国,职务:主任。

第三人:王玉泉,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街151号,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心内科医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医罚字〔2021〕05号)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医罚字〔2021〕05号),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患者陈青云因胸痛、气促、失眠于2020年9月11日下午经120急救车送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就诊,后转心内科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前壁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脏增大、窦性心律、慢性心衰急性加重心功能IV。患者陈青云从2020年09月13日中午开始病情加重到16:36分死亡,医生王玉泉未对患者进行过任何有效的治疗和抢救,严重不负责任。病历中有三份未做过的心电图检查报告单,在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卫医罚字〔20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里,被申请人只认为第三人是病历书写不规范和医务人员对医嘱执行未认真核对。根据《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执业医师法》、《民法典》,《刑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申请人因与第三人医疗纠纷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9月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9月23日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关于陈明莉投诉“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伪造病历”的调查回复》。1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医罚字〔2021〕05号)送达给第三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根据患者病历和监控视频,医务人员对患者开展了相应的治疗和抢救,并非申请人所称未进行有效治疗和抢救。1份心电图无医嘱,不应当认定伪造病历。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共有来人来电信息登记表等11份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所认定事实证据确凿。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得当。第三人存在1次未下医嘱的行为,该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并给予第三人个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第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父陈青云因病送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就诊,后转心内科住院治疗。9月13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8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医疗事故投诉书》,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及医生伪造病历、严重不负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和过失,侵犯病人陈青云合法权益,请求被申请人调取相关证据,追究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致病人死亡和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决定立案调查。经调取患者病历,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视频,被申请人查明第三人存在1次未下医嘱、的行为,该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被申请人2021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医罚字〔2021〕05号)送达给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来人来电来信登记表;2.医疗事故投诉书;3.陈青云病历;4.李卫东、赵世桥、王玉泉询问笔录;5.监控视频资料;6.《合议记录》;7.《卫生行政处罚内部法制审查表》;8.集体讨论会议记录;9.《行政处罚告知书》;10.陈述申辩书;1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立案调查,从案件调查收集的证据分析,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有严重不负责任致病人死亡的事实以及故意伪造病历的行为。因患者系心脏病患者,第三人在未下医嘱情况下,根据病人诊断需要先行给予心电脑检查并无过错,只是检查后未及时补下医嘱,违反规章制度规定。虽然第三人并无伪造病历的故意,第三人未及时下医嘱,导致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伪造病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医罚字〔2021〕05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