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阅读|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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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合同法

2024-01-30 11: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我国部分城市出台了汽车限购政策。截止目前,全国共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杭州、贵阳及石家庄等8个限购城市。伴随限购政策同时发生的,是小客车牌照租用、买断现象的火热,尤以北京地区为甚。小客车牌照租用、买断,具体是指车牌租用方实际出资购买车辆,但将车辆落在小客车牌照出租方名下,租用牌照期间租用方实际使用车辆,但按约定分期或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租牌费用。在小客车牌照租用、买断协议中,双方一般会就车辆权属、保险缴纳、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租用期间及租牌费用标准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以期规避此种交易行为的潜在风险。以下将以北京为例,具体分析小客车牌照租用、买断协议的效力及法律风险。

1.小客车牌照租用、买断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协议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也规定,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而没有小客车配置指标的人通过与他人私下签订租赁或买断协议,都会借用有指标的人的名字购买车辆,属于借用他人名义买车。据此,号牌租赁行为具有规避政府对于机动车数量调控政策的非法性,违反了北京市关于小客车调控的相关规定,扰乱了政府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公共利益。这样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

参考案例:(2015)大民初字第3852号;(2016)京02民终1173号

2.小客车牌照租用、买断协议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而言,小客车牌照租用、买断协议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通常为“各自返还”,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通常为车牌出租人退还全部或按实际使用时间退还剩余的租牌费用、租用方自行将车辆完成过户或车牌出租人按照车辆折旧率支付给租用方购车款。实际上,无论是对于车牌出租人还是租用方来说,协议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都是不确定的,故而都是有风险的。另外,根据《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据此,一旦小客车牌照出租、买卖的行为被查实,小客车牌照出租人则面临指标被收回且3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的风险。

参考案例:(2015)朝民初字第37635号

3.小客车牌照出租方需对驾驶人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而导致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小客车牌照租赁、买断协议中车辆所有人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两者不是同一人,但此情形并非因双方的租赁或借用关系而导致,故不适用上述赔偿规则。《物权法》第24条规定,“机动车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所有人作为车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登记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小客车牌照租赁、买断协议系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公示效力,出租牌照的人应当对驾驶人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参考案例:(2016)京03民终7212号

4.车牌承租方面临车辆被牌照出租方买卖、抵押或被法院查封、拍卖的风险

因车牌承租方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车牌所有人名下,车牌所有人随时可以以正当手段将车辆买卖或抵押。因车辆属登记对抗主义,即使车牌承租方以其与车牌出租方签署的牌照租用、买断协议为由主张车辆买卖或抵押无效,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为防止车辆被牌照出租方过户、抵押,实践中存在双方虚构债务,去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做法,也即车牌出租方欠付承租方债务,故将车辆抵押给承租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种“假抵押”,因为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的债务关系,一旦被查证,抵押也会无效。

另外,车牌承租方实际购买的车辆存在因车牌承租人债务及其他纠纷而在保全或执行程序中被法院查封、拍卖的风险。根据《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对此,如发生上述被法院查封的情况,车牌承租人应尽快就车辆的所有权提起诉讼,并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或执行异议。待法院作出确认车辆所有权的判决后,方可取回车辆。据此,虽然通过法律途径车牌承租方可以取回在保全或执行程序中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但在此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如采取措施不当或不及时,还存在车辆无法被追回的风险。

综上,小客车牌照租用、买断行为无论对于牌照出租方还是承租方来说,都存在很大的隐患和风险。鉴于风险的存在,不建议租赁车牌;如果迫不得已必须租赁车牌,最好找关系亲近的亲朋好友。同时,双方应签署好相关协议,保存好相关凭证,以作为纠纷发生时各自返还的依据。此外,车牌出租方应要求车牌租用方为车辆缴纳高额商业保险,以避免发生事故出现赔偿纠纷。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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