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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出租房屋规定及要求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 (三)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四)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五)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二、关于房源核验状态的说明 (一)房源核验通过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及网签合同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和网签系统数据进行比对,一致的为“房源核验通过”。 (二)房源核验异常 原因: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信息匹配不到、不一致或证书编号已失效。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信息匹配不到、不一致或证书编号已失效,此类情况会显示为“房源核验异常”。 如有上述情况的,请您核查填报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录入的房屋权属证明类别及编号是否完整、准确(示例:房屋权属证明类别: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所有权证,编号:京(20**)不动产权第***号或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如类别选择错误或产权证编号信息不完整或填写错误,会导致核验异常。 如房产证中出现“成本价”、“标准价”等字样,请与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查询后再行备案。 (2)对于2008年前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提交备案申请后,若系统提示房源核验异常,建议房屋所有权人先行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房产信息或办理房产信息补录业务后,再进行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3)如提示证书编号已失效,请与产权人核实或请产权人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信息查询。 2.拆迁安置协议、宅基地证明等系统无法核验,不影响您后续业务办理。如涉及公共服务赋权,需在合同备案后申请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复核。 (三)其他注意事项说明 (1)为不影响您办理房源发布、租赁网签(备案)业务,可通过承诺房源信息真实、有效性先行办理上述业务。系统将留存承诺信息备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我们将对您发布信息、备案信息等行为进行相关处置。 (2)租赁合同备案完成后,显示房源核验状态为“房源核验异常”,可能会影响积分落户、教育入学、提取公积金等后续公共服务的使用。建议产权人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信息补录业务后,通过平台申请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复核以变更房源核验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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