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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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习登记申请 (一)办事程序 1.律师事务所登录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申报。 2.本页内下载相关材料附件按要求填写完成后,上传到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系统。 3、具体操作流程请登录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系统后,从用户使用说明中下载查看。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承诺书或存档证明原件中载明的存档机构应当是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 2.档案暂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人员,须将档案转存至符合申请要求的存档机构。 3.《实习协议》以全国律协范本为唯一标准(本页内下载),各律师事务所须严格按照范本签署《实习协议》。《实习协议》中第七项第一条须载明具体约定内容。 二、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人员,应当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实习律师培训的规定,适时参加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详见首都律师网《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启用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平台的通知》https://www.beijinglawyers.org.cn/cgi/RnewsActiondetail.do?rid=1648448275155 实习人员在一年的实习期内必须完成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三、实习人员实习考核 (一)办理要求 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具体规定请参阅《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二)办理程序 详见首都律师网《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申请面试考核管理系统上线的通知》https://www.beijinglawyers.org.cn/cgi/RnewsActiondetail.do?rid=1655285530689 (三)注意事项 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合格意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后实习人员申请重新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应当由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2.超过三年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四、其他相关申请事项的办理 (一)实习人员资格注销 律师事务所登录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申报。 (二)实习期间转所 1.办理要求 (1)实习人员因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见注意事项),或者因律师事务所不符合《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和发生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在60日内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2)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转所的,须注销其原有实习人员资格并重新办理实习登记申请手续,实习期不能延续。 2.办理程序 (1)本页内下载并填写《转所实习申请表》(选择申请转所理由后应当写明具体情况,可另加页) (2)按照实习人员资格注销程序在律师事务所登录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申报。 (3)现场提交《注销实习登记申请表》和《转所实习申请表》,同时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一并交回, 3.注意事项 办理要求第(1)条中“实习人员因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情形是指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或分立的变更事项。 (三)换领(补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1.办理要求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损毁或丢失,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补发。 2.办理程序 (1)本页内下载并填写《换领(补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申请表》; (2)现场提交申请表及一张一寸照片(只限蓝底)。 (四)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注销后继续实习 1.办理要求 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注销,实习人员不愿中断实习的,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转所继续实习的申请。 2.办理程序 现场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XX律师事务所的批复”复印件 (2)实习人员签署的书面《转所实习申请书》 (3)同意接收申请人继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收函》 (4)接收律所承诺书(承诺内容详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申请表》)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3.注意事项 (1)《转所实习申请书》须写明转所原因及要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以及是否更换指导律师; (2)《接收函》须写明接收理由、接收决定、是否变更指导律师(变更指导律师的要写明变更情况,拟变更的指导律师须签署承诺书),《接收函》须加盖公章; (3)以上材料齐备,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实习期不变。 (五)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更名(合并)后继续实习 1.办理程序 (1)本页内下载并填写《换领(补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申请表》; (2)现场提交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XX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批复”复印件、申请表及一张一寸照片; (3)交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2.注意事项 以上材料齐备,北京市律师协会将为实习人员换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六)变更实习指导律师 1.办理要求 实习人员因实习指导律师患病、离职或者不符合《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等非自身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知情后15个工作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实习指导律师基本情况报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2.办理程序 (1)律师事务所登录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申报。 (2)本页内下载并填写《变更实习指导律师登记表》(附承诺书),拟变更的新指导律师须签署承诺书,上传到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系统。 五、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申请流程 详见首都律师网《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申请面试考核管理系统上线的通知》https://www.beijinglawyers.org.cn/cgi/RnewsActiondetail.do?rid=1655285530689 六、特别提示 (一)一层服务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事项,由本所行政人员统一办理,行政人员务必熟悉相关工作要求和流程;领取各类材料时,本人领取的请持本人身份证,律所领取的请持本所普通介绍信。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具体查阅《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 如有补充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及时发布,以上规定由北京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64515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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