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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实施 部分货车便利通行措施的通告 为更好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促进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即日起,实施部分货车便利通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轻型及以下厢式、封闭式、多用途货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可不受我市外环线(含)及以内道路货车禁限行管理措施限制。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轻型及以下货车维持现行通行政策不变。 二、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享有轻型厢式货车同等通行权利。对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可不受我市外环线(含)及以内道路货车禁限行管理措施限制。 三、本通告所称外环线,指由外环东路、外环南路、外环西路、外环北路组成的环形道路。 四、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 2024年5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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