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算法推荐侵权案,能力越大责任越大(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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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算法推荐侵权案,能力越大责任越大(附判决书)

2024-07-12 08: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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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司法裁判中,有关算法推荐的法律责任等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平台应承担何等注意义务及责任的探讨,将更有利于技术的正当应用和不断完善,更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同时建立起公众对算法的信任均值得深入思考。

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公司”)侵害《延禧攻略》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判决,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算法推荐的侵权注意义务等作出明确认定,对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

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其系在线视频平台“爱奇艺”的经营者,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延禧攻略》(以下简称延剧)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为此支付了巨额的版权费用,有权针对侵权行为依法进行维权。延剧在爱奇艺公司运营的爱奇艺平台进行全网独家播出期间,播放量超过150亿,产生了巨大的热播效应。字节公司未经授权,在延剧热播期间,通过其运营的今日头条App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截取自延剧的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侵权播放量极高,其中单条最高播放量超过110万次。爱奇艺公司认为字节公司在应知或明知侵权内容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延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字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21.6万元及维权开支78. 4万元。

字节公司辩称,爱奇艺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延剧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短视频由用户自行上传,字节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字节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法院认定字节公司具有充分的条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道其众多头条号用户大量地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当知道情形。字节公司在本案中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尚未达到“必要”程度。字节公司不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是同时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最终,字节跳动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判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万元,共计200万。

【判决要点】1.字节公司在应当知晓用户通过今日头条App利用其所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信息流推荐服务实施侵害延剧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行为的情况下,确实开展了删除、屏蔽等工作,满足了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形式要求,但从本案证据所反映出的实际处理结果来看,其在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并不符合有效制止、预防明显侵权的实质要求,应当认定其在本案中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尚未达到“必要”的程度。在此情况下,字节公司仍为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提供相应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传播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其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字节公司以其服务特点和技术优势帮助用户在移动互联网上高效率地获得更多的曝光和关注的同时,也为自身获取了更多的流量和市场竞争优势等利益。但不容忽视的是,字节公司更加先进和高效的服务也存在着提高侵权传播效率、扩大侵权传播范围、加重侵权传播后果的风险。正因为存在获取更多优势、利益与带来更大侵权风险并存的上述情况,字节公司与不采用算法推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其他经营者相比,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当然,更高的注意义务必然会导致运营成本的相应增加。但对于避免类似本案侵权后果所对应的成本增加,是否会高到不合理的程度,乃至影响到字节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本行业的良性发展,这一判断需要通过真实的数据、相应的证据和专业的分析方可得出。然而遗憾的是,字节公司在本案中未能为相关分析判断提供相应的证据、数据等客观依据。在此情况下,如果仍认定字节公司不负有相应注意义务,未构成侵权,则相当于在看到侵权用户享受到网络服务、字节公司获得商业利益的同时,却最终将如此明显的侵权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完全分配给著作权人去承担。这明显与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相悖,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3.即使通过算法推荐识别短视频具体内容不具有技术可行性,但对于允许哪些短视频进入被算法推荐的范围,如何设置和优化算法推荐的具体应用方式,以及如何将已经进入推荐范围的侵权短视频纳入复审环节以避免其被大范围、长时间地传播等方面,字节公司仍可以通过在其服务和运营的相应环节中施以必要的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完善。至于具体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法院不宜、也无法直接作出要求,应交由字节公司根据其服务和用户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策略,自主进行决定,并在个案中验证其实际效果,即是否能够实现及时、有效制止和预防明显的侵权行为和后果。 【案例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爱奇艺公司系在线视频平台“爱奇艺”的经营者,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延禧攻略》(以下简称延剧)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为此支付了巨额的版权费用,有权针对侵权行为依法进行维权。字节公司未经授权,在延剧热播期间,通过其运营的“今日头条”iOS和安卓版手机应用程序(以下合称今日头条App),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截取自延剧的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导致播放量极高,其中单条最高播放量超过110万次。基于其与用户签署的用户协议,字节公司获得了涉案短视频的相关权利,并与用户共享收益,与用户构成分工合作共同提供涉案短视频,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延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明确,即使字节公司被认定为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亦主张其构成帮助侵权。因在延剧首播、独播、热播期间,字节公司在明知或应知用户上传侵权内容情况下,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综上,字节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且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给爱奇艺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爱奇艺请求适用裁量性赔偿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以最大限度填平权利人损失。 【判决观察】法院认为:因爱奇艺公司确认被诉行为于2019年4月11日停止,故本案应适用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一、关于爱奇艺公司对延剧享有的权利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延剧片尾载明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爱奇艺公司所有,该公司亦提交了其与欢娱公司订立的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故在缺乏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法院结合上述证据,认定爱奇艺公司经许可获得了相应期限内延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关于字节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公众通过使用今日头条App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截取自延剧的涉案短视频,而这些短视频的上传、发布者均为未经合法授权的头条号用户,故应认定爱奇艺公司对延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了侵害,字节公司的头条号用户直接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和信息流推荐技术提供者的字节公司,与上述侵权用户之间是否存在分工合作,或者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从而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院对此评述如下:(一)是否构成分工合作尽管涉案用户实施侵权行为均利用了字节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涉案短视频亦均通过今日头条App实现了信息网络传播。但从客观方面,作为今日头条App的运营者,字节公司并未参与到用户所实施的上传、发布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之中;从主观方面,亦缺乏证据证明对于用户所直接实施的侵权行为,该公司与用户之间存在相应的意思联络。用户对涉案侵权短视频的上传、发布,与字节公司对其进行的信息流推荐,尽管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二者属于各自独立进行决定和予以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分工合作共同侵害延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判断字节公司是否存在帮助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其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却仍未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1.关于是否明知或应知尽管字节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信息流推荐所基于的算法推荐技术本身并不针对某一短视频的具体内容进行识别,而在爱奇艺公司向字节公司发送的预警函及律师函中,也并未包括涉案短视频的具体URL等能够精确定位侵权文件的信息,但并不能据此简单地得出字节公司无从知晓今日头条App中涉案侵权情况的结论。本案中的下列具体事实,亦应作为判断字节公司对其用户侵权行为认知情况的重要因素:(1)有关延剧43天总播放量突破150亿次的相关媒体报道以及头条指数网(index.toutiao.com)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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