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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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19: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个人养老金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要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一是积极普及宣传个人养老金知识及相关政策。二是为个人养老金提供税收优惠激励。三是对个人养老金实施严格监管并提供破产保障。

在养老保障三支柱中,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无疑是商业养老保险的核心舞台。个人养老金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投资累积阶段,第二阶段是养老金领取阶段。在投资累积阶段,各类金融机构会竞相提供各种投资管理产品和服务,很难系统证明哪一类机构更具比较优势。在养老金领取阶段,不同领取方式各具各的特点,可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在这个阶段,尤其在应对长寿风险方面,保险机构和年金保险产品具有独特优势。本文以英国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为例具体讨论。

英国个人养老金的领取选择和税收安排

从整体税收安排来看:实行的是EET模式,缴费阶段免税,投资累积阶段免税,领取阶段纳税。在缴费阶段,只要缴费金额不超过限制便可免税。目前的金额限制是,缴费金额不能超过个人年收入,不能超过每年40000英镑,且不能超过终身100万英镑,否则超出部分需要纳税。此外,如果养老金提供机构没有在英国税务局做过税收减免的注册,或者没有按照英国税务局的规则进行养老基金投资,那么消费者也需要对养老金的缴费金额进行纳税。

从领取阶段来看:英国的个人养老金提供六种选择,只要年满55岁,就可以自由选择如何支配个人养老基金。这六种选择分别是:暂不动用、购买年金保险、分期提取、按需提取、全额提取、混合选择。其中,第一种“暂不动用”,就是保持原有养老基金继续投资累积,以备后用;最后一种“混合选择”,就是根据实际需要,不选择特定的领取方式,而是将几种选择进行组合。下面分别讨论年金保险、分期提取、按需提取、全额提取四种选择。

购买年金保险

购买年金保险是指将累积养老基金的全部或大部分用于购买一份年金保险,获得终身年金给付。年金保险有多种类型,有的是定额年金,有的是按固定比例或按通胀率递增的年金,有的是投资连结的变额年金;有的是单人年金,有的是联合年金;有的没有最低保证,有的提供年金最低给付期限或最低给付金额的保证。

假设某人养老基金总额为100000英镑,其中的25%,即25000英镑,可以免税提取,提出后,再将余下的75000英镑用于购买一份年金保险。假如购买单人年金,且年金领取人为65岁男性,购买的若是普通年金,每年可获得4273英镑;购买的若是10年最低保证给付年金,每年可获得4171英镑;若年金领取人健康状况较差(超重、高血压、吸烟),预期寿命缩短,每年可领取年金金额会相应有所增加,本例中为5494英镑。在税收上,这些年金给付要按正常收入纳税。在与继承相关的税收上,普通年金不发生继承关系,但联合年金和带有最低保证的年金会涉及继承问题。对于联合年金,若选择了领取人A身故之后由领取人B继续领取,如果A在75岁之前身故,则B继续领取的年金免税,否则需要纳税。对于带有最低保证的年金,如果领取人在75岁之前身故,则受益人领取的金额免税;如果领取人在75岁及之后身故,则受益人领取的金额需按受益人收入的税率纳税。

选择“购买年金保险”的好处是可以获得终身收入保障,不足是灵活性较差,一旦购买就不能反悔,不能将年金保险再转回养老基金,而且年金给付方式在一开始就是确定的。

分期提取

是指将累积的养老基金转入一个收入提取计划重新投资(新投资需要考虑分期提取需求),然后分期提取。

假设某人养老基金总额为100000英镑,其中的25%,即25000英镑可以免税提取,提取后,将余下的75000英镑转入另一个收入提取计划,假设每月提取400英镑,若投资收益率为5%,一共可提取17年6个月。在税收上,除一开始提取的最高不超过养老基金总额25%的部分免税外,其他分期提取的金额都要按正常收入纳税。在与继承相关的税收上,如果年金领取人在75岁之前身故,若受益人在两年之内领取则免税,否则要按受益人收入的税率纳税;如果年金领取人在75岁及之后身故,则按受益人收入的税率纳税。

选择“分期提取”的好处是较为灵活,可以自由决定一次性提取多少,转入收入提取计划多少;不足是收入给付不是终身的,而是一旦提取完毕就结束,不能提供终身收入保障。当然,分期提取的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在分期提取选择下,可以随时将收入提取计划中存量资金的全部或部分用于购买年金保险或其他退休收入产品,以提供终身收入保障。

按需提取

是指保持原有的养老基金继续投资,然后在需要时再进行部分提款(实践中对于每年的提取次数可能会有限制)。与“分期提取”不同的是,“按需提取”没有将养老基金重新投资,而是保持原有的投资状态。

在税收上,每次提取金额的25%部分免税,其余按正常收入纳税。在与继承相关的税收上,如果年金领取人在75岁之前身故,若受益人在两年之内领取则免税,否则按受益人收入的税率纳税;如果年金领取人在75岁及之后身故,则按受益人收入的税率纳税。

选择“按需提取”的好处是十分灵活,对于养老基金可以灵活支配,不足是不能提供稳定的收入给付,而且收入给付没有终身保障。

全额提取

就是将积累的养老基金全额提出,清空关闭养老基金。在税收上,全额提取金额的25%部分免税,其余部分按正常收入纳税。在与继承相关的税收上,全额提取且未花费的金额成为年金领取人遗产的一部分,需要交纳遗产税。

假设养老基金总额为100000英镑,如果全额提取,其中的25%,即25000英镑可免税提取,余下的75000英镑需要纳税。如果当年没有其他收入,共需纳税18700英镑;如果当年有其他收入20000英镑,该收入需纳税1880英镑,该收入和养老基金共需纳税26700英镑;如果当年有其他收入40000英镑,该收入需纳税5880英镑,该收入和养老基金共需纳税34700英镑。当年金领取人身故时,如果有未花费的金额,则成为年金领取人遗产的一部分,需要交纳遗产税。对大多数人来说,选择其他领取方式可以比选择全额提取方式更节省纳税额。

选择“全额提取”的好处是可以立即获得一大笔可自由支配的现金,不足是未来养老收入缺乏保障,而且需要交纳较高税款。

国内保险机构亟待破解“年金谜题”

上述英国个人养老金的几种不同领取方式各有优缺点,但是从提供养老收入终身保障的角度,购买年金保险,即将个人养老基金“年金化”,是一种较好的选择。经济学理论也支持这一观点,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个人或家庭对财富进行“完全年金化”能够显著提升效用和福利水平。但在现实中,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年金化”水平却极度低下。这一理论与现实的矛盾被称为“年金谜题”。

造成“年金谜题”的原因很多,有研究文献分别在“理性人”和“非理性人”两个框架下进行了解释和分析。从“理性人”框架看,原因包括遗产动机、不完全市场、逆向选择、非精算公平定价、可替代性等;从“非理性人”框架看,原因包括个人金融素养、主观概率、心理账户、信息感知等。

破解“年金谜题”,是保险机构需要面对的重大挑战,也是实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让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这一发展目标的必由之路。如果“年金谜题”无法破解,消费者不选择年金化方式领取养老金,商业养老保险如何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养老收入终身保障又如何实现?因此,保险机构应当从个人年金产品的设计、定价、投资、年金化、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着手,消除消费者对年金产品的担忧,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对养老收入终身保障的现实需求。

政府要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

一是积极普及宣传个人养老金知识及相关政策。英国政府专门开设有“个人养老金”专题网站,向公众详述有关知识、政策和指南;同时还开设有“智慧养老金”专题网站,对个人养老金选择提供免费且无偏的政府指南。此外,政府还支持建立了养老金咨询服务和财务咨询服务网站,提供包括个人养老金在内的免费且无偏的咨询建议。通过网站建设,有助政府宣传个人养老金的重要性,普及相关基础知识和政策信息;网站相应部分设有养老金计算器,消费者输入相应信息,就可以计算获知个人养老金的未来给付金额;如果选择购买年金保险,网站还可以给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的报价,消费者可以自主对比选择。

二是为个人养老金提供税收优惠激励。税优激励是各国鼓励发展个人养老金的重要政策,以英国个人养老金税收实行的EET模式为例,在缴费阶段,每年缴费金额只要不超过个人年收入或40,000英镑(取二者中的低者),终身缴费金额不超过100万英镑,均可以免税。2016年的英国人均GDP约为3万英镑,年度免税限额相当于人均GDP的1.3倍,终身免税限额相当于人均GDP的33倍。税收优惠力度之大,令人叹为观止。2016年中国人均GDP为53980元,按此倍数简单换算,得出的月度免税限额为5848元,年度免税限额为70174元,终身免税限额为178万元。在领取阶段,如果选择将养老基金一次性全额提取,将面临高额税收;如果选择购买年金保险或其他分期提取方式,税收负担将明显减轻。

三是对个人养老金实施严格监管并提供破产保障。英国政府对个人养老金提供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管,如果消费者因对个人养老金运作有意见,可以联系养老金提供机构,后者有义务在八周内做出答复,或向养老金申诉专员公署(Pensions Ombudsman)投诉;如果消费者对个人养老金销售有意见,可以联系养老金咨询服务网站(Pension Advisory Service),或向金融服务申诉专员公署(Financial Ombudsman's Service)投诉;如果养老金提供机构违反了法律,消费者可以向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投诉;如果养老金提供机构不幸破产,消费者可以从国家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获得相当于100%损失金额的无上限赔偿——这一由政府提供的兜底的破产保障机制,大大消除了消费者对市场化机构提供个人养老金的后顾之忧。

正如尼古拉斯·巴尔(Nicholas Barr,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和彼得·戴蒙德(Peter Diamond,美国经济学家、201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指出的,“如果认为私人养老金由私人部门提供,因而减轻了政府对养老金的责任,那么这个观点是根本错误的(a fundamental error)。”在未来中国个人养老金的发展中,政府的责任非但没有减轻,反而需要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普及宣传个人养老金知识和政策、提供税优激励、实施严格监管、提供兜底保障,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唯如此,中国才能安然度过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使经济社会步入良性可持续的发展轨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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