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 这场发布会详解《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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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 这场发布会详解《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2024-05-27 05: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并解读《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荣梅,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主任孟繁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张继红,海淀区区长、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主任(兼)李俊杰,市人大代表、教科文卫委员、中科院院士、昌平实验室副主任邵峰出席发布会。

  发布会上,王荣梅就《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立法工作的整体情况和法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2024年1月25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市关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方向性、基础性、综合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是北京推进“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方面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成果。《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高质量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立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赋予北京的重大战略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通过制定《条例》,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战略要求,以立法形式明确为立法原则、制度规范,有利于凝聚更广泛的社会共识,统筹全社会创新资源,形成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强大合力。

  制定《条例》,是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必然要求。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推进“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五子联动”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子”。通过制定《条例》,将市委加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顶层设计转化为法定要求,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更好结合,以立法引领、推动、保障、规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利于更好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

  制定《条例》,是构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的现实需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需要以法治方式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通过制定《条例》,固化改革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有利于构建以《条例》为统领、以专项法规为支撑、以相关规范性文件为组成部分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发挥法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立法过程

  《条例》的制定过程,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扎实细致、精益求精,做好各项工作。

  首先,高层统筹、专班推进,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组建市级领导任双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20多个市委市政府部门。市领导多次赴在京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开展专题调研,研究立法重点问题。市委常委会专门听取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考虑到该项立法涉及面广、意义重大,为更广泛凝聚全社会共识,经报市委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其次,开门立法、汇集民意,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政府起草阶段,组织各类专题座谈会、实地考察、专家研讨50余场,广泛听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研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向科技部、中国科学院等国家单位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市人大代表发挥主体作用,通过列席常委会会议、科技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履职平台、代表会前集中活动等形式,广泛参与,代表大会前共有代表195人次提出245条意见。代表大会期间,共有64人次市人大代表发表了110条意见。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直通车”作用,市科技社团服务中心、怀柔科学城、上地街道、东城区工商联等联系点精心组织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参与讨论,提出了43条意见。先后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人大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30多条。市人大党组报请市委在市政协开展了立法协商,市政协党组组织政协委员调研讨论,反馈了67条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不断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七十六条,分为总则、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国际开放合作、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原则、领导体制。规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加快形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创新体系、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完善领导体制,促进部市区三级联动。

  明确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规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城一区”为主要平台,明确各层级规划的编制和落实要求;规定加强统筹,建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机制,健全“三城一区”统筹联动和融合发展机制;明确科研布局和产业布局要求。

  明确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支持措施。对创新主体,规定扩大高校、科研机构在经费使用、岗位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参与决策咨询、提出创新需求、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对创新活动,规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应用场景建设,促进新产品新服务的研发应用。

  明确创新人才支持措施。加强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激励和服务,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人才支撑保障措施,制定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支持人才流动,为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明确构建良好创新生态。规定持续优化政策环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金融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开展科技创新相关业务,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推进资源开放共享,规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建设科技文献和数据共享平台;加强科技安全、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的科技治理。

  明确加强国际开放合作。规定支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举办中关村论坛,支持国际科技组织在京设立代表机构,支持科技社团吸收外籍创新人才为会员;建设高品质人才社区,提升公共配套服务水平等等。

  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孟繁华、张继红、李俊杰、邵峰分别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

  记者提问:刚才听了王荣梅主任的介绍,可以感受到这部法规的内容十分丰富。请为我们再介绍一下《条例》的创新点和特色内容有哪些?

  孟繁华:大家好。今天(1月25日)上午,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法规的出台非常重要、意义重大,也是众望所归,获得高票通过,必将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总体上看,法规定位精准、彰显“四个突出、四个最大程度”的鲜明特质。这部《条例》始终坚持以“鼓励创新、放权赋能、稳定预期”为主基调,它既是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保障法,也是北京科技创新的基本法,体现了“四个突出、四个最大程度”的鲜明立法特质,即:在立法宗旨价值上突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突出实践经验固化提升、突出改革创新引领、突出首都特色首善标准;在立法主要制度设计和内容上,最大程度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制度供给、最大程度赋能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动力,最大程度发挥人才效能尊重人才价值、最大程度营造国际一流创新生态环境。

  从内容体例看,《条例》支持既有改革探索、固化经验做法。《条例》注重把这些年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一些带有试点性的改革创新政策、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以法规性文件的形式进行定型,如北京坚持和强化“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培育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主平台主阵地、推动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开放创新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实践,其中也开展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实践,如以新的机制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项目经费包干制、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建设外资研发中心、鼓励高校与新型研发机构培养研究生等等。《条例》是一个以促进创新为基调的地方性法规,能敞开的口子应开尽开,没有设法律责任,没有罚则,主要是把这些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试点政策、成熟的经验做法,以法规形式进行固化定型。

  从法规先行创制功能看,《条例》引领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具有不少创新突破点。地方立法具有补充、先行和创制作用。《条例》在各章节都有一些新的规定和突破,梳理分析了一下,突破点和亮点条款不少于20个。比如,关于财政性科技投入增速问题,提出保持财政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关于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方面,提出完善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提出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单列管理等制度,还对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的职务发明、职务科技成果在转化入股后明确其享受股权和分红激励;关于人才引进方面,提出加大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引进力度,制定并适时调整急需紧缺科技人才目录;关于职称评价方面,提出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还明确提出实施海外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制度和职业资格互认;关于国有资本参与创投的问题,提出建立完善国有创业投资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关于科技信贷方面,提出了认股权贷、并购贷、人才贷等创新规定;关于科技创新用地机制方面,提出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关于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明确提出完善多元主体开发利用和建立数据跨境传输监管和服务机制,并提出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购置的重大仪器装备应当开放共享等等。此外,《条例》还为未来改革探索预留了空间,提出要探索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在京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国际产业与标准组织、支持科技社会团体吸收外籍科技人才为会员、支持外籍科技人才按照规定在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中任职,还提出要加强与海关等部门合作,提升科研物资通关便利化水平等。

  应当说,《条例》的以上这些规定还是具有一定的突破性的,从鼓励和促进创新角度上,除了一些便利性、改善性的创新探索外,紧紧抓住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关键问题,聚焦“不能转”“不愿转”“不敢转”以及科技人员转化收益拿得不够、不方便、没有安全感等现实问题,《条例》大胆突破,锐意改革,敢破敢立,尽可能创制性地打开了制度突破的口子,为更方便、更顺畅的支持首都科技创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创造了制度机制条件,为更好支持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早日建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保障作用。

  记者提问:请问在前期推动《条例》立法中,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主要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又将如何做好《条例》的落实?

  张继红:感谢您的提问。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首都“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十周年之际,市人民代表大会刚刚表决通过《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如刚才孟主任所讲,《条例》是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保障法,也是北京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法,更是北京坚定不移以法治保障更高水平开放创新的宣言,在北京科技创新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作为《条例》制定牵头部门之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自2021年以来,积极做好立法预案研究、课题调研、立项论证、草案起草等相关工作,始终坚持“鼓励创新、放权赋能、稳定预期”的主基调,重点工作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系统总结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先行先试改革经验,梳理形成需要立法固化提升的重要政策和制度清单。二是深入研究影响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科技创新的重要问题,先后开展专题座谈、实地考察、专家研讨等活动50余场次,形成需要立法解决的重要问题清单。三是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面向国家和本市相关部门、创新主体、专家智库、社会公众等多轮征求意见建议,并赴相关省市开展专题调研。四是起草形成较高质量的法规草案,着力营造“市场有效、政府有为、社会参与、效能提升”的创新友好型制度环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制度覆盖面广、涉及主体多,后续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共同抓好贯彻落实。为推动《条例》更好落实,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解读,营造“知法尊法”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新媒体等途径,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条例》特色亮点。积极开展宣讲培训,深入园区、企业、高校院所开展普法活动,通过“送法上门”,使创新主体深入了解《条例》内容。同时,相关部门、各区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宣讲工作。

  二是加强统筹部署,推进配套政策加快出台。市相关部门将制定《条例》实施方案,围绕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开放合作等方面,加快建立健全配套措施,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体系。同时,对照《条例》规定,全面清理现行政策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相符合的内容。

  三是聚焦主体关切,推动《条例》落实落地。建立《条例》落实工作机制,探索形成调度、评估、检查等工作制度。聚焦创新主体关注的重点条款,推动有关部门和各区落实落细。比如,深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推动相关部门创新经费管理和审计监督方式;加大对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推动制定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推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等,切实增强创新主体的制度红利“获得感”。

  记者提问:我们知道中关村科学城也积极参与到了《条例》制定过程中,请为我们介绍一下中关村科学城前期做了哪些推动工作?在边研究边起草边落实过程中,又取得了哪些进展?

  李俊杰:《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牵头推动的立法工作,是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又一制度创新。自2023年3月份立法工作开展以来,中关村科学城在《条例》专班工作组统筹组织下,广泛开展调研和立法起草工作,组织参与研讨会40余场,听取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意见建议,借鉴国外做法和经验,梳理立法诉求和建议20余条,均已采纳到《条例》中,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立法工作提供支撑。

  中关村科学城以《条例》立法为契机,边研究边起草边落实,立足科技创新出发地、原始创新策源地、自主创新主阵地的功能定位,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区。2023年,海淀园规模以上重点企业总收入3.5万亿元,研发投入强度6.5%,主要有三方面显著成效。

  一是加快培育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服务保障国家实验室高质量运行和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涌现出一批重大创新成果。包括智源研究院悟道·天鹰人工智能大模型、微芯院第二代256核区块链专用加速芯片、量子院新一代量子计算云平台“夸父”、开芯院第二代“香山”(昆明湖)开源高性能RISC-V处理器核等。

  二是升级区域创新生态,优化创业孵化服务,区域内创业孵化机构达到179家。完善企业梯度培育机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466家,总数2277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增112家,总数329家。专利创造持续领跑,全年发明专利授权量预计4.5万件,全市占比48%;PCT 专利申请量约5000件,全市占比45%。部市区联动推进24项先行先试改革举措落实落细,累计出台配套政策50余项。获批建设中关村综保区,成为全国首个以研发创新为特色的综合保税区。

  三是着力构建具有海淀特色的高精尖产业体系。强化优势产业。人工智能领域,集聚重点企业近千家,备案上线大模型29款,占全市76%。出台大模型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通用人工智能创新引领发展实施方案、算力补贴专项。北京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平台首批公共算力上线运行,中关村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集聚区揭牌,海淀区人工智能产业集群获评国家级优秀产业集群。集成电路领域,重点企业200余家,在计算及微控制器、存储芯片等方面具备优势。基础软件和网络安全领域,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海淀园),集聚企业50余家,围绕国产化操作系统、软件开发工具两大方向构建全栈式自主化软硬件体系。区块链和互联网3.0领域,备案企业200家,占全市1/4,国家区块链技术创新中心获批建设。

  发展潜力产业。医药健康领域,培育重点企业500余家,占全市1/4。建设6大医药健康公共技术平台、细胞和基因治疗孵化器及巢生北京合作实验动物平台。智能制造领域,重点企业138家,推动核心工业软件在设计、仿真、控制系统、生产全流程自主可控。机器人领域,集聚重点企业41家。新落地银河通用、享刻智能等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支持思灵持续在制造、医疗等领域进行示范应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重点企业100余家,占全市近一半,覆盖“车、路、云、网、图”全链条。

  谋划未来产业。未来信息领域,决胜人工智能赛道,发挥通用人工智能、6G、量子信息、光电子、互联网3.0等前沿方向成果领先优势,抢占未来信息产业制高点。未来健康领域,在细胞与基因治疗、脑机接口、合成生物等方面布局共性技术平台,支持人工智能赋能新药研发、智能医疗,打造医药健康产业聚集区。未来材料领域,依托碳基集成电路研究院、航材院、石墨烯研究院推动材料创新。未来空间领域,建设“星谷”空天产业集聚区,做强卫星以及“通导遥”应用全产业链。未来制造领域,聚焦人工智能赋能工业软件和机器人,紧抓类人机器人发展契机,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园和机器人未来制造工厂。未来能源领域,发展新型储能和氢能,建设未来能源产业园。

  记者提问:《条例》第一条规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要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战略支撑。请问北京在服务国家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今后有哪些举措?

  张继红: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和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做出重大部署。聚焦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制度设计也是此次《条例》的亮点之一。

  《条例》规定,本市构建以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等为骨干的实验室体系;规划部署基础研究,系统布局基础研究重点领域;根据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核心技术需求,规划部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等等。

  北京教育、科技、人才资源优势突出,近年来在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战略科技力量不断壮大。3个国家实验室高质量运行。在京全国重点实验室达77家,占全国总量28%以上。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初具规模,16个科技基础设施平台进入科研状态。围绕量子信息、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布局建设8家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基础研究布局进一步加强和优化。

  二是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取得新突破。2022年北京全社会R&D经费投入强度6.83%,位居国际知名创新城市前列;基础研究经费占北京全社会R&D经费比重达16.6%,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5倍。涌现出新一代量子计算云平台、新一代256核区块链专用加速芯片、首枚入轨飞行的液氧甲烷运载火箭等一批重大创新成果。

  三是高精尖产业集群加速形成。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业2个万亿级产业集群,医药健康、集成电路等8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人工智能领域的大模型研发机构数量居全国首位,高端医疗器械、AI医疗创新产品获批上市数量位居全国首位。

  下一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以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国家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做出北京贡献。

  一是进一步培育壮大战略科技力量。持续服务保障国家实验室、在京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产出重大成果。启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重组。加强与中科院战略合作,研究制定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科技设施平台开放合作计划。着力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是完善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统筹机制。深入实施北京基础研究领先行动方案,加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扩大市自然基金联合基金规模。加快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行动计划,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专项,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

  三是提升高精尖产业核心竞争力。抓好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产业政策落实,加快推动6G、量子信息、合成生物制造等高精尖产业发展,形成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加快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推动新一轮先行先试政策向示范区全域推广。

  四是加强高水平科技交流合作。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建设好雄安新区中关村科技园。支持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以及相关国际产业与标准组织,吸引更多外资研发中心落地。高水平办好2024中关村论坛和国际基础科学大会。

  记者提问:请问邵峰代表,您在人大立法工作中的感受是什么?您重点关注哪些问题,以及在《条例》中得到哪些回应?

  邵峰:大家好!今天上午,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参与立法的人大代表和创新主体之一,下面,我从参与立法过程的感受以及我个人关注的法规内容两方面,与记者朋友们做一个分享和交流:

  首先,这部法规非常重要,能及时出台很不容易。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赋予北京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市委、市政府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的重大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制定《条例》列为了本届人大届首之年的立法重头戏,经过了一、二、三审后,今天在人代会上高票表决通过,说明大家都高度关注也对法规寄予厚望。作为科技领域的人大代表,我积极参与了立法过程,总体感觉时间紧、任务重、立法要求高,难度大,法规涉及的创新主体多,各相关方的利益角度差异大,所以必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总体上看,这部《条例》既是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保障法,也是北京科技创新的基本法,这个共识也是在立法过程中逐渐凝聚起来的,贯穿了立法全过程。内容上,这部法规是在统分结合、相互支撑原则基础上,积极发挥综合立法强化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各方、打通制度赌点、建构制度共性的基础战略定位,广聚民意、科学设计,充分发挥市场在对创新主体配置要素中的导向作用,积极推动政府在协调创新活动、整合创新资源、衔接创新环节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最大限度提升和激发在京各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创新活力和创新能力。

  其次,作为创新主体之一,我就重点关注的法规条款内容做一个简要介绍,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关注支持创新人才的内容。人才是第一资源,没有人才,就没有创新。所以我非常关注有关创新人才的具体内容,《条例》单设第四章聚焦“创新人才”,特别强调要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一流人才发展环境,让人才发挥最大价值;还对建设人才高地、完善创新人才培养链条、健全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建立和完善体现知识和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明确高校、院所和国企可以对重要技术人员等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做出具体规定,这些内容对创新人才有温度。

  二是高度关注对各类创新主体的支持内容。《条例》第三章是“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内容最多,也最复杂,围绕创新主体及创新链条各环节协同发挥作用完善制度供给,加大对各创新主体支持力度。比如,强化国家实验室等在京战略科技力量的主体作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发挥支撑引领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国有企业研发资金管理体系,细化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增加对于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强化一流大学、重点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作用,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在运行管理、人员聘用、资金投入、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机制。

  三是关注科技伦理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作为科研人员,我们都非常关注《条例》中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在医学等涉及敏感科技伦理的领域,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条例》还要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研失信行为预防、调查、处理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四是关注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科技创新的门会越来越大。《条例》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民间”推动与“官方”引导相结合原则,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外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其承担公益性研发、国际合作、重点应用场景示范等项目。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在京发起和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建设国际科技组织总部集聚区。推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文献和数据平台,支持在京创办精品国际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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