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有害的货物如何合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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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有害的货物如何合规运输?

2024-07-16 11: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危害分类标准

在联合国 GHS制度中,水生环境危害主要分为 急性水生毒性和 慢性水生毒性。根据 毒性数据的不同,将 急性水生毒性细分为 3个危害类别,将 慢性水生毒性细分为 4个危害类别

危害类别 危险性说明 危害类别 危险性说明 急性,类别1 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 慢性,类别1 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且具有长期、持续影响 急性,类别2 对水生生物有毒 慢性,类别2 对水生生物有毒,且具有长期、持续影响 急性,类别3 对水生生物有害 慢性,类别3 对水生生物有害,且具有长期、持续影响 慢性,类别4 对水生生物有长期、持续有害的影响

而在联合国 TDG制度以及IMDG code等国际运输法规中,水生环境危害仅包括GHS制度中的以下3个相对比较严重的危害类别:

①急性水生毒性: 类别1; ② 慢性水生毒性: 类别1和类别2

对应的UN分别是UN3077(固态物质)和UN3082(液态物质),在联合国TDG法规中的具体信息如表1。

表1 UN3077和UN3082条目信息

UN No. PSN(中文) 危险类别 PG 特殊规定 有限数量 例外数量 3077 对环境有害的固态物质,未另作规定 9 Ⅲ 274;331;335;375 5kg E1 3082 对环境有害的液态物质,未另作规定 9 Ⅲ 274;331;335;375 5L E1

小编提醒:UN3077和3082除了对水生环境有害的物质,还包括受国际公约(如巴塞尔公约等)制约或被有关国家(原产国、过境国、目的国)主管当局(例如,我们的《国家危废名录》)确定的属于危害环境的物质。

危害分类标准

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其豁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限量豁免,二是 特殊规定豁免。

限量豁免

根据表1,UN3077和UN3082都可以通过限量运输的方式进行运输。 有限数量(LQ)限量是5L/5kg,即 每个内包件的最大净重为5L(液态)或者5kg(固态)。 例外数量(EQ)代码为E1,即每件内包件的最大净装载量为30g(固态)或30ml(液态);每件外包件的最大净装载量为1000g(固态)或1000ml(液态)。

小编提醒:按照LQ运输时,不仅单一内包装的装货量不得超过DGL表中的限值,单个外包装的总重也有限制要求。(具体可参见有限数量系列解读)

空运IATA-DGR中的有限数量运输,每个 外包件的最大毛重为 30kg,单个 内包件的最大净重需参考有限数量包装指南 Y956和Y964,限值为5L(液态)或者5kg(固态)。

小编提醒:空运 有限数量的标记与海运陆运是不同的哦。

图2 有限数量运输包装标记(除空运外)

图3 有限数量运输包装标记(空运)

特殊规定豁免

(1)特殊规定335技术要求解读

①适用范围:适用于非危险货物的固体与危害环境的液体或固体(UN3077或UN3082)混合物。

② 豁免条件:如果是密封的小包裹和物品,所装载的危害环境液体容量小于10 mL,用固体材料吸收,包裹或物品表面无自由液体,或所装载的危害环境固体小于10 g

③ 豁免内容:可按非限制性货物运输。

小编提醒:对于非危险货物的固体和危害环境的固体或液体混合物,如何选择UN编号?根据特殊规定335,如果表面 无自由液体则划入UN3077;如果表面 有自由液体,则混合物应划入UN3082。

(2)特殊规定375技术要求解读

①适用范围:适用于UN3077和UN3082。

② 豁免条件:此类货物如采用单一包装或组合包装运输,且包装符合如下要求:

● 联合国TDG法规第4.1.1.1、4.1.1.2 以及 4.1.1.4 至4.1.1.8 中的通用规定,

● 组合包装:每个内包装的净装载量:液体≤5 L或固体≤5kg;

● 单一包装:每个包装的净装载量:液体≤5 L或固体≤5kg。

③ 豁免内容:其它所有运输要求。

不同运输方式注意点

陆运(ADR和JT/T617)中另外多了一条特殊规定601:加工及包装用于零售及批发给个人或家庭消费的医药产品(如药物、内服药)可 不受法规限制。

标签张贴

依据特殊规定331的要求,对水生生物有害的物质,应在其运输包装上额外加贴鱼树标记,如图2。

图4 “鱼树”标记

如何合规使用“鱼树”标记?是否可以豁免?不同运输方式是否有不同要求?小编为大家简单做了一个总结,关于海陆空三种运输模式下“鱼树”标记的加贴要求,如表2。

表2 海陆空三种运输模式下“鱼树”标记的加贴要求

运输方式 法规依据 “鱼树”标记的加贴要求 海运 IMDG-code 满足环境危害分类标准(TDG 2.9.3章)或是IMDG3.2章节“一览表”的第4栏以“P”作为标记的 空运 IATA-DGR 仅限分类为UN3077和UN3082 陆运 ADR 满足环境危害分类标准(TDG2.9.3章) JT/T617

根据TDG特殊规定375,单个包装或组合包装时每个内包装的净含量小于5kg(固体)或5L(液体)的海洋污染物/环境危害物质,可以豁免“鱼树”标记。

小编提醒: 海运IMDG code中“鱼树”标记豁免不是通过特殊规定体现,而是在 IMDG-code第2.10.2.7节; 空运IATA-DGR中特殊规定A197与TDG特殊规定375的技术要求一致; 陆运ADR和JT/T 617与TDG相同。

特别提醒:关于UN3082和UN3077特殊规定375中提到豁免的量与该货物以有限数量形式运输的豁免量相同。那么符合条件时,是按有限数量走,还是按特殊规定走呢?

JT/T 617.3明确指出“ 当特殊规定与其他要求冲突时,优先适用特殊规定。因此在有特殊规定豁免时就可以不再考虑限量运输等其他要求了。 其他法规对于这种情况并没有明确说明。

小结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给大家解读了对水生环境有害的物质的技术条款,包括GHS分类,运输分类,豁免情况以及标签和标记的张贴情况。海陆空对于环境有害的物质在运输上以及“鱼树”标记的使用上都有细微的差距,需要根据实际的运输工具,做出合适的判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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