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勤视角】公司通勤车费用,按规定是否属于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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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勤视角】公司通勤车费用,按规定是否属于福利费

2024-01-08 16: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贵勤视角】公司通勤车费用,按规定是否属于福利费

有税务人员微信咨询甘肃贵勤税务师称,公司生活区和厂区之间距离较远,公司有三四十辆大巴车为员工提供免费接送服务,第三方公司给本公司开具客运发票。请问,这笔通勤费是否为公司的福利费?对此问题,甘肃贵勤税务师专题解析如下:

其一,财企2009年242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其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其三,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其四,《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其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六,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指出: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公司通勤用车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福利费范畴,在财务处理、会计核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均有明确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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