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和适用(第一至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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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和适用(第一至五条)

2024-07-14 06: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条立法宗旨中规定, 弘扬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 是推进核心价值观入法、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的有力措施, 具有很强的示范价值、鲜明的引领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了《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民法典》通过规定诚信、公序良俗、平等、合法等原则,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制度, 发挥民事法律对民事活动、公共秩序、民事权利行使等的规范、引领、保护作用, 对于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所建立的保护产权、维护契约、意思自治、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所倡导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构建严格的生态文明 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人格权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制度,对建设弘扬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具有重要意义。

六、以《宪法》为依据

我国《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这一特点, 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 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条明确规定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 一是尊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 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二是《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民法典》很多民事基本制度的直接依据。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理、裁判案件要全面、正确把握 “调整民事关系” 的内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相适应。也就是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享有、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法定、约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要通过民事审判,坚持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适,实现立法价值导向,教育民事主体正确行使权利,诚信履行义务,纠正部分社会成员只注重权利,不愿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不良现象。要利用民事责任制度制裁破坏公共秩序、侵犯社会公益、违反社会公德、不讲诚实信用、违法滥用权利等行为。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 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把握本条规定,一是要理解平等主体;二是要理解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三是要理解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四是要理解民法的调整机制。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在私法领域,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权利行使自由为特征,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民事主体自主决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私法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民法是普通法

普通法是特别法的对称,也称民事基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各类民事主体和一般民事关系普遍适用的民事基本法律。这意味着民事规范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调整平等主体间一般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作为普通法的 《民法典》 与民事、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是:特别法有规定的, 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 适用《民法典》;特别法规定与《民 法典》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

3、民法是裁判法

民法是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民事纠纷的基本法、 根本法。《民法 典》中的很多条款直接来源于司法实践, 包括来源于司法解释、 裁判 规范。一旦升华为法律规范后,又反过来适用于司法实践。因此, 民 法是裁判法, 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后, 通过民事诉讼、 仲裁、 调解等适用民法规范解决纠纷。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民事案件不能拒绝受理和裁判。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含义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是指一切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若受到损害, 民事主体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由于民事权利的直接目的在于满足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需要,除人格权外,民事权利通常可以放弃、转让、 继承, 因此,放弃权利也属于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二、民事权利法律保护的适用范围

包括人身权利(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居住权等。在婚姻、劳动等法律关系中,也有与财产相联系的权利,如家庭成员间请求支付或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财产权,和基于劳动关系领取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的权利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平等制度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民法典》中的平等制度

《民法典》中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其权益受平等保护。具体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平等、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受平等保护。

二、平等大的具体体现

平等体现在民法的各个方面。在物权法上,平等表现为一切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发展权利平等;在合同法上,平等表现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上的平等也构成了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和基础;在婚姻法上,平等表现为男女平等,并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从而保证主体之间的实质平等;在继承法上,平等表现为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自愿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自愿原则的含义

自愿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平等协商,恪守诚实信用,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自愿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民事主体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物权领域,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物权支配和处分自由。在合同领域,自愿原则集中体现为合同自由。在人格权领域上,自愿原则体现为人格权利行使自由。在婚姻家庭领域,自愿原则体现为婚姻自由。在继承领域,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遗嘱自由。

三、自愿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依据自愿原则行使民事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自愿原 则不是认可、鼓励民事主体绝对自由与放任。民事主体的自愿是建立在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 必须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公共利益, 自愿原则在一定范围内、特定条件下,需受到国家干预的限制, 比如, 为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需要对一些特定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限制。

END

图文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法司法享

制作 | 微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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