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头条:建筑业包工头、农民工的工资需要申报个税吗?标准答案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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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经营所得,是指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很显然,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其从劳务公司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属于“经营所得”的范畴,与是否取得营业执照也没有关系。 三. 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法 个人包工头属于自然人,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具体的代开发票的方法如下: (一)在代税务局开发票时,必须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依据当地所在省税务局代征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 (二)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的“税收分类与编码栏”中填写“建筑服务—工程劳务”或“建筑服务—塔吊服务(钢构服务、幕墙玻璃服务、水电安装服务、抹灰服务)”,在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的字样。 (三)建筑劳务公司收到包工头或班组长代开的发票时,按照差额征税的规定,全额给承包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劳务公司收取承包单位的所有款项价外费用—包工头的专业作业分包额)÷(1+3%)×3%”计征增值税。 四. 包工头工程如何会计处理 包工头属于分包性质,按差额征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咱们通过下面的例子一起学习下。 【例】甲公司有一项建设服务工程款(含税)100万元,分包工程20万元,购进材料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6万元,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发票开具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0万元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 1,000,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7 支付分包工程款20万元: 借:工程施工 194,17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825 贷:银行存款 200,000 这个例子之前涛哥在分享简易征收知识点的时候也介绍过,对于简易征收相关的知识点,小伙伴们可以重温下往期的推文: 没有进项也能降低税负率!建筑业、劳务派遣都可以!看看你们公司能不能这样做 五. 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包工头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以下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 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如果包工头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凭包工头在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成本,则农民工的工资由包工头负责发放,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往往实行核定征收,由包工头承担,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扣代缴。 (2)如果包工头不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农民工和包工头都是建筑企业的雇佣员工,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换一种说法,就是个人包工头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核算资料,则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由建筑服务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总结和思考 涛哥的朋友是符合自然人身份承包工程业务的情况,他揽活挣到的钱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属于“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即属于“经营所得”的范畴,要到税务局按“经营所得”代开发票,开票的税目是“建筑服务—工程劳务”。 经营所得需要缴纳的个税,适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税率为5%~3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税率为3%~45%。 大家想想涛哥这位包工头朋友能不能省点钱? 鉴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建业行业的知识点太费脑了,但是税海无涯,涛哥依旧!跟着涛哥一点一点攻破~ 有任何财税问题,欢迎给涛哥留言,涛哥有问必答!喜欢涛哥的文章,记得点在看,疯狂扩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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