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将改判?也许大家不敢承认现有结果无法彰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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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将改判?也许大家不敢承认现有结果无法彰显司法公正!

2024-07-09 14: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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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争辩无休止,春江水暖鸭先知,欲问劳案何时结,死刑复核正在时。

鞋合不合脚,试穿一下才知道,劳荣枝案结局如何,最高院只有全盘复核之后才能给出一个决定。虽然时间过去了10个多月,种种迹象表明,“劳荣枝案”改判的结局或许早已注定。

舆论的纷争一直存在,无论是站在哪一个阵营里,谁也无法说服对方,靠着大众的自我认知去决定事实真相本就没有任何说服力,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死刑案件最后的裁决机关,无论谁是谁非,最高院必将会主持最公正的公道。

有不少人建议将“劳荣枝案”拍成电影或电视剧,毕竟这其中跌宕起伏的情节,让很多人都迷乱了双眼,而本案又特别具有普法教育意义,不得不说,这个建议非常不错,也完全可行。

虽然目前外界大多比较支持江西法院的判决,但种种迹象表明,“劳荣枝案”发回重审甚至是改判的可能性很大,本文将和大家一起分享其中的缘由。

1.口供的采纳缺乏足够的印证和说服力

口供虽然在证据链中的存在感越来越低,但不可否认的是,口供在证据链当中也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像“劳荣枝案”这种客观证据本就不多的案件,口供的作用会更加凸显。

通过一审和二审的裁决书能够发觉,南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并未起诉劳荣枝在南昌案和温州案的有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却认定了劳荣枝在这两起案件当中也犯有有意杀人罪。

在所有的四起案件当中,南昌案是杀人犯罪的开始,又是给劳荣枝定有意杀人罪出现争议的开始。劳荣枝和法子英对本起案件的供述完全不同,最终为何法院认同了劳荣枝的口供?

法子英对南昌案的部分供述:

事发当晚11点左右,他和劳荣枝来到熊某义家附近,他让劳荣枝在门外等候。大家注意这一细节的描述,法子英说他先入室的,劳荣枝先在外面等候。

入室后,法子英对熊某义的妻子和孩子进行人身操纵,在抢得现金1万余元和金首饰、手表等物后,其将两人勒死并拖入卫生间。从这段供述来看,法子英杀害二人时,劳荣枝还没有进入到室内。

随后他叫劳荣枝进入到房子里,并对劳荣枝说家里没人,让劳荣枝再找点财物并在这里等他。这一部分供述说明,劳荣枝的确翻找过财物,但并不能确定劳荣枝知道家里有人甚至有人遇害了。

然后他打车回到出租屋将熊某义的尸块运到熊某义家里。天快亮时,他与劳荣枝一起离开了。这一段描述,可以通过找到当年的出租车司机进行核实。

劳荣枝对南昌案的部分供述:

她用熊某义的钥匙打开了房门,和法子英一起进去之后,发觉熊妻女都在睡觉,熊妻醒了之后很配合。这和法子英供述劳荣枝在门外等候相互矛盾。

法子英操纵住了那对母子,她就翻箱倒柜找值钱的东西,找到了大概5000元现金、男式皮衣,还有些首饰。法子英说的是他先翻找的,劳荣枝后来扫了个尾。

法子英期间还强奸了熊妻,但时间很短暂。入室抢劫怎么还有心思强奸?既然要强奸为何时间又非常短,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法子英未提到这些。

法子英让其带着钱财先走,她担心留下痕迹建议一把火烧了房子,法子英没同意,于是她先走了法子英善后。这一段描述,劳荣枝完全把自己说成了主谋,她到底是聪慧还是傻?

南昌中院如何认定这一部分事实:

一审法院对劳荣枝在熊某义家抢劫财物,法子英所称作案时劳荣枝未进入现场的供述不予采信。

理由是:劳荣枝对该事实

供述稳定;在法子英持刀操纵张某的情况下,由劳荣枝实施抢劫财物行为

符合二人作案的客观需要。

对于一审法院的认定理由,御姐认为两个理由都有些不妥。其一,把犯罪嫌疑人供述时期是否稳定当做采纳的标准,并不符合法律精神。

一审公诉人董检察官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曾表示,办案人员在对劳荣枝进行审讯的时候,在其预防意识薄弱的空档,得到了大量的关键口供,犯罪嫌疑人防卫意识薄弱是否说明其供述不稳定?

其二,符合二人作案需求是一个典型的逻辑推理性结论,这里甚至都不用做过多的解释。这其实也是外界一直吐槽的焦点之一,不少被认定的证据,大家怀疑都有逻辑推理的成分。

2.劳荣枝和法子英从一而终的情侣关系

很多人都在过分的关注劳荣枝被法子英精神胁迫的证据是什么?辩护人既然认定劳荣枝是被胁迫的,举证的义务自然也就落在辩护人一方。

其实很多人并不清楚检方认定劳荣枝和法子英自始至终的情侣关系又有怎样的证据,这其实是一个双向举证的过程,检方的证据又是什么呢?

从二审裁决书当中来看,证明劳荣枝和法子英是情侣关系的证据主要有:法子英曾带劳荣枝去见自己的母亲。他们在南昌和合肥的时候均是以夫妻名义租房居住。这又如何证明他们二人始终都是情侣关系?

劳荣枝多次供述她和法子英的日常,比如法子英接送其上下班,给其做饭、洗衣,带其吃夜宵等。可劳荣枝也叙述了法子英殴打、强奸她,为何不被认可?

院方认为,劳荣枝自愿、积极参与犯罪,所实施犯罪行为并不违背其本意。比如:他们精心预谋、共同策划,劳荣枝实施了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入室劫财等行为。

可又如何来证明劳荣枝是自愿的,难道被胁迫就不能够诱惑、捆绑、看管了?说劳荣枝在南昌作案时,提议剪掉熊家两根电话线,作案后提议放火烧掉毁灭指纹等,又如何来证明她的确说过这样的话?难道仅凭口供?

事实上,案件的真相根本无法凭空还原,被认定的法律是客观事实必须要有相关正确予以支撑,拿一些口供等主观性证据去还原本就没有说服力,况且还要挑挑拣拣的去认定证据还原“真相”。

这其实是非常重要的焦点,如果无法有说服力地证明劳荣枝和法子英始终维持着情侣关系,这其实就间接否定掉了他们二人的作案模式。

如果按照法院认定劳荣枝和法子英是情侣的相关证据去证明劳荣枝是被胁迫的,又如何排除辩方同类型的证据呢?

法子英见人就介绍劳荣枝是坐台女,这是正常情侣介绍自己另一半的方式吗?劳荣枝头骨凹陷和嘴角撕裂的伤怎么来的?情侣之间打架会下手那么狠吗?

劳荣枝说剪掉电话线、烧房子能被认可,为什么劳荣枝说法子英殴打、操纵、威胁她就不能被认可?同样是劳荣枝的供述,有利于劳荣枝的说法为什么就不被采纳?

其实院方认定二人是情侣关系和辩方认为二人是胁迫关系是两个相对比较独立的举证过程,就算辩方无法证明劳荣枝就是被胁迫的,检方的证据若同样无法证明二人始终保持着情侣关系,也不能认定二人的具体关系是什么。

3.抢劫杀人和劫后杀人的预见性异同

在二审裁决书当中经常能看到这样类似的描述:劳荣枝对法子英持刀抢劫杀人应该有预见性,也就是明知应知的问题,劳荣枝应该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法律责任。

根据法子英和劳荣枝的口供来看,他们都说明了抢劫谋财是目的,但法院认定二人也有杀人灭口的预谋。

但从几起案件来看,法子英的杀人都在抢劫完成之后进行的,可见这并不是他们抢劫过程当中所需要的以暴力手段完成抢劫的目标。

抢劫过程中杀人和抢劫之后杀人有什么区别呢?这其实就涉及到实行过限和明知应知,法子英劫后杀人,劳荣枝有不在场的证据,所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劳荣枝知道法子英劫后杀人了。

既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劳荣枝知道法子英杀人,要想证明劳荣枝对法子英杀人事实的知晓,院方从明知应知和共谋两个层面举证认定了劳荣枝的有意杀人罪。

单从这两方面来看,明知应知相伴的就是明知放任,这种情况一旦成立,犯罪嫌疑人自然要为受害者的遇害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还达不到有意杀人的地步,只能说明其主观恶性深。

但共谋就完全不同了,在司法实践中,谋划杀人有些时候甚至比亲手杀人还要恶劣,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认定了劳荣枝具有共谋杀人的犯罪事实,死刑几乎是不可幸免的。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证明劳荣枝共谋杀人的证据究竟是否无懈可击,是否具有唯一性,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质疑,是否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少杀慎杀的原则。

4.认定有意杀人罪的证据有争议

一审公诉方并没有在南昌案和温州案起诉劳荣枝有有意杀人罪,但一审法院却判了劳荣枝在这两起案件中犯有有意杀人罪,这里面也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

从一审公诉人接受媒体采访的表述以及一审裁决书中也不难看出法院认定劳荣枝有杀人共谋的关键证据是什么,恰恰是这些证据,反而成了大家认为劳荣枝案大概率会改判的理由。

先说幸存者刘某的证词问题,法院最终采纳的刘某的证词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一起商量之后告诉他,他俩中的一人未按时回来,另一个就杀害刘某报仇。

且不说刘某的这段话究竟是真是假,要知道,在已知的4起案件当中,唯有常州案的受害者幸存,幸存者说劳荣枝和法子英共谋杀人,可他却活着,这本身不就自相矛盾吗?

无论从一审裁决书和二审裁决书当中均没有看到合肥案中的冰柜是劳荣枝购买的确凿证据,辩护人反而提供了当时卖冰柜的陈老板和运冰柜的曹师傅的证词。

作为当年看到过买冰柜女子的直接当事人,这两个人对于买冰柜女子的外貌描述是一致的。辩护人同样提供了确切见过劳荣枝的房东和夜总会经理的证词,他们二人对劳荣枝外貌的描述也是一致的。

但陈老板和曹师傅的描述却和夜总会经理和房东的描述不一致,也就是说,经过这几个证人的描述,起初买冰柜的女子大概率并不是劳荣枝,法院也并没有排除这个合理的质疑。

因为买冰柜的情节被认定是劳荣枝共谋犯罪的关键行为,可在冰柜究竟是由谁买的问题上,目前根本得不到一个确切且唯一的证据,这其实就是一个巨大的瑕疵。

而本案最重要的一个物证就是小纸条,小纸条儿当中添加的字迹究竟是由谁写的,也成为了本案争议最大的焦点之一。

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相关省内的专家对于字迹进行了鉴定,给出的结果是,添加的字迹是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所写。

可非常尴尬的是,在这份自己鉴定报告出来之前,20多年前的合肥中院认定是殷某华一人所写,而南昌公安的技术专家也认为是受害人一人所写。吴律师找的权威鉴定中心给出的建议是,字迹并非劳荣枝所写。

对于打小学写字的国人来说,或许大家并没有专业的鉴别能力,但从字迹的对比来看,小纸条当中添加的字迹和劳荣枝真实的字迹有着相当大的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在如此关键且重要的核心证据中,产生了如此大的分歧和争议,那这份证据是不是应该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不予采纳?

5.证人证言未经过质证的争议

根据裁决书的内容来看,检方一共采纳了51名证人证言,辩方其实也有不少有关于证人证言的证据,非常尴尬的是,辩方的证人证言基本都被否掉了,而检方的证人证言却又未被质证。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是需要查实证明的。《刑法》规定,证人要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相关法律法规中不难看出,证人证言的确是需要质证的,如果证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那只要法院认可了证词,证词就可以当做定案的根据。

理由正不正当,决定权也在法官的手里,由此可见,法官在是否采纳证人证言的问题上,还是有些非常大的公权力,谁又能对法院的决策进行监督呢?

像刘某这么重要的当事人,他的证词也很关键,在他不出庭接受质证的情况,法官又如何确定证词的有效性,这其实对被告人来说,非常容易人为地带来被动甚至是不利的影响。

权利的监督和制约,在司法过程中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且极其关键的环节,如果一方的权力过大,就比较容易引发争议,也比较容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曾经轰动全国的“呼格吉勒图冤案”,原因是呼格吉勒图在被审讯的时候遭遇了刑讯逼供,结果他的口供就成为了定他死罪的关键证据。

如果当时的公诉方和院方能够对口供进行充分的质证,即使呼格吉勒图遭到刑讯逼供,那他的口供也绝不可能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这其实就体现了对主观性证据进行质证的重要性,这其实也是幸免冤假错案发生的有效手段之一,这更是保护各方的有效方式之一。

综合上述几点,劳荣枝案并没有像判决显示的那么滴水不漏,很多地方都值得进一步商榷和确认,如果就这么草草结案,于情于理都没体现绝对的公平公正。

抛开以上几点,奇特证人的出现是一个谁也不敢轻易绕开的“定时炸弹”,有人说还不知道证词的真假,还不一定能够被采纳证词,而且本案的证词那么多,为何就这份证词那么特别。

这份证词还真的就非常特别,它的特别之处并不是在于它有多么的力挺劳荣枝,而在于它改变了司法机关之前对于本案的关键事实的认定。

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个数,之前一直认定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两人,这份证词显示,至少还有高征(化名)的存在,别看这个细小的差别,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把这份证词称为颠覆性证词的原因所在。

即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认定或排除这份证词的真实性,但只要没有对证词当中所涉及到的关联人,尤其是对高征的调查,即使其他证据再充分,也会给人一种如梗在喉的感觉。

在有关于高征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上,其实已经远远超出了究竟应该由谁来举证证明的地步。因为只要无法排除高征存在的可能性,就会始终有隐患。

鉴于本文所述的这几个理由,御姐猜测劳荣枝案大概率会改判,御姐更相信最高院会为公平正义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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