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员工隐私权有什么明确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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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员工隐私权有什么明确规定吗?

2024-05-30 08: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天看到一条新闻,员工辞职后,用人单位从员工的工作手机中导出录音得知李某曾经“飞单”,因此用人单位进行索赔,但是用人单位这样的行为有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吗?

有部分单位会给员工配备工作手机作为内部福利,但是哪怕是已经把手机分配给了员工,用人单位仍旧会认为这手机是属于单位的,因此单位有权手机且利用其中通话内容或者聊天信息,这其实并不合法!

劳动者隐私权是隐私权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是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虽说用人单位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没有证明已告知员工会对该工作手机的通话记录等进行录音或者恢复数据。因此该证据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但并非是还无条件、毫无原则,必须是以合法为前提。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也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允许,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员工发现用人单位调查自己的隐私,或者公布自己的隐私,有权向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劳动合同并非“卖身契”,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劳动者依旧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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