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 检查乙肝“两对半”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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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 检查乙肝“两对半” 违法!

2024-07-01 11: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例】

    小王2月9日(年初五)就来到东莞找工作,经过几天的奔波,终于被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录用,职位为注塑车间担任操作工。公司通知他,2月12日参加公司统一安排的体检,体检合格后,于3月1日正式上班。小王自幼身体较差,担心身体过不了体检关。

    李明虽是重点大学高材生,但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年后至今无法找到称心的工作。他表示,自己各项条件都符合用人单位要求,就是难跨乙肝五项体检这一关。

    【说法】

    一般体格检查,是用人单位的福利,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两种体检,法律有明确的要求或禁止。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如果体检不合格未予录用,可事前约定谁出。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如果劳动者将从事的岗位是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其入职前、在职和离职前都应进行健康体检。此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不得检查乙肝五项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司法实践中,有乙肝病毒携带者遭遇就业歧视维权成功的案例,遗憾的是,其仅仅是获得“象征性”的赔偿,而工作问题根本解决不了。

    (来源:工人在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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