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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严厉查处违反评聘政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二章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条 凡参加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的参评资格;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任命)职务的,由聘任(任命)单位领导予以降聘(撤销)。自查实之月起5年内不允许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交的资格证书、单位聘书(或聘文)、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成果证书、论文、教案、病历、作品、考试成绩通知单、年度考核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经查证系伪造、篡改或抄袭、窃取他人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聘任条件或利用虚假材料被聘任的; (三)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负有责任的组织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直接责任者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参评条件后,5年内不允许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或提供伪造的论文、教案、病例等相关材料的; (二)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委托授权,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在评聘工作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制定本行业、本系列职称评聘政策和条件的; (二)违反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收取评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收费问题的规定,乱收、多收或层层加收评审费的; (三)违反规定滥用、乱支或贪污挪用评审费的; (四)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程序、手续,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在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给予严肃处理。凡有替考行为或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的,对被替考和替考者(属于在职干部或党员的)及有关当事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本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自查实之日起未满3年的,不准参加相应的考试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晋升;以作弊成绩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予取消,被聘任了职务的,由单位领导予以解聘或降职聘用。 第八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及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批准组建评委会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撤销其评委会委员资格,以后不准其再参加评委会,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私自委托他人代替评审的; (四)评审期间私自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或无故离开评审现场的; (五)未经监督人员许可私自将评审资料带离评审现场的; (六)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立即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私自向评委说情或介绍可能影响评委公正评审的情况和倾向性意见的; (四)未保守评审工作秘密,私自向外界泄露专业(学科)评审组和评委会评审会议情况的; (五)违反规定滥用、乱支或贪污挪用评审经费的; (六)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在受处分期内,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阻挠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拒绝交出违纪违规证据及所得的; (五)拒绝终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其它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纪违规单位及人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调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处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 (五)其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第三章 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责成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负责对违纪违规事项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填报《济南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违纪违规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由被调查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30个工作日内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正式行文,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凡属取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审核部门收回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取消后,重新申报时,按正常申报程序进行,申报资格不得高于原取消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资历可不作要求。重新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凡属受到警告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 第十七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第十八条 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上报核准或备案材料时,应将本年度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违纪违规事由同时上报,并通知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宣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处理决定之前,仍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全部纳入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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