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的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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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的合规建议

2024-07-05 09: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北京地区的判决方向与前述地方司法文件的价值趋向是一致的。如在祁颖与陆友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陆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4]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陆友公司在与祁颖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浙江地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第5个问题的回答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浙江地区同样明确了在第三次续签时,用人单位应履行的续签合同的义务。在宋哲武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下称“温州口腔医院”)劳动争议一案[5]中,浙江省高院认为,温州口腔医院与宋哲武签订的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系双方连续签订的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续订、续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温州口腔医院在期限届满前未经协商单方作出到期终止的通知,侵犯宋哲武在三次固定期限届满后的协商和请求续订的权利,宋哲武请求撤销《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单》,于法有据,原判未予支持不当,予以纠正。

(二)可以不续签的情况列举

1.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4款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上海地区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故上海法院的判决趋势大多支持用人单位有权利不进行第三次劳动合同的续签。如在陈曾荣与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6]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类情形,其中关于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中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与陈曾荣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已经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陈曾荣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因此,双方虽然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无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合意,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2.广东地区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第15点指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点强调了第三次续签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续签”,赋予了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权利。

在罗毅明与广州金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7]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是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延续劳动合同关系,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近年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趋势发生了变化,认为用人单位无权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在李同祥、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8]中,法院认为,在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二、合规防护建议

由于我国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普遍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各地区不同的判决导向,笔者更倾向于认为用人单位不享有与劳动者进行第三次合同续签的决定权,是否续签以及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均由劳动者本人决定。作为企业方,应该提前做好制度部署,就本文阐述的问题,笔者提供以下建议,防止企业方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承担行政及民事责任。

(一)审慎进行第二次劳动合同的续签

对企业来说,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利有弊。利处是可以建立长期稳固的劳动关系以粘合优秀的劳动者,而弊端则是丧失了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路径。根据前述北京、浙江等地的实务情况,站在企业角度,如果决定进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那么接下来第三次的续签就只能被动的接受劳动者的决定,所以企业方应该谨慎对待与劳动者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

(二)及时签订放弃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认书

虽然存在如上海等地区,在司法实践中认为第三次合同续签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达成合意才可以推进,但是为了做到万无一失,笔者还是建议在第三次劳动合同续签时,如双方合意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还应让劳动者配套签署书面的放弃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认书,防止劳动者后续通过仲裁或诉讼确认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而导致企业方需要承担更重的法律义务。

注释

[1]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5098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5] 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再181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6] 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申2002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7]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53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8]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再275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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