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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15: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江 苏省 总 工 会

苏工办〔2014〕188号

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总工会机关各部门:

现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扎实做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操作指南

为了指导各级工会更好地推进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劳动法律监督质量,积极发挥其主动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依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概念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施的对象

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

六、对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的支持

七、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纪律

八、对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法律保护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概念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各级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施的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主要监督三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及形式均应合法。

二是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等要落到实处。

三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主要监督四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否每年定期开展。

二是用人单位签订包括工资、女职工特殊保护、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等在内的集体合同,是否履行了要约、协商、职代会审议、签字、报审,以及向全体职工公布等主要法定程序。

三是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向职代会报告、向职工公布。

四是用人单位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等,是否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三)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主要监督三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进行工资分配,依法保障职工收入。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按时、按月、按法定货币,足额发放工资。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落实有关福利待遇。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监督四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遵守法定工作时间情况。按照《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

二是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三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个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四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150%的比例支付;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按不低于200%的比例支付;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按不低于300%的比例支付。

(五)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主要监督四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

二是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开展了厂(公司)级、车间(分厂、分公司)级、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章指挥的情况,是否对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采取了“三不放过”的措施(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六)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

主要监督两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全体职工应保尽保。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依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时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主要监督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是否依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二是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八)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主要监督三个方面:

一是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是否合法。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履行民主程序,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后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当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二是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是否合法。规章制度相关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德。

三是规章制度出台后是否告知职工。规章制度出台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公示,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九)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监督三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是否同时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代会的人数及构成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职代会能否每年定期召开,职代会法定职权能否得到落实。

三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参与民主管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是否有办理情况的沟通或反馈。

(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主要监督三个方面:

一是女职工是否依法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就业权。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女职工(包括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或其他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是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各项待遇。

(十一)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主要监督两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十二)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主要监督三个方面:

一是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二是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

三是用工单位是否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劳务派遣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必需的培训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略)

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经常性监督,并公布工作地点和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表明了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接到情况反映后开展监督和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两种情形。

(一)接到情况反映后开展监督

这类监督主要是指,根据情况反映,对特定案件或特定用人单位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

主要有以下六个步骤:

1.案件信息的收集、登记、核实

这类监督主要源于职工通过来访、来信、拨打12351维权热线以及发送电子邮件等手段进行的情况反映。

对职工的情况反映,要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职工的个人信息、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诉求等。

对职工的情况反映,如属于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要对登记的内容组织初步调查,核实职工所反映的情况。如果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及时报同级工会;情况重大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必要时,上一级工会应当指导下一级工会或直接介入共同开展监督处理。

对职工的情况反映,如不属于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要及时移交处理。职工反映的情况重大的,在移交的同时,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介入,指导下级工会或共同开展监督处理。

上述情况重大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2)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数达十人以上;

(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曾提出整改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整改或再次重犯的;

(4)曾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过,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再次重犯的;

(5)有可能引起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

(6)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形。

2.案件的受理

经过初步调查,情况属实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受理。

经过调查,情况不属实,或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或案件已经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不予受理,同时须告知职工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将有关资料归档、结案。

3.案件的调查

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要及时组织人员,按照《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的方式有:实地检查、台账资料检查、询问听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组织座谈会等,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约谈笔录,有条件的还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调查的结果分为三种:

(1)发现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2)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3)用人单位拒绝、不配合甚至阻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无法进行调查。

4.案件的处理

针对不同调查结果分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针对第一种调查结果:

发现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口头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

发现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2)针对第二种调查结果:

及时解除对用人单位的监督调查,同时通知举报、投诉职工相关调查结果,将有关资料归档、结案。

(3)针对第三种调查结果:

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处理。

5.案件处理的跟踪、督查

口头或书面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对案件的整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分为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并回复的,须检查是否整改到位;整改到位的,将有关资料归档、结案。

(2)用人单位未整改、未回复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他们介入处理,推动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介入处理的,工会也应当对其处理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共同推动用人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3)用人单位虽进行整改,但整改不到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及时督促其进一步进行整改,直到落实到位。必要时也可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他们介入处理,推动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介入处理的,工会也应当对其处理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共同推动用人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6.资料归档、结案

案件的处理须有始有终。处理过程中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保存;案件处理完结,不论结果如何,都应及时归档、结案,并按受理时间先后登记在册,以方便查询。

(二)主动开展监督检查

这类监督是指,不针对特定用人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或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针对多家用人单位,就某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的专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

主要有以下三个步骤:

1.监督前准备阶段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监督检查前,要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监督检查方案,方案内容应该包括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对象、方法和总体要求,并把监督检查方案报同级工会审批,审批同意后按照方案来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

2.监督检查阶段

第一步,发布通知。发布正式通知,通知被检查的用人单位,要求各单位按通知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既可以对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普遍撒网式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进行抽查,抽查时要注意兼顾不同类型的用工企业,并突出检查的重点对象。

第二步,实地检查。听取用人单位的介绍,查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工资表、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凭证、考勤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相关台账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约谈有关知情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第三步,反馈结果。监督检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总结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反馈,告知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较为严重的,或存在问题比较多的,应当向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四步,督促整改。发现存在轻微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及时提醒用人单位,并督促整改;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应该跟踪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第五步,归档结案。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汇总整理所有资料,进行归档。

3.监督后总结阶段

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的情况,查找突出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并将检查分析报告报同级工会。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报道。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贯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通报表扬,或依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六、对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的支持

依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省总工会、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意见》(苏工发[2014]23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特殊案件绿色通道,当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向工会说明情况。对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经调查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劳动保障监察证据使用。对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提出的整改指令和意见,工会应当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跟踪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必要时将有关整改情况告知劳动行政部门。

七、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纪律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的监督行为,代表了一级工会组织的履职行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必须遵循工作规范、遵守工作纪律、爱护工会形象,不断提高维护职工权益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成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八、对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法律保护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并不得以占用工作时间等为由扣减其工资福利。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用人单位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流程图(分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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