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劳务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建筑劳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建筑劳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2024-07-10 07: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建筑劳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发布时间:2024-02-08 17:53:23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筑劳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建筑劳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一、水利施工企业使用的人员现状

现阶段劳务用工情况主要包括3类:(1)水利施工企业内部职工,主要是建筑水利施工企业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2)劳务分包企业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的务工人员。自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成为独立企业法人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起为项目建设企业提供劳务分包的专业服务,由其招收、管理和调配的务工人员多属技术骨干,合同签订率仅占30%。(3)企业零散用工或“包工头”组织管理的工地劳动人员,该部分务工人员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二、水利施工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和法律风险

(一)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或内部承包人员带来的风险

相当部分的总承包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分段分部工程交付给内部承包人员或“包工头”时,都明确规定员工招聘与安全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实际上这种约定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资发[2005]77号)第四条即明确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内部承包人承接工程或项目经营权时,建筑水利施工企业须对内部承包人招用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规定,违反劳动法规定招用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应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换言之,水利施工企业在利用承包合同规避工伤事故或其它用工风险的措施,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且企业内部承包反映的是利益合同关系,在本质上更是管理关系,其赔偿能力非常有限,即使水利施工企业根据内部承包合同内部承包人且胜诉,其损失往往也很难挽回。

(二)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首先,建筑企业的集团化发展使得其组织机构设置表现出多重性,由上至下依次为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施工处等等,这就牵涉到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问题了。对于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个机构较为庞大、劳动者众多的企业而言,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集中地反映出如下问题:(1)总公司在各分公司、项目部或工地劳动关系管理工作中仅起到统筹规划的作用,如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人事招聘和资格审查,势必造成管理成本的增加;(2)水利施工企业用工主体如分公司、项目部等分散于全国各建筑工地,总分公司间往来的不定时的劳动合同签章,严重影响了企业管理效率,甚至可能违反书面合同限时签订的法律规定。其次,由于建筑施工具有穿插作业和流水作业的特点,由此产生的短期用工问题,是否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涉及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定条款兑现的问题,都使得水利施工企业面临着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降低经营风险的两难窘境,这也是许多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陈旧的规章制度带来的风险

规章制度是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内部“法律”,是企业行使员工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而在实务操作中,很多水利施工企业仍存在沿用传统规章制度的情形,与新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章条例存在冲突之处,这就直接导致了水利施工企业招聘规章制度或与新法规定相抵触而无效,或是规章周延不够严密以致缺乏细致的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很大程度上都处于被动地位。

三、风险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参考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行业特性,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管理体系,防范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推行有担保的承包合同

水利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分包工程前,应全面细致地了解内部承包人的工作业绩、风险负担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严格审查其资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内部承包人提供财产担保以保证内部承包合同的确实履行。要注意增强承包人的规范用工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通过多种承担担保的形式防范劳动关系管理带来的法律风险。水利施工企业可以采取统一控制账户,从工程款中扣款并强制代缴工伤保险,预留风险基金等措施,掌握承包合同内部追偿的主动权;或经过拥有良好资信的劳务公司负责劳务分包,力求将项目用工风险降至最低。

(二)根据水利施工企业的特点,持续改进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序

建立并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对于上述水利施工企业存在的亟待解决的劳动关系管理问题,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予以解决,如:工程承包人的用工资质审查、劳动合同签订、异地员工的管理问题、辅岗位的用工问题、加班费问题等问题,应尽快制定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及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管理特点的企业规章制度,适应新时期劳动关系变化,防范法律风险。同时,企业规章制度在修改直接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如薪资报酬等相关事项时,应当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及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序,防范因不确实履行民主程序形成的法律“陷阱”。

(三)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必须符合自身世纪情况,根据员工层次,岗位工种招录情况的差异,恰当地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细密严谨,防止因约定模糊陷入劳资纠纷。

1.规范劳动合同签订主体

为规范劳动合用签订主体,提高建设集团企业管理效率,总公司在劳动关系方面应适当放手,授权给分公司或项目部签订用工合同;以分支机构作为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或当事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事实上仍是由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所承担的,因此,总公司在人事管理、分支机构管理上仍应当有所着重,对劳动合同签署的权利予以一定限制,防范法律风险。

2.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范畴

针对水利施工企业用工特点,可依据工作性质的差异区别签订劳动合同,降低法律风险。公司办公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现场施工人员相对而言工伤风险较高,且人数多、来源复杂、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应当审慎对待,可采取业务外包的方式。

3.必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由于施工单位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缘故,不少单位不确定人员是否长期使用而疏于签订劳动合同,认为以后再签也不迟,这种想法是相当错误的,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百益无一害,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作为考察,确定是否聘用,否则就可能造成劳资双方的误解,引起劳务纠纷。

4.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

针对水利施工企业项目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及用工的特殊性,企业应恰当地选择劳动合同形式。比如:企业办公人员(管理人员、行政人员等)等工作稳定的人员可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强,为便于劳务关系管理,可考虑项目施工进度,签订以工程完工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涉及企业保密性较强的技术岗位或要求人员稳定度较高的岗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因关键岗位人员的频繁调动更换造成的损失,保持企业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对于企业急需且自身具有长期稳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严格审查后,也可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双赢局面。

第2篇:建筑劳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李某出生于1990年3月6日,于2008年4月取得中级施工员岗位证书,同年7月5日毕业于广西某职业学校。2007年9月,李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在某建筑公司某工程项目工地工作的黄某。黄某的朋友陈某正是承接该工程的技术总负责方面工作的包工头。在黄某的介绍下,陈某同意李某进入其承包的项目工地实习,李某在工地主要学习土建、放线等施工知识,并参与工地工作。2012年9月8日凌晨李某在工地项目部的第二间工房内被杀死亡,某建筑公司未按规定给予补偿,死者李某的父亲要求确认其儿子李某与某建筑公司在2012年9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裁决李某与某建筑公司在2012年9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者李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明确死者李某是谁招录的员工及其主要工作场所。本案中李某系在黄某的介绍下,经包工头陈某的同意进入工地学习、工作、居住,且李某在2008年4月已取得中级施工员岗位证书,同年7月5日从学校毕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在该工地为包工头陈某提供劳动。

第二,明确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陈某属自然人,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某建筑公司虽不直接支配管理李某工作,但通过承接该工程的承包人进行间接管理和支配,从后果上李某还是受某建筑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约束;且李某提供的劳动也是某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李某提供劳动的对象实为某建筑公司,真正的用工主体系某建筑公司。

第3篇:建筑劳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Abstract: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jointly issued the Pilot Program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The effect of reducing the tax of enterprises by the popularization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is obvious. The labor subcontracting is generally existed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general tax proje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effect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on labor subcontracting from subcontractor qualification, service management, acceptance and valuation, financial payment and other aspects and proposes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关键词:建筑业;劳务;营改增;影响及应对举措

Key words: construction business;labour service;replace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impact and respons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4-0057-03

0 引言

自“营改增”试点到全面实施至今,按照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媒体大会介绍的营改增最新进展情况来看,营改增在2016年前11月整体减税规模已达4699亿元,全年减税将超过5000亿元,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对于国家及企业来讲,营改增的推行不但是财税体制的变革,更是管理机制和模式的改革,从各个行业领域来看,机遇与挑战并存。

“营改增”涵盖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多个行业,建筑业作为改革实施的行业之一,因项目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现象,因而,受到新政的影响较大。作为建筑行业总承包企业,不管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均应遵守“综合分包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对于劳务分包商的管理,除了按照供应商管理要求梳理分包商身份并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外,还应制定劳务分包资质准入制,优先选择有建筑业相关资质且是一般纳税人的分包商进行合作。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在给企业带来全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重大挑战。本文仅讨论一般计税项目下,“营改增”对劳务分包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可能的应对举措。

1 “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管理有何影响?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的生产活动。双方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明确工作内容、责任、义务、验工计价的方式方法、财务支付流程及周期、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事宜等约定内容,从而确定双方合作关系。营改增之前,由分包方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或服务业统一发票,或分包方由税务局代开发票均可作为支付凭证。营改增后,针对劳务分包的特点及国家营改增政策,对劳务分包的管理以及税负等都有了新的管理要求,具体影响如下:

①劳务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总包方计量滞后、小规模工程周期短、分包方要求一次性验工计价、分包方不熟悉税务办理流程等各种复杂因素影响,分包方无法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票无法及时获取并抵扣,增大了当期税负负担。

②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总包方无法抵扣进项税。此类情况在建筑行业内普遍存在,如分包方管理规范,长期与总包方合作且信誉良好,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继续合作,该部分税负势必会包含在分包单价中,因无法抵扣而增加施工成本;若不再合作,对企业来说又损失一个良好的合作伙伴。

③其他形式的“劳务分包”,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总包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1)劳务派遣,即建筑总包方企业与普通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到建筑企业施工现场提供人工劳务。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增加总承包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2)零星劳务用工是总承办企业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外剩余的一些零、杂用工,大多使用地方闲散人工临时组合进行小额分包。这类“游击队伍”未注册公司,无营业执照无企业资质,在营改增前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营改增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导致总包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3)挂靠队伍,即总包方企业将部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挂靠于某建筑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的工程队伍。名义上是某建筑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在进行施工管理和现场作业,实为不具备企业资质的工程队伍。这种情况,因合同主体、收款方、发票开具主体不一致,造成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一致”,o总承包企业带来税务稽查、审计、及其他法律风险。

4)架子队人工工资无法抵扣进项税。架子队是由总包方内部成立的逐级施工管理队伍,一般由总包方总负责、结构分管人、一般管理员、劳务工组成,架子队通常采用工资单形式进行劳务结算,建筑总包方不能取得发票,进而增加企业施工成本。

5)个人承接工程,即由一个工班长带领一支劳务队伍进行劳务作业,工程款由总包方直接支付给个人,或由工班长按照考勤造表当月结算工资,发生的成本直接进入工程直接费,不产生进项税额抵扣。这是一种介于架子队和挂靠公司之间的分包模式,在营改增之后,随着社会进步及企业管理要求,必定会退出历史的舞台。

2 针对“营改增”的不利影响,总包方的应对方式

总承包企业应修改公司原来适应营业税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并推行“劳务分包队伍准入制度”,规范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及结算支付管理,从“甄选队伍―合同管理―结算支付”三步骤逐一落实“三流一致”。

2.1 加强劳务分包准入制,与身份合法的劳务分包公司建立长期协作关系。

两个概念: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方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能够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只能提供建筑劳务的分包方,在营业税下可以提供建筑业或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分包方,在营改增后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方。

①明确劳务分包商准入条件,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完善劳务分包商管理制度及考评制度,择优录用。按照分包商的资质、规模、经营范围等确定其纳税人身份,根据项目施工生产需要,按照拟分包工程的大小及类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甄选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优秀劳务分包商,进行施工生产活动。对管理规范,长期与总包方合作且信誉良好,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企业,进行营改增政策及未来税制改革总趋势的教育及培训,鼓励并培育其成为一般纳税人。

②对于挂靠公司,总承包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税法、财务管理政策、以及营改增相关规定,与被挂靠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劳务验工计价,挂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总包方支付工程款,从而实现进项税抵扣,规避法律、税务稽查、审计等风险。

③坚决杜绝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杜绝零星用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包队伍与一般纳税人的分包队伍进行不含税分包单价对比,选择综合分包成本最低的劳务分包商。对于零星用工可与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与其办理劳务结算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规范合同管理,结合税法、营改增政策等修订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做好合同评审和交底,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条款。

①根据分包商资质、开具税票的能力等综合情况灵活确定分包模式。

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在进行合同谈判时,尽量协商采用纯劳务分包模式,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器具,总包方自行租赁设备等,以此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对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技术性不强的专业分包商,总包方在合同谈判时应力争控制主要材料,材料费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为17%,若总包方自行采购,且在合同中约定主材的设计量或消耗比例,对于超过部分予以调拨并给分包商开具超额使用部分的销售发票。

对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分包商,总包方无法掌握主要材料的采购权,在此情况下,总包方应权衡材料费抵扣率17%与专业分包抵扣率11%的差额对成本的影响,与专业分包商谈判,争取适当降低分包单价,拓展企业利润空间。

②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总包方应修改分包合同条款,将分包单价条款修改为含税单价,且列明分包价款和增值税,增加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对发票提供时间也应在合同中约定。

③主管合同负责人应认真落实合同交底工作,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特别是物资、设备、劳务、财务等部门需要加强沟通,确保实现“三流一致”。

2.3 规范劳务分包结算及支付流程,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办理结算,总包方在取得分包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可支付。

①坚决执行“先开票、后付款”。为落实该项原则,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减少资金占用,总包方分管合同的相关负责人,应会同法律部门对分包合同范本进行修订,在合同范本中明确发票类型、税率、发票开具期限等,并在合同谈判中向分包方具体说明,在合同交底环节与相关部门对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要求分包方完成劳务结算后在一定时期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的财务人员取得发票后方可支付工程款。

②规范挂靠方式下建筑业专用发票的取得,做到“三流一致”。总包方与挂靠公司之间的合同、发票、资金关系往往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总包方与被挂靠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取得被挂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工程款由总包方支付到实际现场施工工程队的银行账户,导致收款方与合同主体、发票开具主体“三流”不一致;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总包方与分包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向分包队伍支付工程款,但取得的发票为被挂靠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的,发票开具主体与合同主体、收款方不一致。为确保“三流一致”,总包方应与被挂靠公司签订合同,被挂靠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结算,总包方将工程款支付至被挂靠公司账户,确保“三流一致”,最终实现进项税抵扣。

目前正于营改增全面推广的初级阶段,管理模式和结算、支付思路的改变,让很多中小企业感到“有压力很麻烦”,因此,作为总包方企业加强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及时普及“营改增”知识,并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推行新政非常重要。在“营改增”的道路上,遇见任何困难,都应该抱着坚定的决心和信心,明确项目管理模式,灵活进行劳务分包管理,以适应“营改增”后不断变化的建筑劳务市场,从而真正实现“减负”。

3 结束语

“营改增”是国家改革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政策,对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推动各行业繁荣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深远意义。作为建筑企业,要关注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税务制度等,加强学习和培训,谨慎改变经营战略,保持企业活力,平稳过渡,从而推动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建军著.营改增政策解读与企业实操手册[M].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06-01.

第4篇:建筑劳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中国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历程,研究建筑业用工制度变迁过程及其路径依赖,从中发现规律,对解决建筑用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建筑劳务用工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劳务用工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建筑劳务用工合同范文1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承包方式:

三、劳动报酬

1、①定额工资单价为:木工

元/平方米(沾灰面积 元/平方米);钢筋工 元/平方米( 元/吨);防水工 元/平方米;砌筑工 元/平方米;砼工元/平方米;抹灰工 元/平方米;架子工 元/平方米;其他工种

②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 元/平方米,水电 元/平方米; ③分项工程承包:外墙面砖 元/平方米;屋面防水 元/平方米;内墙普通抹灰 元/平方米;

2、工资发放方式

甲方根据工程分包合同,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的%制成工资表,经乙方签字确认,通过银行将工资打入乙方工资卡。工程竣工验收后,无质量问题,剩余劳务费

四、劳动保护

1、甲方应该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

乙方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五、劳动纪律

甲方可就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本合同解除、变更、中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2、乙方如有以下情况,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情况证明的;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整制度的;盗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a、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b、已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七、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安全守则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乙方进场后必须向甲方提交身份证原件,在项目部登记,便于项目部办理居住证,并建立农民工档案;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一份留公司,一份留项目部),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建筑劳务用工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生产者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与健康,切实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1、甲方传达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指标,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条例、办法,部署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甲方接受乙方的监督,听取、采纳乙方的合理建议,并实施于工程施工。

3、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

4、甲方如违章指挥,乙方有权停止施工。

5、乙方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及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

6、乙方新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2M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十不准、十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生产要求。

8、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程,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施工机械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9、乙方严禁携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及留宿他人过夜,严禁赌博、斗殴。

10、乙方如有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按公司有关奖罚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其违规作业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建筑劳务用工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以下劳动合同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聘用条件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福林厂房3、4、5、办公楼 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约定工程完成之日止,乙方应具有相应工作资质证书。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甲方同意乙方在 福林厂房3、4、5、办公楼 工程 砼班组 从事 砼浇筑 工作。乙方工作必须达到同行业管理要求和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工作标准。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乙方工资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计算:

1、月薪不低于元,多余1500元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工资总额。

2、按件或建筑面积计酬,每平方米

(二)若按工程进度量支付工资的支付方式为:

1、每月按工期实际完成量足额计算工资总额并于每月16至18日将工资表格张榜公布以便乙方进行核对,以现金足额发放。

2、发放工资时间定于每月18至20日由甲方和工程承包方进行集中发放,领款人必须持身份证领取工资,签字并打指模为准。

(三)甲方按公司制度对乙方实行奖罚制度。

(四)甲方按规定给乙方购买工伤保险。

五、劳动纪律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总承包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项目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乙方必须遵守本劳动合同,乙方在本劳动合同期间受本公司制度的约束。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

(一)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和声誉造成较大损失的影响的;

3、乙方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再从事该岗位工作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的,需要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按违约方过错和实际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擅自停工、擅自离岗、停止施工、延误工期,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工程结算按照70%记取,并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三)乙方施工人员在本劳务合同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及施工人员因自身原因如患病、酗酒等造成的身体伤害自行负责。

八、劳动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申请劳动部门调解或仲裁解决。

九、其他约定 其它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建筑劳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一、当前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

当前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施工现场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首先是思想上不重视,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众所诸知,目前施工企业雇用的劳务工基本上都是一些没有组织的散工,而且多是刚参加工作的农民工,他们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建筑行业70%以上的事故都是因三违造成的。

2、岗前系统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

时间短,效果差。岗前安全教育没有真正落实,即使有也多是流于形式,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同时民工的流动性大,往往一个民工同时在几个工地干活,没有相对的稳定,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3、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因素在减少,但人的不安全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控。工地上虽都配备了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没有真正履行职责起到巡查纠错的作用。

4、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安全资金不到位。

当前,不少工程由于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使得本已紧张的工期变得更加紧迫,无形中加重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增加了不少加班时间,特别是大量夜间施工频繁,增加了安全隐患。有的建设单位安全资金不到位,使得必要的安全投入捉襟见肘,安防设施大打折扣,甚至不符合安全规范。

二、面对现状。如何规范劳务市场

加强安全的管理,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笔者以为:培育劳务公司是方向,安全培训教育是重点。

1、成立一批劳务公司。

政策扶持培育劳务市场,让劳务市场真正自由发育,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用工。

1)由劳务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劳务公司与劳务工人签订安全方面的协议,让工人真正意识到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与工人签订劳动协议,为民工购买保费较低的集体人身意外险,无事保平安,一旦发生意外,民工也可获得一定的补偿,企业亦可减少损失。责任的明确也有助于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让行业协会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成立专门的工人培训基地。所有劳务公司的劳务工人都必须经一段时间的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聘请上岗作业,而不是目前三几天的速成班。因为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将一个刚洗脚上田的农民改造成为一个遵章守纪的操作工人的。

2)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的落实,包括进场三级教育及班前教育。只有系统的培训与潜移默化的教育相结合才能有效地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安全施工方案、措施,不断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动态管理作用,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制止工人不安全的行为。同时落实门卫制度,凭上岗证及工地出入卡(胸卡)进出工地,防止未经教育或非本工地的民工流窜入工地。

4、加强建设工程的工期管理。

第6篇:建筑劳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问题及对策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has many problems in employment management process, there is a risk management.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actual process of labor and employmen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discusses the reason from inside and outside of the labor and employment management factors on the formation of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a sound enterprise labor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 labor force, the quality of personnel of specific measur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labor; problem and countermeasure of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E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建筑业历来就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业占国民经济增长值为16%,建筑业的特点是劳动密集型,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目前,建筑从业人员已达4100多万人,约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5%,至少直接影响全国1亿多人口的生存和生活质量,许多地区建筑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及职工收入,已接近和超过其他各行业的总和,为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巨大贡献。

同时,由于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无序,特别是建筑企业天生的弱势地位,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工程款拖欠、甲方指定分包、总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农民工队伍越来越庞大松散,无序流动,更造成劳务用工管理的重大难题。笔者在此仅从建筑企业劳务用工的现状及其对策作一简要分析,以期抛砖引玉,得到更多同仁的批评指正。

一、施工企业用工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目前,建筑劳务用工仍以以下三种形式为主:一是国有大型建筑企业,仍拥有自己的工人队伍,技术力量比较雄厚,但其效益偏低,负担过重,常与其他形式互为补充;二是劳务分包,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三是自带队伍,自建班组。虽然目前该用工形式与现行政策有一定冲突,但一些小工程和项目出于管理的便利,仍以该形式用工。这三种形式的存在,不可截然分开,虽然一、二种形式居多,但仍互相联系和补充。但无论哪种形式的用工,在管理上均存在以下问题。

(一)由于各级政府特别是建筑业相对落后地区的政府部门对建筑业的不重视,造成许多农民工并未被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吸收,建筑劳务工队伍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既不便于管理又得不到相应的教育培训,从而导致民工无组织纪律性且素质偏低。

(二)大部分劳务企业只有相应的几个管理人员,有些甚至是皮包公司,缺乏相应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更不注重对民工的培训、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劳务派遣用工增大了的劳资纠纷隐患

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发之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速,很多施工企业为了规避劳动风险,自行成立了劳务派遣公司,或使用一些机构提供的劳务派遣工,目前大中型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一种合作关系或还保留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实际生产用工中,往往由于用工单位的疏忽,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审查、监督不到位,致使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给被派遣劳务造成损害,引发一些劳资纠纷。例如,某企业管理不善,监管不严,造成劳务派遣方携款私逃,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无处索要工资,只得去企业堵门要账维护自已的权利,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四)违规分包、违规用工

施工工程总承包模式被广泛运用,违规分包现象层出不穷,违规用工也广泛存在。经过体制的改革,很多机构重组和整合,一体化管理提上日程,一些大型的工程项目通常存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由于利益驱使或监管不严,违规分包现象层出不穷,导致企业违规用工现象大量存在,给劳动用工管理带来很多新的问题。

二、规范劳务用工的相应对策

(一)加大各级政府的重视力度,切实采取以下措施:

1、发包方必须与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所要求的资料。发包方与用工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合同书、承诺书,同时,用工方要与各班组签订班组协议,与工人签订合同并交劳务公司保管。各班组向劳务公司提供工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并签订工人安全“三级教育”培训书。

2、加大劳务基地建设,在吸收民工的同时,加强培训,特别是法律、技术、技能和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强化劳务资质管理,严格管理和技术人才的配备,特别监管注册资金到位情况;

4.着力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并加强信息公开、劳务招投标管理;

5.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企业的管理,检查其与工人的合同签定情况,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6.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对有劣迹的劳务企业进行曝光并建立黑名单,对有劣迹的劳务企业及法人代表进行惩处,直到取谛其公司并禁入相关行业。

(二)强化内部管理,建筑企业应根据业主合同和工程特点选择劳务公司,并着力履约管理。并注意以下几点:

1.建筑企业特别是较大的集团应建立较为紧密的劳务企业协作群和相应的劳务培训基地;

2.建立内部信用平台,提供劳务诚信企业;

第7篇:建筑劳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中外建筑设计;机构比较;机构现状

Abstract: with the high spee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rchitectural design institution in the technical level and management ability has the gap. Facing the competition, the domestic design enterprise must to modern 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as the c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and expand the business scope, improving cap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the author made a contrast.

Keywords: Chinese and foreign construction design; Agencies more; Institutions status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组织管理、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是建筑设计企业管理的核心。加入WTO后,国外设计机构将更多的参与国内市场竞争,竞争可以促进我国设计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高。改企建制是建筑设计企业改革经营机制、拓展业务范围、提高技术能力,最终建立机制灵活、经营高效、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强的现代化企业。

一、国外设计机构的组织的经营方式

规模和组织模式

国外建筑设计行业中确有规模大、实力强的建筑咨询、设计公司。如美国RJ,KL设计公司。一般来说,建筑设计、咨询公司的规模都并不很大,如美国95%的建筑事务所在50人以下,50人以上的建筑设计事务所只占5%,他们主要依靠独立经营、责权明确、宽广的业务范围、科学管理、精干的人才队伍等特点,特别是靠提供优质建筑咨询服务而在国际市场上逐步树立较高的声誉。国外设计机构一般有合伙人制公司、个人事务所、政府创办的设计公司和建筑工程公司内部的设计机构等几种方式。中小规模事务所数量较多,大规模的事务所所占比例虽小,但在行业总体收入中却能占到约50%的比例(美国)。合伙人制的设计机构是建筑咨询执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合伙人是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同时,也是公司的管理者。合伙人制事务所规模有大有小,发展的历史较长。有的合伙人机构业务和规模已经发展成较大规模的国际’}生事务所,提供跨国建筑设计咨询服务,他们在世界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带有合伙的性质。如设计北京中国工商银行总部大楼的美国SOM国际建筑设计公司,分支机构遍布世界各大洲,分公司(分部)的数量达到20~30个。各地分公司与总部之间构成一种层次合作的关系,整个设计机构在设计风格上保持一致,以统一的服务来承揽设计任务,总部对分部(公司)的设计品质、设计质量提出要求,进行指导和把关。合伙人制的经营管理以稳定、灵活和完善的管理模式,成为市场化国家建筑设计行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个人事务所在国外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他们一般是以某个专家名人为核心组成,人数不多,可以是专业事务所,也可以是综合性的事务所,典型的如设计中国银行总部大楼的美国贝幸铭事务所和日本的丹下建三、黑川纪章事务所。大公司内部设立的设计机构,一般综合实力较强,能够提供综合性的建筑设计服务,设计和科研能力并重。日本许多建设集团公司下辖的设计所就属于这样的体制。政府创办或国有大型基础设施公司内部的设计机构,一般在基础设施项目上有优势,如法国机场设计公司、美国地方政府建立的设计部门和法国AREP设计公司,后者近年来设计了北京西直门交通枢纽、上海铁路南站等重大项目。

2.经营范围和特色

国外设计机构的经营特色具有高度专业化和重视企业设计的特点。根据WTO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建筑师的工作被定义为建筑服务,是包括咨询、设计前期服务、建筑设计服务、项目合同管理服务等委托人需要的建设全过程服务,强调的是技术咨询、设计、管理和服务,概念和业务的范围较广泛。国外建筑师在执业实践中,业主通常要求建筑师总承包整个项目设计及咨询工作,然后由相应的结构、机电等专业设计事务所配合,形成设计咨询联合体,由建筑师总体负责项目设计及施工配合过程。建筑师向业主负责,分包方向建筑师负责。这

样,发挥了建筑设计过程中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小型设计事务所都非常重视目的在于建立本机构的比较优势,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并形成了设计项目总承包和专业分包的竞争模式。

国外激烈的设计市场竞争、股份制公司和私有化等不同形式固有的经营风险,迫使建筑设计公司和事务所非常注重打造设计品牌,注重对建筑设计技术的创新和突破,形成本机构特色。设计品牌、设计特色又可以带来更多的项目和经济效益,如美国RTKL设计公司注重商场建筑设计,他们曾设计了北京新东安市场、著名的美国洛杉矶商业甲心区等项目。KDF、SOM的特色是高层建筑,KDF近期参与了上海金融中心的设计,该建筑设计高度达到460米。Pak-ings&Wills建筑设计公司在教育建筑设计上有专长。

3.技术层和劳务层人员的分离

国外设计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特色在于可以灵活的根据任务情况自由控制人力成本,这也与他们技术层和劳务层人员分离的组织结构相适应。一般来讲,建筑设计机构中存在复合型、技术型和劳务型三种人员。复合型的设计人员有自己明确的设计专长、丰富的设计经验和项目管理工作的能力,可以帮助业主进行项目管理,把前期投资研究、造价咨询、施主监理等专业工作分包给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技术型人员具有设计的丰富经验,在专业方向上着力发展,在本专业内具有领导组织能力,劳务型人员仅对本专业的部分业务熟悉。员工的工作能力不同,待遇和工作机会也不同。根据设计经营情况:他们常常进行分层次的双向选择,任务充足时公司就扩充,任务量缩减时就减少人员,以降低成本。国外建筑设计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特色一是重视发挥技术骨干(复合型人员和技术型人员)的作用,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富有挑战性的事业机会;二是重视项目组人力资源的良好搭配以及合理设置,技术性人才和劳务型人员各尽其责,对外重视协作,以各种合作方式利用专业设计力量,提高服务水平。

二、国内建筑设计机构的现状

由于体制等万面的原因,国内大多数建筑设计单位长期以来隶属于政府部门、企业集团、高校或其他事业单位。管理部门的条块分割造成了企业多头领导、各自为政的局面,在技术、人才方面与国外设计单位存在较大差距,在管理机制、营销战略、融资能力等方面也都比较薄弱。

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建筑设计、咨询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智力服务行业,建筑设计人员为国家重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做出了智力贡献,但和国外建筑咨询行业相比相比,我国建筑设计人员和工程师整体水平参差不齐、知识面偏窄、实践经验少、技术创新能力弱,企业对国际惯例不熟悉、缺乏高层次、复合型的经营人才,与国外设计单位开展合作的国内设计机构现在也多处在劳务分包的层次上。

2.管理体制不顺

在行业管理上,目前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和施工监理分别由不同的行政部门管理。行业协会也是多种多样,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甲国监理工程师一协会等

负责管理勘察设汁、咨询单位。虽然有关部门号召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形成“为固足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招标、造价咨询、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等业务”,但现行政府管理体制和行业管理体制,仍沿袭旧制,各自为政,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变化不大,行业

管理未能与国际惯例接轨。

3.组织机构产权不明、权责不清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设计企业作为事业单位,由国家投资,其形成的产值和收益一也归国家所有,但在处理职工、集体和国家利益上没有明确职工、集体的权利和利益,挫伤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因此,薪酬、保险和住房等方面的改革滞后,企业中劳务层和技术层人员仍未能彻底分离开,科学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尚没有形成。

4.企业管理缺陷

总体来看,企业管理仍然处于经验管理的基础上。企业在一定时期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业务重点常田于领导人经营理念、个人见解或兴趣的不同而转变,没有建立市场经营机制。以上这些因素决定了国内建筑设计企业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万面与国外设计机构之间的差距。这些因素相互交织,互相影响,必须进行改革。

第8篇:建筑劳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德国 建筑业 安全管理启示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事故高发的行业。造成建筑安全事故,一方面是因为建筑行业本身具有的不安全性,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目前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着问题和弊端。本文将着重介绍德国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以此吸取一些有用的经验,改善我国目前的建筑安全管理手段。

一、德国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一)主要法令法规

联邦《劳动保护法》和联邦劳动部《建筑工地劳动保护条例》。

(二)主要管理措施

1.业主负责制。1998年10月,联邦劳动局颁布的《建筑工地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业主必须负责工地所有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采取措施以符合《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若建设项目出现安全事故的,属于业主责任范围内的,由业主方承担应支付的赞用,属于偷工减料或工人违章施工的,则由承包商来负担。

2.安全保证体系。按照《劳动保护法》,企业有保证员工安全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设立劳动保护委员会。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要提供给劳动者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3.保险制约。《劳动保护法》规定,所有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这四种保险均为强制性保险,前三种保险投保金额约合工人工资的40%,由企业与员工各付一半,工伤保险则由企业全额负担。工伤保险金主要用于事故预防和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补偿、医疗补助和抚恤金。

4.建筑行业协会管理。在德国,各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建筑行业协会有8个大区协会,这些行业协会在管理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工伤保险和科研教育、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对安全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可、进行事故处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行政作用。

5.岗前职业培训。在德国,员工的教育培训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员工的权利,如果年轻人想从事建筑行业,需要事先和建筑公司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合同,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考试后,进入建筑职业学校培训三年。员工在校期间的费用有建筑公司全额支付。

6.聘请安全咨询公司。在德国,安全咨询公司除了承担对建筑工地小型施工工具的检验检测外,还要向企业提供安全技术和人员培训服务,而企业为了减少事故发生,也很乐意聘请咨询公司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7.重罚机制。德国的事故成本非常高,一旦事故发生,承包商要向行业协会缴纳罚款。一起死亡1人的事故,若经鉴定为责任事故,企业可能要承担数百万欧元的罚款。

二、德国建筑安全管理体系的启示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笔者认为应吸取德国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加强管理。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德国先进管理经验启示我们,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无独有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精神的核心也正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只有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到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人责任到位,才能确保企业安全投入、管理到位,才能有效减少和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因此,必须明确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作用,通过明确其责任意识,强化其责任教育和加大责任事故中负责人处罚力度,提高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作用。

(二)发挥建筑行业协会作用

与德国相比,我国建筑业行业协会的发展严重滞后,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建筑业行业协会基本上是政府主导型协会,他们实际上代表的是政府和各大国有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等大型国有企业)的利益,无法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行业自律、协调、服务职能。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筑行业协会势必要担负起行业管理的重任。用建筑业协会平台开展行业自律:举办经济论坛,组织企业间的交流;组织开展对企业经理、项目经理、专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培训开展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的争创活动,进行企业信用评价;成立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支撑等,发挥建筑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对员工的岗前安全培训

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在进入职位之前应进行企业概况和员工须知的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以培养新员工应具备的素质、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使之能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保障自身的安全。岗前安全培训是减少工伤事故,预防危险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四)开拓工程保险市场

首先,政府要以积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改善建设市场的环境,为保险公司的成功介入并实现良性循环创造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政府应大力培育和规范建筑保险市场。由于我国建筑体制不健全,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比较严重,使得保险公司不敢承担对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险。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应发挥市场经济杠杆的作用来维护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让那些实力弱、信誉差,担保人的保险公司不愿意替其担保的建筑企业揽不到工程,进而将其逐出工程市场。

再者,政府应积极培育担保主体,促进国内新的保险主体和中介机构,例如各种检测、评价机构的成立,逐步加速开放保险市场,满足市场需求。此外,商业保险公司应了解和介入工程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提供专家服务,同时要借助中介力量,更经济地拓展市场。

(五)建立建筑劳务培训基地

按照国务院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要求,以创办农民工学校为载体,大力开展对参与结构性施工农民工的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质量、安全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制定建筑业农民工培训规划,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搞好全员农民工学习法律、维权、安全知识的活动。

(六)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安全文化理念

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尊重生命,爱护生命,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但目前我国少数企业主却为获得高额利润,奉行利润高于一切的经营理念,安全文化意识淡薄,任意消减基础性资源分配,例如降低安全培训费用、消减劳保和福利的投入等,把劳动者承担的伤亡风险提高到临界点,这种杀鸡取卵的安全管理方式严重违背了安全文化的内涵。企业管理者应该把保障员工的生命放在工作的首位,将“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渗透到日常管理中,言传身教播种到每一名员工的心里,进而通过细致的工作和努力的实践不断进行培育,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从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9篇:建筑劳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 建筑市场;劳务分包;农民工;合同管理

0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文件),都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市场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背离法律法规的现象,加上“包工头”仍是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中劳务分包的实质主体,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出现许多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安定及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1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2 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1.3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1.4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

[1] [2] 

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均比较常见,归根结底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不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工作不够细致和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造成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影响企业形象。

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