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放假”,公司不发工资,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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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放假”,公司不发工资,这合法吗?

2024-06-16 15: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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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先生

我是公司的生产岗位人员,由于公司经营情况不佳,给我安排放假,单位之后却以我未提供劳动为由,拒绝给我发这段时间的工资。

工会君

这类“放假”并不是劳动者的主观意愿造成的,其完全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安排。即使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停工、停产,也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或者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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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综合上述可知,用人单位安排麦先生休假期间,应当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发。用人单位拒绝补发的,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关于“被放假”的问题

工会君继续跟大家详细说说

工会君小科普

一、关于“被放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的问题

如前所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期间,应当向其发放劳动报酬。那么,前述劳动报酬应当如何发放呢?我们建议可以按照如下规则发放: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不属于停工停产,那么我们可以先看双方对于假期的待遇是否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于假期的待遇是否有规定。

如果双方并无约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也并无规定,那么我们倾向认为假期应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应视为劳动者已经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劳动报酬。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属于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发。用人单位拒绝补发的,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此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二、关于劳动者“被放假”的,除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外,还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

虽然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其所在的单位行使职责,但由于法定代表人和其所在的单位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他们之间的责任是独立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的权利不一定可向法定代表人主张。

如果您遇到了劳动法律问题,

欢迎在文末留言给工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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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佛山工会

来 源:职工在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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