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关于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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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关于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政策解答

2023-11-24 23: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中央对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有什么相关要求?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机制”“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等要求,为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要求“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明确了低收入人口的范围,对开展动态监测提出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不符合低保或者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对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作出部署和安排。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是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低收入人口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民政部部署要求,我省将低收入人口界定为以下四类对象:

1.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低保边缘家庭;

4.支出型困难家庭。

三、什么是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四、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七)当地规定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其他情形。

五、什么是支出型困难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六、支出型困难家庭刚性支出包括哪些?

支出型困难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1.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2.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3.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4.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5.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七、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具体价值由各设区市确定,最高价值不得超过年低保标准10倍);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七)当地规定不得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八、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是什么?

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认定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和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文件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按照《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苏民规〔2021〕1号)执行,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

九、如何开展低收入人口集中认定?

已确认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不再重复认定。对于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集中认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开展:

1.直接认定一批。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的在册重残重病“单人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2.申请审核一批。通过政策宣传,引导和发动困难群众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

3.监测发现一批。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监测预警,主动发现低收入、高风险的病残家庭和遇到急难事故的困难家庭,帮办认定;

4.摸底排查一批。动员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干部、社区网格员走村入户,对重点对象进行摸底排查,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及时认定。

十、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的重点摸底排查对象有哪些?

重点摸底排查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1.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2.近年来申请低保未确认通过的和动态管理退出低保的对象;

3.残疾人家庭;

4.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

5.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

6.遇到急难事项或意外事故的家庭等;

十一、低收入人口认定有什么时限要求?

1.2021年底前,完成低收入人口集中认定工作。

2.2022年起,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按照有进有出、应纳尽纳的原则,转入常态化动态管理。

十二、低收入人口与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是什么关系?

1.对象方面。低收入人口与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分属不同的认定体系,既有交集也有不同,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要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应当符合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2.认定方面。原农村建档立卡农户是此次集中认定摸底排查的重点对象,应通过信息比对、入户核查等方式,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全部纳入到农村低收入人口中。对未被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纳入动态监测范围,重点关注基本生活状况。

十三、低收入人口如何实行动态管理?

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按照原政策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动态管理,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定期复核,每年复核一次,确认继续保留或中止取消。

十四、什么是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低收入人口数据库是指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汇集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对象的各类信息,形成的人口数据库。采用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的地区按省厅统一部署迁移或录入数据,采用自建系统的地区要按月上传低收入人口数据,最终形成全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十五、如何将低收入人口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1.低保对象信息。将原来录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低保对象信息迁移到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

2.特困人员信息。将原来录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特困人员信息迁移到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

3.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信息。将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信息录入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4、专项救助信息。逐步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保等部门实施的专项救助信息,以及工会、残联等机构掌握的相关困难群众信息录入或导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十六、对低收入人口如何进行信息化核对?

在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时,同步采集相关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上传到核对系统,开展信息核对。也可以将相关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上传到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信息系统,通过核对信息系统与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开展信息核对。

十七、如何实行对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

1.日常走访。组织动员村(社区)组织、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网格员等在日常工作中随时走访探视困难群众,发现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上报并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2.随机调查。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干部或受政府委托开展社会救助摸底排查的社会工作机构等,按照一定比例定期对低收入人口进行抽查。对抽查到的监测对象要派人直接入户探视,了解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3.数据比对。逐步将低收入人口数据与医保、教育、就业、公安、消防、残联等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低收入人口家庭变化的相关情况。

十八、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有哪些内容?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或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救助条件,则立即启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待遇发放等救助工作。

十九、对低收入人口的预警信息如何处置?

对于监测预警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尽快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对于监测预警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求助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提供救助;对于监测预警特殊困难情形且缺乏相应救助政策的,及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个案研究解决;对于监测预警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终止救助。

二十、如何做好低收入人口与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帮扶政策的衔接?

根据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在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前,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继续享受原有的帮扶政策,确保过渡期政策不断档。待低收入人口认定出来后,按照相关要求,将继续沿用和优化的帮扶政策有序过渡到低收入人口。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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