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动力煤期货交易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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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品 种 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 动力煤 5%第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 三个期间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品 种 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交割月份 上旬 中旬 下旬 动力煤 5% 5% 5% 10% 20%第七条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九条 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 第十条 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一条 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限制开、平仓; (三)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第十三条 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五条 各品种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十六条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七条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第十八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十九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交易日结算时和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0%;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50%。 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维持提高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4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条 根据市场情况,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D4交易日或D5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D4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D5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暂停开、平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强制减仓是指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跨期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D3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再向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六条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三个期间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统一规定见下表: 品 种 某一期货合约市场单边持仓量(N) 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总持仓比例(M) 动力煤 N≥100万手 M≤25% N 品 种 非期货公司会员最大单边持仓(手) 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交割月份 上旬 中旬 下旬 动力煤 60000 60000 30000 10000 2000第二十九条 客户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品 种 客户最大单边持仓(手) 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交割月份 (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 上旬 中旬 下旬 动力煤 60000 60000 30000 10000 2000第三十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信用系数: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1亿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0.5;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以年交易金额800亿元、客户数1000个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及客户数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0.5。具体见下表: 档次 限仓增额条件(须同时具备) 限仓增额系数 年交易金额(C1,亿元) 投资者总数(C2,个)1 C1≤800 C2≤1000 0 2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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