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加班值班调休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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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加班值班调休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4-07-14 10: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文件

 

 

温港航〔2019〕43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加班值班调休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处室: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加班值班调休管理制度》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28日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

工作人员加班值班调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值班、调休的管理工作,明确加班值班、调休的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人员正常作息时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严格控制加班。确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实行加班调休制。

第二章  加班值班、调休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处室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要求工作人员提高工时利用率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事先在钉钉上填写加班申请,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加班。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审批的,需事后在钉钉上补报加班申请。

第四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由中心综合处统一安排值班。假期后由中心人事处根据钉钉值班记录情况备案。

第五条  抗台防台非工作时间值班由中心安全处统一协调安排。值班后由中心人事处根据钉钉值班记录情况备案。

第六条  由中心统一组织的其他特殊工作非工作时间加班的,由牵头处室统一协调安排。加班后由中心人事处根据钉钉值班记录情况备案。

第七条  人事处对各类加班值班备案情况按月汇总,并在中心内公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加班值班后,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申请调休。申请调休时需事先在钉钉上申请补休,按请假规定程序批准,方可调休。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审批的,需事后在钉钉上补报申请及相关情况说明。

    第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工作人员申请加班、调休后未能按计划实施的,需在钉钉上办理撤销申请及相关情况说明,并根据考勤情况,撤销原加班、调休申请。

第三章  加班值班、调休的执行规定

第十条  加班值班均实行钉钉考勤制。出差在外的加班,无法进行正常考勤的,可以在钉钉上外勤打卡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实际加班时数与钉钉申请的加班时数不能相差太远,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二条  加班认定:

1.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工作人员加班: 

(1)在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工作的;

(2)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需安排值班的;

(3)遇重特大事件需应急处理的;

(4)为完成中心领导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在上款规定的加班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未经批准的加班。

(2)无钉钉考勤情况的。

(3)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连续加班超3小时的计为半天,超6小时的计为一天,依次类推。

第十四条  为保护工作人员有正常的休息时间,促进各处室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工作,工作人员个人每月加班总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加班后应尽快合理安排调休,不同日期加班时间可累计,但调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工作人员加班时间在一个年度内有效并可作调休使用。

第四章  处罚条款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被指派加班时,不得无故推诿,违者作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按上述规定及时申请、报送有关个人加班、调休的情况,如有漏报或拖延申请报送的,视为无效申请。

第十八条  处室负责人应切实负责加班申请的审批。工作人员不得采用非正当手段,以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获取加班的,一经发现核实后,对当事者作考勤弄虚作假处理,在全员绩效考核中扣1分,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综合处              2019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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