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子论文]“有偿新闻”的伦理学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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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有偿新闻”的伦理学解读【2】

2024-07-10 09: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 “有偿新闻”具有道德上的“善”吗?――基于伦理学义务论的分析

(一)康德义务伦理学介绍

康德在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他也是理性主义伦理学的集大成者。在伦理道德上,康德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能够必然地具有道德价值。他相信,只有为义务而行动的行为才是道德上值得称赞的。

康德道德哲学的出发点是善意志。所谓善意志就是一个人为了实现他的道德义务而行动的意志 。他认为,道德的善恶价值与行为的结果、功利无关,而仅决定于行为的善恶意向。一个行为之所以善,不是由于它达到了什么效果,得到什么好处,而是由于他的善意志。康德并未直接定义何为“善”,诚信、勇敢、机智等都被认为是善,但它们都是有条件的善,而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当环境发生变化,它们受邪恶意志支配而不是善意志支配时,它们就是恶的。善意志是无条件的善,是至高无上的。它之所以是无条件的善,是因为这样的善是通过意志而善的,只与意志活动本身相关,独立于任何与意志相异的东西,甚至包括意志的结果。即使因为善意志而造成极大的苦难,善意志仍然是善的。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动机如果是善的,即使是因为某些疏忽而无法达成目标,甚至造成不好的结果,也不会减损其道德价值。这也是善意志为无条件善的另一层意义。因此,在康德看来,人的行为善恶只能从行为的动机本身来评价。

善意志在生活中即体现为义务。义务是出于对客观、普遍的关心,这正好与根植于主观、个人的偏好相反。康德把源自善意志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行事称之为义务或者责任。义务同善意志相联系,是见之于理性的善良意志的;而偏好是出于常人的感性和欲望。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不具有普遍法则的约束力。正是在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的意义上,康德的伦理学又被叫做义务伦理学。

为了进一步阐释善意志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康德提出三个道德命题:

第一,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须是因义务而为。一切行为只有出于义务才有道德价值,否则就没有道德价值,如果出于道德义务感而“诚实”,就是道德的;如果出于追求名利欲望之类而“诚实”,或者由于“天性诚实”而诚实,那就没有道德价值了 。

第二,一个因义务而为之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在于由此行为所达成之目的,而在于决定此行为的准则。康德指出,准则就是意志的主观原则。准则是某些行为者依之而行的实践原则,它表达行为者为满足某些偶然利益的行为倾向。如果一个人行为所依据的主观原则,正好是所有理性人都会采取的原则,这时候主观原则和客观原则相同,依此而行之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即决定一个行为是否为义务的依据是:实践该行为的动机是否对所有理性人都是有效的,而不是基于任何个人的主观目的。

第三,义务是尊敬法则的必然行为。康德认为尊敬法则是一种道德情感,这种情感等同于个人对义务的意识。即一个人知道自己的义务要求和感受到对这个义务的尊敬是相同的。尊敬法则等同于意识到法则,则因法则而行就等于因尊敬法则而行。

由上述义务三命题可以看出,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义务”,是指行为者服从理性支配的义务、尊重规律的义务、遵循善良意志的义务,也就是执行绝对命令的义务。

总而言之,在康德看来,义务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只有那些纯粹理性的行为,即处于对道德法的尊重所导致的行为,才能在保证行为动机的纯粹道德性的同时,保证行为本身的纯粹道德性。即使行为的结果合乎义务,但是以爱好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为动机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没有多大的道德价值,甚至完全没有道德价值。

(二) “有偿新闻”违背记者的“义务”

1. 记者的义务――维护新闻的真实客观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人类社会新闻现象的产生,是基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不论是人类初期的新闻活动还是我们今天的新闻活动,都是为了了解环境的变化,以使人们能够在环境中有效的生活。不管人们对新闻如何定义,都无一例外的强调新闻或者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新闻报道报道客观存在的事实,以满足人们了解环境变化的需要,这是新闻活动的最主要任务和最根本的特点,也是新闻活动乃至新闻事业所以产生、发展的基础。新闻报道如果不能真实的报道客观存在的事实,便无法使人真实的了解环境,以致人们无法有效的生存。这样,新闻报道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真实的进行报道是新闻事业赖以存在的基础,新闻报道的其他诸多功能,如引导舆论、宣传教育等,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

新闻传播的客观性是指新闻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如实报道的特性,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内容上的客观,指新闻所报道的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人物或事件,而不是虚构捏造的;形式上的客观,指新闻所显示的倾向性,是通过其所报道的事实的逻辑力量实现的,作者采用的是“客观陈述”的方法,即作者的立场观点不是通过作者自己的直接讲话,而是依靠事实的客观陈述表达出来的 。新闻报道必须客观,存在着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为新闻的报道是新近发生的事实,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次是因为只有客观的传播新闻才有力量,才能吸引受众并且影响受众。

综上所述,记者必须在采访信息和撰写稿件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的维护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这是记者的首要职责和义务。

2. 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六:

2002年6月22日,山西省繁峙县义兴金矿发生特大爆炸,3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矿主既不积极施救,又不保护事故现场,而是将矿井所有资料销毁,威胁、遣散矿工,填埋毁坏副井,采取焚尸、藏尸等恶劣手段,并串通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统一了“两人死亡,四人受伤”的口径,隐瞒事故真相。新华社山西分社的四名记者在接到死难矿工家属举报后赶到繁峙,但是他们并未去县城,而是找上了繁峙县委、县政府,并受到了地方政府的盛情款待,四名记者分别收受了1至2万不等的现金和一个金元宝的贿赂,然后将新闻压下回到了报社。后经山西和中央相关媒体记者的不懈努力,真相大白于天下。山西省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党纪法规,对以上记者做出严肃处理。

这是一个把“有偿新闻”推上风口浪尖的轰动全国的案例,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有偿新闻”演变出的新形式――“有偿不闻”。尽管形态不同,但二者的本质是一样的。因而,“有偿不闻”也属于“有偿新闻”的范畴。前文我们分析了,维护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是记者的义务。当记者在遇到案例中的这种情况时,应该毫不迟疑并且排除万难地将事故的真实情况客观报道出来,因为这是记者职责所在。恰恰相反,案例中的这些记者不但没有报道真实情况,反而故意隐瞒真相。他们这样做的动机和目的,并不是为了别人的利益,而是出于私心私利。他们无非是利用大众赋予他们的采访报道权换取可观的物质报酬。根据康德的义务论,善意志就是一个人为了实现他的道德义务而行动的意志,这种意志在生活中体现为义务。义务是出于对客观、普遍的关心,而不是根植于主观、个人的偏好。案例中的记者,收取物质报酬而隐瞒事实,这种行为不是出于对客观和普遍的关心,恰恰是出于主观和个人的偏好。因此,这些记者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并不符合他们的义务――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即使他们的行为产生了善的结果,也不符合道德法则,因为他们并不是出于“善”的意志,所以他们的行为是恶的。

(三) 总结:“有偿新闻”并不具有道德上的“善”

“有偿新闻”是媒介伦理现象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新闻从业者在新闻的采、写、编、评的整个业务过程中忽略了媒介的自身功能与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面对物质利益的诱惑事意志薄弱,导致大量有偿新闻的出现。而康德的义务论只承认出于绝对命令的行为,即认为出于“应当”、“义务”的行为是善的,否则即为恶。也就是说,判断行为之善恶,只看行为的动机、目的是否符合绝对命令的要求,不论其结果是否符合道德法则。也就是说,在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看来,“有偿新闻”绝大多数都能产生正面效益,甚至正面效益远远超出负面效益的总和,但他们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善意志,而是出于感性和欲望的个人偏好,尽管有时候这种行为的结果合乎义务,即维护了新闻的真实性与客观性,这种行为也没有多大的道德价值,甚至完全没有道德价值

康德指出,善意志是无条件的善,是至高无上的。即使因为善意志而造成极大的苦难,善意志仍然是善的。一个人的动机如果是善的,即使是因为某些疏忽而无法达成目标,甚至造成不好的结果,也不会减损其道德价值。也就是说,即使记者为了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与客观性而极力反对搞“有偿新闻”,造成了一些不好的结果,比如媒体单位效益下降、个人经济损失等,他们的行为同样是善的,是有道德价值的。

综上,搞“有偿新闻”的新闻工作者的行为不是出于“应当”和“义务”,而仅仅出于个人或私人团体的利益。因此“有偿新闻”不符合道德法则,即并不具有道德上的“善”。

三 结论

“有偿新闻”现象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便开始泛滥,一直发展到今天,其表现形态也由“有偿即闻”演变出了“有偿不闻”。这种现象在国外新闻传播界也是存在的,但由于国外对此的法律完善惩罚严厉,因此并没有产生多大的危害。相反,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诸多条例,三令五申的禁止“有偿新闻”,虽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该现象还是非常频繁出现,引起学界、业界和民众的强烈关注。利己主义认为人们在对待人生,处理个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关系时,总是是把追求和满足个人的利益、快乐和幸福放在首位。因此,利已主义者把个人利益作为判断人的行为善恶与否的根本价值尺度。记者搞“有偿新闻”能给自己带来诸多的好处,而且几乎没有什么负面作用,所以这种行为是正确的。在功力主义者看来,道德上对的行为就是在所有可能的行为选择当中,合乎效益原则的行为。即所谓对的行为就是其实践结果能产生最大效益的行为。诸多情况下,“有偿新闻”都能产生最大效益,而产生较少的损失。因此,这种行为是合理的。

虽然用伦理学中的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能合理的解释该现象出现和泛滥的原因,但从康德的义务论来看,这种行为终究不符合道德中的“善”。康德判断行为之善恶,只看行为的动机、目的是否符合绝对命令的要求,不论其结果是否符合道德法则。即使有时候搞“有偿新闻”合乎记者的义务――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但他们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善意志,而是出于个人欲望和偏好。因此,他们的行为无道德价值可言

而且,毫无疑问“有偿新闻”的危害性是极大的。如果不有效根治,必然会影响到整个媒体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即使这种现象的存在有一定的理论支撑,也必须对该现象进行严肃而有效的整治,为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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